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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许可方

发布时间: 2020-12-12 12:53:05

㈠ 下列许可中,属于行政机关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是

会计师证撒,

专利许可,被许可方可以再许可他人吗

可以的,但建议你在授权合同上严格注明所限定的公司名称,并不含子公司,同事严格注明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品牌,以免你被架空!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网络一下欧盾知识产权

㈢ 专利实施许可仅授予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许可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这句话对吗

专利实施许可只是允许你使用本专利,专利权人还是原来的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有多种许可方式,第一种叫做普通许可,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许可多个人进行实施这个专利。一种叫做独占许可,也就是说许可给某人,某人就有独占权,其他人都不可以再使用。这个包括专利的所有权人都不可以使用。还有一种叫做排他许可,排他许可就是说专利权人和许可人两方可以使用,其他人不可以使用。

㈣ 技术许可方 日语该怎么说啊

技术许可方 or 技术许可侧
ぎじゅつきょかほう」「ぎじゅつきょかがわ

技术受譲方 or 技术受譲侧
ぎじゅつじゅじょうほう」「ぎじゅつじゅじょうがわ

㈤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有哪几种许可方式 (

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指知识产权许可方与知识产权被许可方,依法签定书面许可合同,由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知识产权的法律行为。主要方式有:
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在合同中所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同时保留在该地域范围内许可人自已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以及再与第三方就该项知识产权签订许可证合同的权利。
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独家实施其知识产权,而不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实施其知识产权,但仍保留许可方自已实施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拥有独占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许可方自已在内,均无权使用该项知识产权。

㈥ 我是商标被许可使用方,那我还有权利授权别人吗

作为商标被许可使用方,没有权利授权别人。只有商标持有方才有权力授权给他人使用,被授权的第三方没经过持有人的允许是不可以授权他人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再许可方扩展阅读

商标用途

1.营业商标

是指生产或经营者把特定的标志或企业名称用在自己制造或经营的商品上的商标,这种标志也有人叫它是“厂标”、“店标”或“司标”。

2.证明商标

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纯羊毛标志,电工标志等。

3.等级商标

等级是指在商品质量、规格、等级不同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或者不同的商标。

这种商标有的虽然名称相同,但图形或文字字体不同,有的虽然图形相同,但为了便于区别不同商品质量,而是以不同颜色、不同纸张、不同印刷技术或者其他标志作区别,也有的是用不同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作区别。

4.组集商标

组集商标是指在同类商品上,由于品种、规格、等级、价格的不同,为了加以区别而使用的几个商标,并把这个几个商标作为一个组集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组集商标与等级商标有相似之处;

5.亲族商标

亲族商标是以一定的商标为基础,再把它与各种文字或图形结合起来,使用于同一企业的各类商品上的商标,也称“派生商标”。

㈦ 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确认,对吗

【不对。】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性质
在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许可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赋权说”,即认为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二是“解禁说”,即认为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处理决定。可概括为“普遍禁止,部分解禁”;三是“综合说”,即认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活动。其前提是对行政相对人特殊主体资格的确认。其结果是使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赋权说”似乎很直观的阐述了行政许可的性质,但由于其概论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怀疑赋权的主体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主体。从文字逻辑看赋权的主体应该是后者。既然权利是行政主体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然也能够变更、剥夺之,这将产生危险的后果。退一步来说,即使这里指的是法律授权,但行政权仍功不可没,强大、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总会给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概括性将会给行政主体预设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缺乏监督和制约,将会最终导致行政的专横。由此看来,简单的把行政许可理解为一种赋权行为,是不妥当的。
“解禁说”是目前较普遍的观点。许可本身就意味着限制,如果没有限制,就无所谓许可不许可。依靠各种限制,社会才得以维持正常的秩序。在公共生活中,许多行为必须受到公权力的限制,从事这些行为必须征得行政主体的许可。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该条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全面禁止规范;“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是部分解禁规范。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解禁之前,相对人的权利是被法律禁止的。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至此,相对方自由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因禁止法律规范的出现不复存在——自由而为的权利已经消失了。但是,法律只不过是能动地对经济现象予以记载与反映,它既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设立普遍禁止的义务,也可以因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相对方享有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至此,此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资格已不再是对法律禁止前的权利的简单恢复,而是依法赋予许可申请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律资格,是以法律效力为保障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显然从质上区别于两次法律调整前自由而为的“天然”权利。行政许可实际是以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取代法律调整前的“自然”权利。控制的演变过程表现为自然的权利——法律禁止——法律解除禁止——法律权利。因此,“赋权说”和“解禁说”的有机统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连续演变过程,对于认识行政许可的性质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㈧ 三方共有的专利,其中一方许可第四方使用,是否一定要另外两方同意

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版有约定的,共有人可权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因此,可以许可,第四方获得的利益与专利权人无关。

㈨ 独占许可实施受让方可以许可第三人么

按理是不能的。因为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是由专利权人做出的。尽管被许可为独占许可,但仍然不是专利权人,没有许可权限。若第三人实施则专利权人有权去起诉他。不过若通过专利权转移将自己变成专利权人就可以许可别人了。独占许可并不代表自己是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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