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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12-14 16:18:08

Ⅰ 生产肥料应具备哪些资质及手续

生产类行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以及生产许专可证。肥料行业也不例外,相属比之下还要多一些条件,即当地治污监督部门开具的污水处理达标证明
以下是化肥厂证件办理流程
1 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2 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 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
4 办理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5 凭营业执照到当地环境监督部门申请排污检测

Ⅱ 化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样的营业执照,必须是是生产吗 有参照的文件吗

已经是企业了,就是已经有营业执照了,不存在还需要什么营业执照的问题,只要具有生产资质即可,也就是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化肥生产项目,这个化肥生产是需要许可证的,下面就以复混肥料为例说明许可证的申请。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Ⅲ 你好,我想问一下,大量水溶性肥料不需要生产许可证是哪个政策或法规里规定的

大量水溶性肥料目前国家尚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也没有哪个政策和法规规定大量水溶性肥料办理生产许可证呀!化肥(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只有三类办理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以下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泵、电焊条、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机动车制动液、电热毯、化肥(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3个单元)、人造板(胶合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等7个单元)、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口罩、焊接眼面护具(面罩、焊接眼面护具)、滤光片及眼镜、防冲击眼护具、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导电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靴)、防刺穿鞋、电绝缘鞋、胶面防砸安全靴、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耐油防护鞋、耐酸(碱)手套、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等21个单元)、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溶解乙炔、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硫酸、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等6个单元)等12类。

Ⅳ 办理化肥厂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怎么程序;怎么办理

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办理化肥厂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主要如下:
1 有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手段(可通过咨询公司获取帮助);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生产厂房的土地证——如没有土地证需所在乡镇办理证明建设用地的手续等(可通过咨询公司进行建立和整改);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9. 在本省质监局网站上下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及所申报产品所属单元的《审查细则》,如果不知如何下载或者不了解自己产品应该所属的分类,请咨询当地质监局。河南省内的企业可以向我咨询。河南省质监局的申请书一般已经分好了申报单元,并且是EXCEL格式。
10.根据《审查细则》上的要求,针对自己的厂房、设备、文件资料是否齐全,产品是否有检测报告等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完善。
11.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上报质量技术监督局。
12.提交材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三份(3)换证企业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不需办理代码证书的,提供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5)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6)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8)产品标准。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需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一式三份(9)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1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4.质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验,材料符合受理标准,通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费用2200(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440元,但会大大增加申请通过的难度)
15.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时间为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一般提前五日通知企业)
16.现场审核不合格,企业应迅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如审核合格进入下一步。
17.封存样品,7日内由企业交付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费用因产品种类不同不尽相同,国家收费标准)
18.根据审核提出的整改项进行整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19.质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企业等待发证。

Ⅳ 肥料生产许可证办理

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5)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

采取支持措施,鼓励企业开展自愿认证,推动树立品牌、拓展市场。要对标国际先进标准,推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

Ⅵ 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区别是什么

备案登记证不是本地生产在本地销售的,肥料登记证是在本地生产的,一个作为销售许可,一个是生产许可(特殊肥料需要农业部的肥料登记证或者工业部的生产许可证)。

Ⅶ 化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样的营业执照,必须是是生产吗有参照的文件吗

已经是企业了,就是已经有营业执照了,不存在还需要什么营业执照的问题,只要具有生产资质即可,也就是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化肥生产项目,这个化肥生产是需要许可证的,下面就以复混肥料为例说明许可证的申请。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Ⅷ 复混肥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掺混肥料 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
2.2.1 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2.2.2 负责组织《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2.2.3 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2.2.4 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实地核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
2.2.5 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核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审核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2.6 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核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
2.2.7 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2.2.8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办理基本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费用:

1、申请费:2200一个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20%费用

2、检验费用:按国家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20000元、咨询公司收取(可以商量)

希望这些能帮上你 如果需要办理和其他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email protected] 。网络空间里面有我的详细联系方式。

Ⅸ 肥料工业产品“三证”是什么

“三证”是指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和标准证,但并不是所有的肥料都有三证: 一、需要办理肥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肥料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磷肥产品(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对于在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产品的基础上采取机械造粒、添加辅助营养成分(有机质、氨基酸、中微量元素、稀土元素等)等措施进一步加工形成的产品,如有机磷肥、稀土磷肥、粒状磷肥和氨基酸磷肥等,不管名称如何,都应申请生产许可证(XK+编号、QS)。此证由质检部门发放,可到相应网站上查询。 二、需办理肥料登记证的肥料 一般凡用于农业的复混肥、配方肥、包装肥、叶面肥、微生物肥、精制有机肥、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登记后因名称、商标、成分、剂型发生改变的肥料产品需要登记。其中叶面肥、微生物肥需农业部登记。

Ⅹ 有机肥生产许可证可否异地生产

有机肥料并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10)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扩展阅读:

适用范围: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1、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3、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4、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5、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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