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许可 » 煤炭销售许可

煤炭销售许可

发布时间: 2020-12-14 07:21:43

A.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核准是行政许可

煤炭经营许可的管理门径及相关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门径。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实用本门径。

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
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
监督管理。

【章名】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法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该
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五条 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法度。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
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
区详尽景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第六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适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适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度、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该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表;

(二)注册资本证明;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经营设施和场地证明;

(五)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证明。

第八条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
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应该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举行审查,
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给予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
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告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该在接到申请人申报资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
业执照。

第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

第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动的,应该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
查部门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该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
理煤炭经营资格吊销手续。

【章名】 第三章 煤炭经营

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该遵守有关法度、法规的
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从事煤炭经营,应该依照合同法规定,由买卖两方签订煤
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普通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类、格式、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达到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两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
登记号;

(九)负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两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两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
一方不得擅自变动或者废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或废除合同的,要
求变动或废除合同的一方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向另一方提出;未在合理期限
内提出变动或废除合同请求而不履行合同的,应该负担负约责任。

第十七条 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
炭用户依照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十八条 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两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
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
运输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煤炭用户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该负担负约
责任。

第十九条 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两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
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煤炭经营应该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
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巨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该保证质量,方便群众
,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该推广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
能源,缩减污染。

第二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该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禁止下列经营行动: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廉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度、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
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
炭产品。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第二十八条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
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该适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两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
定。

【章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举行监督管理。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
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责罚。

第三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熟悉有关的法度、
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十一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举行监督检验时,有权向煤炭经
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度、法规的景况,查阅有关材料
,进入现场举行检验;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该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举行监督检验时,应
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三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收取必要
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章名】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
营活动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照煤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
停顿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顿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举行经营的,依照
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顿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任何形
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
资格。

第三十八条 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
煤炭产品的,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顿经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
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煤炭经营企业违反本门径的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
营的,依照有关法度、法规的规定责罚。

第四十条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或
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门径发布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指定的部
门已经举行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未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原有煤炭经营企业应该自本
门径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
经营资格。

第四十三条 本门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 在四川成都如何办理煤炭销售许可证

根据规定,申请设立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煤炭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到行政中心市贸易局窗口,如实填写、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申请报告;
(三)企业成立证明(增加煤炭经营项目的经营企业:加盖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所有权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所有权证、使用权证、面积、储煤能力和设施);
(七)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验的协议书及被委托方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施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复印件)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证明;
(八)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市贸易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收到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C. 营业执照里加煤炭销售需要什么资质么

经营许可证顾名思义就是你要有煤炭的买卖流程就必须有的一个证

销售就有买卖的协议和过程,肯定也就必须有许可证了

D. 请问,销售木炭,具体到营业执照上,是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谢谢 。工商局这边喊我办理煤炭许可证。

请问必须要店面嘛?是不是还需要房产证或者注册资金什么的??? 找好需要先取得这些前置许可审批文件才能办营业执照。例如买食品饮料的需要到工商局

E. 煤炭经营资格证和煤炭经营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煤炭经营资格证是煤炭经营企业具备的证件 办理手续: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申请表到各区县经商局领取);3、有效的注册资本金证明或资信文件:从事批发或洗选加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型煤加工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4、储煤场地及加工设备证明:原煤批发企业储煤场地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洗选加工企业出具加工设备、加工设备证明;零售企业储煤场地不得低于1500平方米;型煤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并出具加工机具设备证明。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8、质监部门出具的计量、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量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煤炭经营许可证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经贸委指定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委托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煤炭经营企业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F. 为何经营煤炭生意要办理煤炭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广东省煤炭运销协会及各地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开展煤炭经营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竞争有序、保障供应”的原则,制定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
各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结合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经营企业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并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煤炭批发经营企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煤炭零售经营企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储煤场地:煤炭批发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上;煤炭零售经营企业1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500平方米以上;
(四)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五)有检定合格的煤炭计量器具和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六)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的,提交公司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六)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七)煤炭储运场地使用权证明(租赁煤炭储运场地的,提供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八)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器具、质量检验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或校准证书;
(十)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煤炭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煤炭经营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地级以上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批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申请受理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予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依法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在吊销、撤销资格证或者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G. 煤炭经营许可证经取消了,那么经营煤炭批发零售需要什么手续能详细说下么,公司需要什么,个体需要什么

国家已经正式取消了实行将近20年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实行了将近10年的煤炭经营许回可证答。也就意味着之前想要做煤炭贸易商需要五证,现在只需要普通公司的三证且申请了煤炭买卖、煤炭批发零售的经营范围就能从事煤炭批发零售。从事民用煤零售的个人视同一般企业,不再需要煤炭经营许可证。
取消了煤炭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之后,会有更多的贸易企业将会参与其中,有利于缓解目前全国煤炭产能过剩的局面。而从长远角度看,取消双证,煤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费用将大幅度减少,煤价也将趋向平稳,从而有效抑制投资冲动,遏制新一轮产能过剩的出现。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随着煤炭行业的逐步市场化,从事煤炭贸易的竞争程度也将更加激烈。所以你如果要入行需要慎重考虑。
你需要什么货源,是动力煤还是无烟煤还是炼焦煤?地域是哪里?

H. 煤炭进口资质 我想问下,我们企业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权,又有国内煤炭销售许可证,还需要办理哪些文件在哪

如果你们有了进出口权,又有国内煤炭销售资质,那么就可以自己做进口——不知你版们班里海关权和商检注册了吗?如果没有,那么需要去海关和商检局办理注册;虽然煤炭国家对进口没有特别限制,但是现在需要事先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因此,在具体做进口业务时,不要忘记办这个许可证。

I. 要注册一个销售煤炭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啊除了工商的许可,还需要别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版业,应当具权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至于注册资本要看当地规定。
北京:煤炭经营500万,加工50万
具体你还是只得到当地发改委咨询

J. 我要办个外贸公司 要办煤炭经营许可证 请问经营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办理煤炭经营许抄可证,要求注册资金然500万元以上,每年要求经营煤炭销售1万吨以上,以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为年审依据,今年发改委对煤炭经营许可证卡的很严,今年基本上都很难办下来。最好找专门的代办公司来办,这样可以少花很多功夫。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