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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抗辩

发布时间: 2021-03-16 08:36:42

1. 被告侵犯知识产权了怎么办

是实务还是理论上?
当然都要抗辩啦,不过根据你的不同目的会有不同的抗辩策略。
1:为拖延时间,可是提出管辖异议,这可以延长委托人使用专利的时间。
2:积极抗辩,一方面找出自己的创新之处,另一方面证明自己和原告的专利有实质上的不同
3:提起反诉,诉原告的专利无效,釜底抽薪。稍进一步可以公知技术抗辩,不具新颖性,与其他专利类似等等可以使专利无效的理由。

如果是作业题,再展开一下。

——仅供参考

2. 以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的注意事项

以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宣告的注意事项专利无效宣告的注意事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在实践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侵权诉讼一、以专利无效抗辩专利侵权诉讼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如果该请求的无效理由成立,则应作出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并给予登记和公告。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申请日起即不存在。在实践中常常被用来作为侵权抗辩的理由是,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该理由往往又可从文献检索或调查中找到有利证据,尤其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国家专利局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被无效掉的几率比较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是最常用到的一种抗辩手段。在实践中,被控专利侵权的企业往往不一定就是侵权。因此,当企业接到诉状后,先不要急于答辩,应立即聘请有经验的专利律师通过专利文献及有关信息的检索,认真进行研究,根据案情制定相应的答辩对策。如果企业产品或方法确实已落入对方专利权保护范围,首先考虑到的就是利用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3.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抗辩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需要视厂家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抗辩,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4. 知识产权法中如何从侵权人角度看侵权人的抗辩理由

根据知识产权法中,具体的发如《著作权发》中规定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
纵横法律网 詹定东律师

5.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

证明销售方明知所销售产品涉嫌侵权仍予以销售,主观上存在侵权恶意,并造成了侵权损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专业性相对较高,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尽早介入,以便收集充分证据要求赔偿。

6.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抗辩点主要有哪些方面

1.对于因专利侵权纠纷而产生的权属抗辩?依据专利复审委对被告作为请求人所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这种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的?虽证据不确凿?但尚属充分?且他人也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往往很复杂?有待在另立的确权之诉中审理。这样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权利归他人?但又不愿意参加到本诉中来的?按他人放弃诉权对待?告知其不参诉之后果?并可以同时确认被告此方面的证据不确凿而驳回被告的权属抗辩。理由有二?其一?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往往复杂难断?如他人不到庭?只凭被告一说、他人一讲?不可能理清。其二?当事人参诉与否是决定被告权属抗辩成败之关键?如不参诉则意味着被告的权属抗辩已落空。此时不能适用中止审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确认原告不享有诉权?应继续本案的审理。4.被告如以原告的权利属于自己为由抗辩的?则不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没有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没有一案要待另一案审理结果而定的情况存在。这时产生的确权问题属于本案需审查的事实内容之一?无需另案审查。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挑战一:导致诉讼动机多样。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受知识商业化影响,当事人开始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在案由选择上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外,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亦为当事人常诉案由。挑战二:导致批量案件增加。为增加竞争对手赔偿压力,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集中诉讼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竞争对手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直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批量案件增加亦导致法院审判压力的增加,人案矛盾进一步突出。挑战三:导致调解难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无合作动力,在诉讼中缺乏调解的诚意,明确拒绝调解;即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后签字或履行阶段亦往往搁浅。调解反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挑战四:行业发展对诉讼影响较大。行业发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前核心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仍处于发展调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争斗加剧,如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关行业的特点。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7.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

一般人想要使用商标的,首先就要经过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可是一个商标里面往往包含较多东西,有些人在使用他人商标的时候就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那么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哪些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了解下相关知识。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一、正当使用抗辩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3、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二、侵权不赔偿抗辩1、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8.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是什么,怎么用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由此,商标法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这一新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释并适用,不无研究的必要。
一、在先使用抗辩适用属地原则
知识产权最初系通过敕令授予的特权,其范围亦受制于敕令的发布范围。时至今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未丧失,商标权自不例外。一来,各国法律对商标保护的起点和条件有不同要求,有采注册保护原则,有采使用保护原则,故在不同地域,商标专用权的产生方式不同。二来,无论是商标区分功能还是彰显功能,其作用对象始终是相关公众。同一标识在不同地域公众心目中很可能有不同的认知程度,商标权地域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商标权保护必须遵循属地原则。那么商标权保护的属地原则是否会延伸到商标权保护例外的情形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分类,可以分为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与抗辩权。请求权系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抗辩权恰是其对极,是阻却请求权效力发生或使其归于消灭的权利。据此,如果行使请求权须受制于属地原则,那么出于权利行使对等实效的考虑,行使抗辩权也应作同样限制。具体到商标权,允许在先使用商标对抗在后注册商标只是对注册保护原则的有限修正,并不撼动商标注册保护原则的整体设计。注册商标尚以属地原则为限,若未注册商标可主张善意使用,将严重破坏注册制度,并导致利益失衡。因此,在先使用抗辩应解释为受制于商标保护的属地原则。
二、在先使用抗辩应考察持续使用情况
我国大陆地区的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并未对在先使用商标是否持续使用作出明文规定,只是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影响”,如果出现在先使用某商标后多年不再使用,他人将其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该如何处置呢?笔者认为,宜将商标在先使用解释为在先持续使用。在先使用抗辩虽然未提及使用人主观要件是否善意,但商标法第七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体系解释,原则上在先使用人亦受此约束。在先使用人若出于不再使用商标的意图而停止使用商标在先,随后又以曾经使用该商标而阻止他人注册,该行为的反复是否符合诚实信用本有疑问。更重要的是,在先使用抗辩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为要件。通常而言,在先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效果与其持续使用的状态是相呼应的,故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要件原则上本已暗含了持续使用的要求。当然,商标有一定影响并不必然推导出该商标仍处于持续使用状态,但法律为何要为一个既不注册又不使用的商标预留空间,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未注册商标弱保护是注册保护原则下的必然结果,如果一个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都面临被撤销的结局,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认为一个多年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有其存在的必要,并构成一道阻止商标注册的高墙呢?鉴此,商标在先使用宜解释为在先持续使用。
三、在先使用商标之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其中“原使用范围”如何界定则不无解释余地,可以想见的解释包括原使用的地域范围、原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略)范围等。如果将在先使用商标的范围限定于原使用的地域范围或经营规模,实际上是借鉴了专利法的思路。然而,与专利先用权抗辩专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财产价值不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既涉及商标权人的利益又涉及消费者权益,并非地理区域或业务规模的限制可以解决,故宜将商标原使用范围解释为原使用的商品范围。
首先,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以此作为范围限定与商标的功能相契合。商标的区分功能贯穿了整个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的界定、混淆可能性等一系列关键的制度设计无不以此为基准。在先使用抗辩自当同样遵循这一架构。其次,商标注册主义同样鼓励商标的使用。采行商标注册主义并不否认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在先使用之所以可以抗辩在后注册的商标,其原理也在于此。从鼓励商标使用的角度而言,似乎没有理由将在先使用商标限定于原有的业务区域或规模。再次,附加区别标识足以解决商品来源区分的问题。在先使用抗辩获得支持即意味着商标共存的结果,为免混淆,商标法已经在技术层面上采用了区别标识,只要该技术手段得以有效运用,相信可以打消混淆的疑虑。
四、区别标识应该以何种形式附加
商标法对于如何附加区别标识未设明文,但附加区别标识的具体形式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之间利益平衡的实效,而且也涉及法律适用的统一,故有必要予以研究。笔者建议直接附加“本商品与某商标无关”的文字标识。从“区别标识”文义来看,只要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即可认为满足要求,但从实务操作来看,必须要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裁判方式,而明示无关的方式显得干净利落。
首先,明示无关是最清晰的区分方法。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在原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另附其它文字、图案或符号标识来进行区分,该附加符号的尺寸、位置甚至其附加本身是否足以区分商品来源,往往见仁见智,而附加明示无关的文字标识则以一种最为直接的方式撇清了两者关系。其次,判令当事人附加其它标识易与意思自治原则相抵触。商标法规定附加区别标识以区分为目的,但对区别标识的具体方式并不限定。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出于判决的可执行性考虑,势必明定所附加标识的具体要求,但区别标识的附加方案并非独一无二,因而判决方案具有选择性。假设判决被告在其商标下方添加“※”标识,被告会质疑为何不在上方添加 “☆”标识。此时,如果两种附加方式都能达到区分功能,那么法官的具体选择是否不适当地进入了被告意思自治的范畴则不无疑问。综上所述,在先使用抗辩成立时,法院判令被告附加明示无关的标识,可谓明智之举。
五、在先使用抗辩在程序法上如何应对
在先使用抗辩作为一项抗辩权,旨在对抗请求权。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常常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而不包含请求被告附加区别标识。此时,若经法院审理,被告在先使用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则法院判决即面临两难: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原告不得不嗣后另诉被告附加区别标识,造成诉累(如果不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若直接判决附加区别标识,则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有违不告不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此,不妨尝试采用预备合并之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无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设计,但原告提出预备合并之诉并不违反程序法的禁止性规定,且承认预备合并之诉完全符合程序法上处分权主义和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价值追求。考虑到在先使用抗辩是商标法新设的制度,而民事诉讼法上没有预备合并之诉的明文规定,故诉讼当事人一开始可能不知道如何运用规则行使权利,故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在先抗辩可能成立的,可以行使释明权,使原告有机会在法庭上提出备位请求。法院则按照请求顺序,依次审理原告的主备位请求,进行相应的言词辩论,并依照各请求的构成要件分别作出判断,认定侵权虽不成立但被告须附加区别标识的,则判令驳回停止侵害的主位请求,支持附加区别标识的备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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