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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审议

发布时间: 2020-12-12 20:36:43

授权参加股东会表决委托书如何写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XXXX有限公司200X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希望采纳

⑵ 审议书怎么写

就是商议或建议一件事1写题目2就是提出建议3写出理由
应该差不多的格式

⑶ 董事会会议决议,如果有授权他人投票的情况,怎么写表决结果

1、董事只能委托董事代为投票,不能委托非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参会,要有委托版书。
2、决议么,就写“本权公司共有董事7人,实到7人,其中××董事委托××董事参会,并参与表决.........经审议,表决7人,同意7人,否决0人,弃权0人,本议案通过”
这不就得了,都这么写。

⑷ 领导授权有那三个程序

领导授权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分配责任、授予权力和监督检查。

1.分配责任

分配责任历来是重要的步骤,因为授权就是为了下属担负起责任,责任是内容和实质,权力是形式和手段。没有责任,权力就是毫无意义的东西。责任就是工作任务,领导要为下属清楚地描述他们所应从事的任务,这种任务要分配得非常明确,不致使下属在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这是需要领导在授权前再三斟酌、广泛掌握信息、充分听取意见的。诗人有句名言:“功夫在诗外”,领导也应把大量工作做在授权之前。分配责任还不仅于此,能为下属明确工作任务,这只是完成分配责任这一步骤的一半,而更重要的另一半,是向下属指明完成该项任务后应获得哪些预定结果、达到什么目标,包括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分目标和总目标。可见,分配责任绝非简单的事,一个领导要把工作任务分得明确合理,就必须通晓事物的性质、特点,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理顺关系,不致使下属互相扯皮。因此,领导在分配责任时必须明确:

(1)下属应负责从事的活动范围和任务;

(2)下属应达到的目标;

(3)检验下属工作的标准。

2.授予职权

授予职权不是简单地放手让下属工作,允许下属相机行事并让他制定必要的政策;更不能只是简单地将职权一放了事,撒手不管,而必须继续履行领导的必要权力和义务。因此在授予职权的过程中,领导可注意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帮助下属制定大政方针、提出工作规则;二是领导要把握下属的工作进程,及时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支持。

在制定大政方针、提出工作规划的环节中,一要要求下属拿出一个完成任务达标的有效方案;二要审议并修改下属的方案,并对各个环节进行论证,与下属达成一致意见,并拿出行动原则、大政方针;三要指出应注意的隐患和问题,提出预防办法,授予随机处置权。

在支持下属工作的环节中,要使下属明确领导的意图,获得必要的条件如人、财、物、信息,及时予以引导、指点和协助,必要时追加授权。

3.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检查监督

有效的授权程序必须包括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及时检查监督这一步骤。下属有义务向领导汇报,下属的汇报义务是授权的本质要求;既然授了权,就要汇报尽责的情况;没有汇报也就无所谓真正的授权。汇报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下属凭兴趣可干可不干的事情。既然授了权,下属就必须负有向上级汇报工作进程和结果的义务。理论上,下属进行汇报多半应是个自动过程,自觉自愿地进行,而且是授权程序中顺理成章的延续部分。但在实际工作中,下属并不总是自觉自愿地汇报。因此,一要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以制度来约束下属养成自觉自愿汇报的习惯。二要体谅下属工作中的困难,经常请示汇报,是为了便于对下属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是简单地打棍子,下评语,而是为了上下沟通,上下一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因此,对下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要敢于承担责任,同时给予下属必要的条件和支持。通过经常的请示汇报、及时的监督检查,指导下属的工作。

⑸ 企业授权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对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以满足公司管理及经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向各部门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
第四条、公司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及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基本授权的期限为 1 年。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特别权限。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也可为不定期,但无论定期与否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非对该部门的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司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个人转授权。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可向各部门进行特别授权,接受特别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其他个人转授权。
第七条、授权的基本形式为:
1、基本授权: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各部门签发《_______ 公司对XXX 部门授权管理规定》(“XXX”为被授权部门名称,下同),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2、部门特别授权: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该部门签发《_______公司对 XXX 部门特别授权书》,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
3、专项事务授权:其规定详见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章 基本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第八条、公司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部门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
第九条、人事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人事任免(财务部长除外);
2、人员考评、奖惩;
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
4、员工薪酬、福利的确定;
5、人事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十条、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预算编制及调整;
2、预算外支出的审批;
3、投融资业务;
4、合同付款计划的制订及审批;
5、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
第十一条、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经营决策的制订;
2、对外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基本授权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三条、基本授权草案应在每个授权期间开始前 30 天报送向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在 15 日内审议定稿。
第十四条、《_______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应在基本授权定稿后 5 日内完成,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被授权部门总经理应在授权书正本上签字确认,授权书正本由公司人事行政科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司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公司行政人力资源中心应制订出明确的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该职责说明作为对该部门基本授权书的附件。
第十六条、公司人事行政科应在每个授权期间开始前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本部门的授权。
第十七条、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2、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3、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十八条、基本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由公司有关部门(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时为公司人事行政科,其他情况下为公司审计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变更方案批准后由公司人事行政人科据此制作出《_______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授权变更通知书复印本下发被授权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管理规定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管理规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四章 特别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总裁可以向各部门签发特别授权:
(1)在公司员工需超出基本授权对外开展业务或订立合同、协议时,经公司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司董事长可向办理该事务的公司员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
(2 )在公司发生诉讼或非诉讼纠纷时,为妥善处理纠纷,经公司法务部申请,公司董事长可向处理该纠纷的公司员工、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或公司聘请的处理纠纷的律师。
(3)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4)办理本条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公司制定的《_________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履行会签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公司办公室应将将授权变更通知书下发被授权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授权的使用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五章 授权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1、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司董事会没有发出授权展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
2、授权被撤销;
3、被授权机构被撤销;
4、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
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六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授权部门管理部经理有责任定期向公司法务部汇报该部门管理人员行使授权权限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务部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促该部门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上报公司董事长决定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前条所称“一般越权行为”是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授权人声明禁止转授权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仅供参考!

⑹ 授权法的概念和分类

1.宪法是授权法
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手中掌握着一定权力的特殊群体。尽管大家都明白“权力来源于人民”这个浅显的道理。但权力为什么一方面来源于人民,另一方面却又到了领导干部手中?宪法与此有何关系?对此,首先得从民主政治说起。
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宪法是在一个国家出现了民主事实之后才产生的。作为宪法实践状态的宪政,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概括的那样,是“民主的政治”。而民主简而言之即人民当家作主。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民主事实,亦即确认了国家主权从“君主主权”向“人民主权”的转移,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从此,君主对于国家的垄断权被解除,国家的所有权为广大民众所分享。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有了民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一旦抽去民主这块基石,法治的大厦将会不复存在。民主这块法治社会的基石,又是依赖于宪法来维护的。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大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区别民主社会与非民主社会的根本标志。换句话说,只有认同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才是民主国家。
既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为什么领导干部手中又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呢?这是因为人民的授权。在近现代民族国家,由于疆域广阔、人口众多,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亲自去管理公共事务,所以把手中的一部分权力授予领导干部,由领导干部来管理国家的公共事务,而这个授权是通过宪法来实现的。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先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形成一次授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举出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官员,赋予他们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这又形成一次授权。所以,我们说宪法是授权法。

正是通过宪法的授权,领导干部才掌握了大大小小的公共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现代国家方略及其领导人的权力来源法。
2.论述宪法的价值取向

去的二十年里出现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这就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至今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正,每次都主要涉及经济制度的改革。一些人因而对宪法的稳定性产生了怀疑,质问经济制度是否是宪法必需的内容,宪法是否适合充当一国经济制度合法化的手段。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许多进步的经济改革措施是在无视与突破既定的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在一定区域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证明成功以后再通过修改宪法而被合法化。有人乐观地称之为“良性违宪”,但遭到批评。
近来,又有人倡导宪法的“司法化”,冀望司法对于违宪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救济。可是人们又不能不怀疑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能的。许多的怀疑都关心权力体制,这里我将通过分析中国宪法的价值取向提出一个也许“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论点: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改革时期宪法的司法化(姑且沿用这个提法)是不必要和不可能的。
宪政主义作为一种主义,有其关于宪法的规范性认识。如果说18、19世纪宪政主义可以简单地等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话,那么,20世纪宪政主义就变得复杂了。首先,世界范围内相继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也都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它们对于宪法的作用,对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对于国家权力的定性和分配方式都有自己独特的认识。同时,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国家进入了“行政国”、“福利国”时代,国家对于传统的私领域空前地干预,有人惊呼这是宪政的冰纪,有人说这是新宪政主义。社会主义宪法和西方新宪政主义在处境上有一个共同之处:面对贫困。因此,两者都关心公共福利。但是,前者面对的是前现代的贫困,是普遍的贫困,既有绝对意义上的贫困也有相对意义上的贫困;后者面对的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贫困现象,是部分人的相对贫困--实质不平等。因此,前者的目的是富强,后者的目的是平衡自由与平等;前者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后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财产权。如果说新宪政主义是对自由宪政主义的修正的话,那么,社会主义宪法则体现了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由宪政主义的宪法观。
既然社会主义立宪的目的是富强,那么,宪法对此能做什么呢?首先,宪法成为群众动员的手段,它明确宣告并突出富强的目的,正如西方宪法突出自由或人的尊严一样;其次,宪法使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控制合法化,经济制度直接甚至不可避免地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正如权利法案对于西方宪法一样。在社会主义宪法中,经济制度被高度政治化,具有与政治制度同等的重要性甚至更基本的意义。那种对于经济制度是否要宪法化的怀疑忽视了论辩的制度前提--社会主义--和价值前提--富强。
正因为贫困是我国的根本问题,富强是立宪的根本价值关怀,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实行的经济改革措施虽然可能违背宪法规定的某项具体制度,但在价值层面又是符合立宪精神的。“进步--合宪性”的悖论在一定时期是社会经济改革的内在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及其造成的利益不平衡是社会进步的代价。一味地将改革措施的违宪称为良性违宪,过于武断,如果某项经济改革措施不能有助于国家的富强,那么,这种违宪难道也是“良性的”?当然,这里有一个判断机制的问题。我们的作法是事后通过修宪程序来肯定“良性违宪”的改革措施。那么有没有可能通过宪法的司法化来完成判断的任务呢?答曰:不可能。因为一个违背宪法明文规定(比如土地制度)的改革措施是否符合立宪精神--对富强的追求,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判断,超越了法律判断的能力,而且与法律判断不相容。此时,违宪审查机制一旦建立并运作就会成为社会经济改革的对立物。
也许有人马上会举出西方新宪政主义的相反例子。美国新政时期的一些立法不是也经过违宪审查吗?最高法院不是最初否定了一些改革措施,后来又通过重新解释宪法拥护一些新政法案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新政与当代中国改革不可同日而语,中国经济改革其实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有时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是改革的对象,某些改革措施甚至与宪法的禁止性规定直接冲突,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改革的试验过程可以看成修宪的试验阶段;而美国新政措施与宪法的矛盾存在解释的余地,可以通过重新解释宪法得以化解。其次,即便在美国,新政也造成了宪政危机,最后退让的是最高法院,用中国的政治语言来说,是司法为改革服务了一把。
在中国,由于没有违宪审查,所以整个改革过程并没有引发严重的宪政危机。中国宪法在20年内经历了三次修正,这种不稳定性与人们对于经济改革的认识的发展是一致的,与社会对于改革的认受过程同步。也许三次修正不一定具有必然性,但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期待在1982年中国人就一步飞跃到现在的认识水平,具有现在的认受力。面对“稳定需求--改革需求”的矛盾,中国没有选择在宪法中完全去掉经济制度的规定或者一步到位直接规定某种理想的经济制度的路子,而是选择了边改革边修宪,用宪法稳定改革成果的方式,这是在稳中求变、变中求稳,实得辨证之妙谛。
然则宪法何时能司法化呢?这里我们需要探问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前提是多方面的,除其他因素以外,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对个体自由(和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只有当个体自由成为国家的首要价值时,宪法的司法化才有必要,同时,维护自由也是司法机关力所胜任的。当富强构成国家压倒一切的首要目标时,宪法的司法化没有必要,同时对于国家目的也无能为力。在一个普遍贫困而又憧憬富强的国家,关于公共权力和政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观念就会与自由宪政主义截然不同。这里需要一个能作出明智判断和有效行动的政府,必须赋予政府充分的权力来制定并推行经济政策。最初我们实行计划经济,与之相随的是全权国家。到1970年代末,我们依然面临严重的贫困,于是着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权力从某些领域退出,私人领域开始生长。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是一个信号,它告诉世人:在中国,个人自由与私利开始获得对抗政府的正当性。入世加速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剥蚀了政府对资源的一部分垄断和审批权,可以合理预期私领域将得到进一步的拓展。面对“权威--自由”的冲突,我们明显地扩大了自由,但是,自由的增长取决于它对国家富强的促进作用。目前经济改革并没有完成,贫穷落后仍然是我们的主要困忧。在这种情况下,对自由的关心只能停留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程度,离宪法的司法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当然,对该主题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前,也是宪法学体系建设不可少的一种努力。

3.”宪法是社会共同体的组织法”,对此如何评述?
就是说宪法是调整个社会团体间的功能分配,管理阶层权力配置的共同规范 .社会成员的所有活动都是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就是宪法协调者所有社会成员的活动!

4.我国修宪的主要特点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进行的第四次修正。这次修宪,从启动到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历时整整一年,工作中体现的几个主要特点非常明显。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性质及其所处的执政地位决定,修宪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同以往三次修宪一样,这次修宪从启动到修改建议的形成,始终都是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党中央确定了这次修宪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主持、组织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通过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保证修宪工作的顺利完成。修宪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体现了党的执政地位,显示了党对修宪工作的领导作用。

二、充分发扬民主

充分发挥民主,是党领导修宪工作所坚持的一项原则。这一点,在这次修宪过程中体现得更加充分。一是对修宪的具体内容,没有事先提出方案、划定范围,而是先自下而上地广泛征求意见。中央修宪小组在南方和北方多次召开座谈会,直接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法学专家以及经济学专家对修宪的意见和建议;在对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修宪初步方案后,进一步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意见;胡锦涛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中央修宪小组负责人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座谈会,听取意见。经过两下两上、反复研究,形成修改方案。笔者先后两次应邀参加座谈,对这次修宪的民主氛围是有深切感受的。二是严格按照党内民主程序办事,《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到中央政治局,最后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再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建议》进行了热烈讨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事实表明:这次修宪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修宪的内容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三、遵循法定程序

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一规定表明,宪法的修改在程序上有别于一般法律的修改,体现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崇高地位和修宪的严肃性。这次修宪同以往三次修宪一样,都是依照这个法定程序进行的,是严格依法办事的典范。

四、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

现行宪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哪些内容,都要从客观实际的发展要求出发,是由现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自1999年3月第三次修宪以来,客观实际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形势要求现行宪法与时俱进,以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因此,再次及时地修宪是必要的。这次修改宪法的内容都是为客观实际所要求,顺应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比如,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而产生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在现实中成为全国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理所当然地应当在宪法中确立它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⑺ 今天新闻联播,人大将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中央机关暂时调

十二届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自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14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继续审议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慈善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医药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继续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据新华社电)

⑻ 法律议案的结果有三种其中的“提付表决”是什么意思

根据抄《立法法》规定,袭法律议案是有三种结果。其中“提付表决”即为第二十二条的内容,就是提交给代表表决。

第二十条 【撤回提案】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审议】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表决与通过】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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