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代理许可 » 中华全国代理人

中华全国代理人

发布时间: 2020-12-15 07:08:04

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
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Ⅱ 帝国主义挑选统治中国的新代理人时,为何挑中袁世凯

当时袁世凯是中国最大的实力派人物,更重要的是袁世凯从镇压义和团运动开始就处处对帝国主义表现出好感,维护帝国主义在他所辖的山东区域的利益,谁侵犯了帝国主义在他所辖的山东地界内的利益,他就毫不留情地镇压和诛杀。
事实证明,袁世凯所做的一切得到了帝国主义的好感,得到了帝国主义的积极回应。在中华民国成立伊始,帝国主义就扬言,中国局势非袁世凯不能收拾,这就表明了帝国主义力挺袁世凯。帝国主义在他们所辖的范围内制造混乱,给南京临时政府施加压力。袁世凯与帝国主义一唱一和,外加实力弱小的革命派人士在强大的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压力下翻不起花来,只好将革命胜利果实让给了袁世凯。
袁世凯当了大总统以后,确实为帝国主义在华谋利做了不少好事。

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袁世凯在全国人民的谩骂声中,与世长辞了。最终还是没能善终。

Ⅲ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译名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ACP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忠实于专利代理事业,恪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会个人会员,为依照《专利代理条例》规定,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专利代理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准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其它方式的奖励:
(一)在专利代理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新领域,成绩显著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处分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得票数排序,如发生会长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会长职务时,由一名副会长代理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 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概况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的各种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创造良好业内环境,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服务。
高卢麟为第六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袁德为秘书长。
杨梧为现任第七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李建蓉为秘书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名誉会长:高卢麟、马连元
会 长:杨梧
副会长:林柏楠、马浩、王宏祥、姜建成、李勇、任虹、陈浩、胡杰、吴大建
顾 问:戈泊、乔德喜、须一平、李建蓉
秘书长:徐媛媛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兰、王文庆、王达佐、叶学军、田玉兰、龙淳、刘小红、刘芳、刘孟斌、庄英菊、汤建武、汤茂盛、许宗富、闫俊芬、余刚、张建成、张明、张敬强、李卫东、李勇(金杜)、李柯、李雁翔、李毅、陆锦华、岳泉清、范严生、哈庆华、胡建平、赵志远、赵洪、党晓林、徐冬涛、徐平、徐申民、徐宏、袁庆云、郭晓东、高尚梅、尉伟敏、程伟、董建林、戴巨龙、戴晓翔、蹇炜、魏征骥、宋建华(特邀)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41人)
马云海、马江立、尹文涛、方诗龙、王汝银、王明霞、王勇(泛华伟业)、王勇(科威)、王昭林、王荔、王健、王晓峰、王素琴、王敏杰、王维玉、王维绮、王顕、韦庆文、丛芳、卢宏、叶凡、申健、白海静、石岱、龙传红、龙锋、刘小敏、刘凤钦、刘伍堂、刘丽、刘国平、刘晓春、刘媖、刘楠、华辉、孙仿卫、巩同海、成义生、朱世林、朱源、权鲜枝、江耀纯、汤志武、齐永红、严慎、余长江、余全平、余明伟、吴干权、吴忠仁、吴林松、吴桂琴、吴继道、宋义兴、宋合成、张小虹、张全文、张利强、张建东、张杰、张秋红、张涛、张雪梅、张新、张瑾、时立新、李伯勤、李洪福、李桂玲、
李罡、杨生平、杨立、杨林洁、杨焕军、杨雪松、肖鹂、邵伟、闵蓉、陈卫、陈世华、陈红、陈英俊、陈勇、陈雪莹、周成、周咏、周英华、竺明、范征、郑立明、郑自群、郑明辉、郑玮、郑泰强、郑霞、姚姣阳、段晓玲、段淑华、胡吉科、胡红娟、赵永伟、赵郁军、赵蓉民、饶建华、徐金国、
翁若莹、郭云、郭元艺、郭放、钱立亚、陶凤波、顾进、崔滨生、常玉明、康海燕、曹津燕、曹祖良、梁田、梁焱、黄永校、黄威、黄薇、彭家恩、惠文轩、曾祥夌、曾琦、程化铭、董梅、董巍、谢顺星、韩龙、韩明星、楼高潮、翟羽、臧传进、蔡学俊、蔡晓红、谭英强、赛晓刚、樊戎、颜勇

Ⅳ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介绍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ACPAA)成立于1988年12月12日,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的全国性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Ⅵ 如何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进行实习备案

专利代理人通过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实习期开始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交《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申请表》书面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即可)各一份。
该实习备案材料,书面文档寄交、面交或者电子邮件寄至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当月递交的实习备案申请,可于下月月初在协会网站查询。

Ⅶ 北京专利审查中心和中华全国代理人协会哪个好

对于职业发展而言,个人觉得北京专利审查中心更好

Ⅷ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eac系统好用吗

自己反复看书和做题,每天大概4~6小时,复习半年一次通过。 所有考点、内容、考纲全部来自于每年出版的专利代理人考试指南里。 专利考试成功的秘诀在于,勤学苦练并且一直坚持下去。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