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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经营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2-15 02:37:25

㈠ 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有什么条件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㈡ 如何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

一、办事规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道路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开业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开业申请表可在窗口领取或在网站上下载)

2、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公司章程(企业提供);

3、资金证明(企业提供);

4、工商部门预核名通知书(企业提供,该材料去当地工商部门索取。)

三、道路经营许可证允许的经营范围

1.客运: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

2.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项目)、大型物件运输(类别)、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类别、项别)

3.国际运输:国际定期班车客运、国际不定期班车客运、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危险货物运输

4.站场:客运站经营、货运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一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二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三类机动车维修(项目种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和二类摩托车维修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综合类(车型种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类(车型种类)、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培训项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2)机动车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什么不同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回出租车答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等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证规定项目以外的项目。

㈣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如今,道路运输的发展是越来越快了。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唯一可以合法取得经营道路运输的凭证。

一般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那就要取得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的必要条件。

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车辆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车辆燃料消耗量要符合行业标准;

2.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要有固定的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3.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用运输车,要有专用的冷藏设施;

4.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罐式专用运输车,在车上要有专用的容器、设施;

5.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要有和所运输的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二、办理许可证对驾驶人员要求: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通过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办理许可证的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向县级政府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审批;

5.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3.现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旧车营运证注销单原件及复印件;

4.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河南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5.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等从业证明;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我。

㈤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的

项目名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含经营范围的变更) 其中:1、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A)经营许可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B)经营许可 3、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经营许可 4、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经营许可 5、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非专业) 6、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非专业)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 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国运输条例》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2)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① 集装箱车辆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② 国际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头牵引力在145千瓦(含)以上,挂车吨位在20吨(含)以上。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二)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提供材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表9)[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另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表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表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表3)];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机动车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或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和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检测报告);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许可证18元 [办理流程]流程二 [牌证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㈥ 车辆运营证和车辆经营许可证有什么不同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客、货运经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这里所称车辆营运证是泛指,不是特定的证件名称。为贯彻《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分别制定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并对车辆管运证的名称具体规定为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车辆营运证的名称,所以按照法律上的规定,交通部门可以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并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通过部门规章具体规定车辆营运证的名称,这与《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并不相抵触,也不应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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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提交材料。

4、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机动车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八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㈧ 车辆营运证办理是怎么回事

车辆营运证办理是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营运证的办理要花钱,并且有一辆车有两次季度检超期还需要缴纳罚款。

申请资料:

1、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3、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机动车经营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㈨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书和道路运输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出租车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等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持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证规定项目以外的项目。

㈩ 办理汽车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条件

汽车维修去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办营业执照
需要的证件有: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经营场所证明;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个人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提交);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指定(委托)书;
(7)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费用:
1、设立登记注册费20元;
2、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
3、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
4、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
5、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
6、个体工商户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
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 ,每份3元。
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所得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残疾人,逐项填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专用),将签署街道、乡镇残联、民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报主管税务机关,内容完整、资料真实,并提供 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属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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