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卫生许可证
㈠ 如何办理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重庆)
不知你办个体还是企业,以下是两个的流程:
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个名称预先核准版(其实就是起权名字 字号名称),然后复印这个,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证(餐饮、卫生、流通、道路经营),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填写相关表格、专卖的要有委托证明材料。办公司还要验资,及几个全伙人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个体要提供一寸照片4张、提供身份证、相关许可证副本、婚育证明的复印件有、营业场地的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帮到你,一定要“采纳”。谢谢您的举手之劳!
㈡ 重庆渝北个体经营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理,该怎么办
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7、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8、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9、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一)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申请资料,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者,视为未申请。
(三)审批
1、受理后,卫生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组织开展抽样或现场检测,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核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作出审查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渝北区卫生局进行咨询。渝北区卫生局:67810878
㈢ 重庆市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不知你办个体还是企业,以下是两个的流程:
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个名称预专先核准(其实就属是起名字
字号名称),然后复印这个,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证(餐饮、卫生、流通、道路经营),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填写相关表格、专卖的要有委托证明材料。办公司还要验资,及几个全伙人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个体要提供一寸照片4张、提供身份证、相关许可证副本、婚育证明的复印件有、营业场地的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帮到你,一定要“采纳”。谢谢您的举手之劳!
㈣ 在重庆办理卫生许可证难不难。。需要多少钱
其实办证并不难,只不过不知道你是准备在重庆的哪一个区县开餐馆,因为办证版是在相关权的区县办理的。大概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交体检费,大概在96元左右。其次领2张表格后就去照相,如果自己带有相片也可以不用等(照相要有4人才可以洗出来,因为一张相纸可以打四张登记照),贴上相片盖章后就直接到各科室去检查,好像要照X光,还要检查些大肠杆菌,最重要当然是抽血啦。。。体检完后下周二至周四到防疫站还要填一个卫生知识培训表格,填完后就可以去领证了。
㈤ 重庆市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不知你办个体还是企业,以下是两个的流程:
先到当地工商部门办个名称预先核准(回其实就是起名字
字号名答称),然后复印这个,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证(餐饮、卫生、流通、道路经营),再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填写相关表格、专卖的要有委托证明材料。办公司还要验资,及几个全伙人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个体要提供一寸照片4张、提供身份证、相关许可证副本、婚育证明的复印件有、营业场地的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帮到你,一定要“采纳”。谢谢您的举手之劳!
㈥ 重庆卫生许可证的办理
到当地区(县)卫生监督所去申请办理就行了,办理时应该至少准备以下材料:
1.个体名称预先核专准通知书.
由当地属工商所出具.也就是说到工商所去查询一下你所要用的店名是否有重名的,如果有重名的,就不能用.
2.负责人身份证.
3.店内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
到当地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
4.房屋使用证明及平面布局图
至少凭以上手续(都准备复印件就行了)才能去申请办理的.
㈦ 重庆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和程序先办那样
首先得选好营业地址,带着本人的有效证件和租房证明,到准备营业的所辖地工内商管理所办理营容业执照。等到开始营业了再拿着工商执照去区卫生防疫站(店的所属辖区)办理卫生许可证。别忘了还要办税务证啊~~仅供参考。
和气经营,祝你发财
㈧ 重庆卫生许可证哪里办好
到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以下文件可能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业:宾馆客房、酒店客房、旅店。
(二)游泳场所: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
(三)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足浴、婴幼儿沐浴。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就餐场所:餐厅、快餐厅、饭馆、火锅馆。
(六)娱乐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戏厅、舞厅、歌厅、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网吧、俱乐部。
(七)运动场馆:运动场、体育馆。
(八)交际场所:茶座、咖啡馆、酒吧。
(九)文化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购物场所:商店、超市、证券交易厅。
(十一)就诊场所:候诊室。
(十二)交通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轻轨客运舱)。
第五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现场审核两种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娱乐场所、交际场所、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就诊场所、交通场所。
实行现场审核的有: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运动场馆、文化场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
第六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申请竣工验收的,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卫生监督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监督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书面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在申请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核名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实行告知承诺的,提交《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三条 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以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二)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遗失、损毁《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逾期未通过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并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通过复核者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相应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相应注明“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未通过复核的;
(二)逾期未延续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卫生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宾馆客房是指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客房是指星级以下酒店,旅店是指单独设置住宿业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㈨ 重庆市“卫生许可证”几年复核一次
重庆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复核时限规定如下: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3年(小证、内工地食堂容证有效期一年),每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干洗店卫生许可证有效期2年,每年复核一次; 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复核一次;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有效期3年,每11年复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