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许可证
① 在通辽做旋耕机与背负式玉米收割机用办理农机具生产许可证吗
如果你是厂家要生产 旋耕机与背负式玉米收割机 的话 是肯定要办生产许可证的 找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② 怎样办理玉米收获机生产许可证
建议您联系我。知道里面有我的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是:到当地的技术监督内监督部门办理。容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
③ 请问办一个养殖许可证需要多少钱
但如果你真的想搞个养殖场,那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但是经济投入这问内题,还需要考虑以下几容方面的问题: 一、选址(一个好的地址能给予养殖带来无穷的收获,同时,现在社会都在提倡环保,所以选址就有为重要,这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同或批准) 二、办理相关的养殖许可证(这些证应该在你当地的副业公司就可以办理) 三、想好养殖的品种(做任何一项事情前,都应该去对周边市场进行必要的考察和了解,不要打无准备之战,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让自己获得应有的收益) 四、营销(无论您想养殖什么品种,都需要经过营销这一手段变成利润,所以,营销这一环节就变得格外重要,这需要你动一番认真细致的考察) 最后,祝福朋友能够心想事成,旗开得胜!
④ 关于养殖业都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1.土地手续
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该证审批下来后,从事一般畜禽养殖的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畜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开启自己的养殖之路。
5.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比如养孔雀、野猪等野生动物的越来越多需要办理这个。
7.办理工商登记
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8.备案手续
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4)收获许可证扩展阅读:农区养殖业的特点是
以土元养殖业耗粮型养殖业为主。家畜种类主要是消耗粮食较多的猪、家禽、役畜和山羊等,饲料来源是农产品、饲料粮、秸秆和野草、野菜等,并利用山坡和零星草地放牧
兼用型养殖业比较发达,如乳役兼用或肉役兼用的养牛业、养马业和养驴业等
以舍饲为主。除了在农作物收获后进行短期茬地放牧外,其余时间均在畜舍内进行人工饲养
饲料费用占的比重比较高,一般占畜牧费的65%以上。能充分实现农牧结合,经营管理较为细致,生产水平较高。经营方式主要是农家副业,还有国营牧场和养殖专业户。目前农区养殖业仍是中国养殖业的主要部分
扩展链接:养殖业-网络
⑤ 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获人注册登记证书】要的装订成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范本
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资料清单: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有或包含该固体废物经营范围描述)
5、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年检有效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工厂加工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注在每张照片下方,以说明照片所示场景或功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我司提供填写)
11、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制度。
12、自行监测的,提供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标定记录结果。(如果是企业自行监测须提供,非自行监测无须提供)
13、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如果是委托监测须提供,非委托监测不须提供)
14、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5、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环保培训材料等。
1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则必须提供该项材料,反之,则不须提供)
17、代理进口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8、代理进口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9、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0、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1、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22、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 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五)备注:
①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⑥ 收割机生产需不需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您好 根据质检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收割机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请网络搜索:
收割机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⑦ 开户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分公司办银行开户许可证需要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账版户开户许可证(权已开基本账户)以上证件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你去办理银行开户事宜)、开户申请(结算需要),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去银行填写开户申请,如果是基本账户需要人行审核5个工作日,如果是一般存款账户当时就可以办理开户事宜。
⑧ 粮食收获机械有没有生产许可证,如:联合收割机,割晒机等
下列粮食收获机械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专等属;
2、玉米脱粒机5TY系列等;
3、大豆脱粒机5TD系列等;
4、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1、稻麦脱粒机5T、5TG系列等;
2、其他农作物5T系列等。
济宁弘毅公司
⑨ 农业局一年收种子经营许可证多少钱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种子生产。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并在播种后30日内,将生产地点、品种名称、生产面积等信息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产信息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主要经营活动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将种子经营信息汇总后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并通报有关情况。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管理网上查询系统,公布相关许可信息,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对管理过程中获知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