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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诉讼期限

发布时间: 2021-03-16 17:59:52

Ⅰ 土地纠纷有诉讼期限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Ⅱ 农村土地侵权诉讼期限是几年

《民法总则》抄第一百九十六条袭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Ⅲ 集体土地租赁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合同,二年

Ⅳ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期限是多少年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期限农村耕地最长30年。要根据承担期限而定。宅基地类的目前没有法定期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要看你用于做什么,农业建设就可以,或者出让人是依法取得并破产等能够转移使用权的情况。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Ⅳ 土地所有权的拥有期限为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版农民集体所有的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所以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土地的所有权。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农民的承包权一般为三十年,到期以后重新进行延包工作。(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Ⅵ 土地纠纷的诉讼失效即诉讼年限最长多少年可以进行上诉

您好!“时效”不适用于土地纠纷。详述如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代表王利明先生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他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此观点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纳,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主要有:(一)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也称物权的优先权,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也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成立在先的物权排斥在后的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其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侵权请求权并不相同:第一,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侵害或者侵害之虞,以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是以货币状态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因此,物权请求权侧重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侧重于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第二,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物权权能,债权请求权来源于债权,故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特性,物权请求权也优先于侵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后,首先适用物权请求权进行保护,在物权请求权保护不能、不充分的情形下,适用侵权请求权予以保护,而且,侵权请求权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而物权请求权仅适用侵害物权的行为,故物权请求权较之债权请求权具有特殊性。第三,侵权请求权一般以侵权人具有过错、造成损失等为构成要件,而物权请求权的构成不以侵害人有过错或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有侵害物权或者侵害物权之虞,权利人均可主张物权请求权。正因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难于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对于保护物权,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一章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可知,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物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案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谢谢阅读!

Ⅶ 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到期后该如何急

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指本村村民,他们拥有承包权。承包人如果通过“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他人便有了经营权,经营权与承包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开。

集体对土地拥有的所有权没有年限,直至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才失去其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7)集体土地所有权诉讼期限扩展阅读

性质分析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所有权,农民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2)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共有权。集体所有权既不是属于集体企业所有,也不是由集体组织作为法人享有所有权,而是指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对集体财产直接享有的所有权,其主体是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而不是集体组织法人,集体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成员的共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总有的。这又分为传统的总有和新型总有。传统的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土地享有管理职能,而由其成员享有土地的收益功能。

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的农民集体范围的成员,以其组成之团体对集体财产依法按照“平等自愿,议决一致”原则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收益的权利。

(4)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新型的合有权。此种观点认为普通法之合有权制度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理想模式。

普通法上的合有是由日耳曼法的总有与合有融合演化而来,是指数人平等地、永不分割地对不动产整体所享有的所有权,其中若有合有人死亡,其权利便丧失并自然地添加于其他合有人的一种共有权制度。

(5)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组织所有与新型总有的内在融合。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方面加以定性:从外部关系来看,其性质为集体组织所有;而从内部关系来看,则为一种新型的总有。

(6)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村、村民小组、乡镇的所有权。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的土地所有者,因而法律应该赋予其民事主体的地位。

(7)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土地)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

《物权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与之前法律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相比更符合我国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理论和实际。

需要强调的是,成员集体所有不是集体成员所有,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所有权的本质是排他性支配,所以在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定义中应加上“支配”权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集体土地所有权

Ⅷ 假如土地一直被侵权,诉讼期限怎样规定假如属于我们集体的土地被别人占有,快二十年了,还可以起诉吗

从理论上抄讲,如果侵权行袭为一直继续,那么诉讼时效就尚不起算,直至侵权行为终了,而且土地属于物权,在物权保护上也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即使过了20年也仍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但是,如果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因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有规定,超过20年的,一般就要认定土地属于现使用者所有。还有就是土地权属争议,要先经过政府处理,然后才能诉讼。

Ⅸ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处理时限是多少

我这儿有一个案例,你可以参照一下,看看有没有共同点。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委会麦元头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委会田心村民小组。

第三人:武江区西河镇田心村委会墩子头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沙边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艻塘头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田心大队(现田心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田心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民意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艻塘头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艻塘头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沙边岭、艻塘头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沙边岭、艻塘头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阿苟,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阿苟死后,由于钟阿苟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沙边岭、艻塘头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塘窝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墩子头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猴头坟山头交换了第三人墩子头村的塘窝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沙边岭、艻塘头、塘窝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塘窝子、艻塘头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三贱、何碧春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献福与被申请人队长何金养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献德、何石耒的大鹅子众坟山头至细鹅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猴头坟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塘窝子山头交换出去。艻塘头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麦元头村就在艻塘头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麦元头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塘窝子、艻塘头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政府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沙边岭位于申请人麦元头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阿苟(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沙边岭土地分给钟阿苟管理使用。由于种阿苟从广州四会到田心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沙边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阿苟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沙边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沙边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沙边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艻塘头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窝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田心大队(现田心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田心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田心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田心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艻塘头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艻塘头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塘窝子位于艻塘头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艻塘头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碧春,何三贱管理。1974年左右,田心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金养和第三人队长何献福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大鹅子众坟山至细鹅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猴头坟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塘窝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沙边岭土地,自钟阿苟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沙边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沙边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阿苟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沙边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沙边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阿苟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沙边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沙边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艻塘头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艻塘头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艻塘头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艻塘头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艻塘头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艻塘头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艻塘头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塘窝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

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塘窝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塘窝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塘窝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塘窝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塘窝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沙边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麦元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艻塘头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塘窝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麦元头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塘窝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艻塘头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墩子头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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