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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实施

发布时间: 2020-12-16 00:27:30

❶ 行政许可法对颁布实施前的政府行政行为有朔及力吗

应该是有的。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❷ 四十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有哪些要求

《行政许》规定除场作行政许决定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申请内起二十内作行政许决定容二十内能作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批准延十并应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请律、规另规定依照其规定依照该关条款规定行政许采取统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办理办理间超四十五四十五内能办结经本级民政府负责批准延十五并应延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依应先经级行政机关审查报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级行政机关应自其受理行政许申请起二十内审查完毕律、规另规定依照其规定该律同规定行政机关作准予行政许决定应自作决定起十内向申请颁发、送达行政许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行政许决定依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所需要间计算关条款规定期限内

❸ 行政许可法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有四个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2、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按照四原则判定。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之前用的什么法

没有法,自然就不用法。
行政许可法出来前,使用的是各类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各行政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❺ 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行政许可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力图用比较抽象的语言,对其调整范围作出准确的概括,是非常困难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里对行政许可的界定,实际是从行政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实施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确定、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行政程序的各项原则和要求,是行政许可法所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第一款从正面规定了适用本法的两个方面,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立作出哪些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将行政许可的所有事项都交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一定的设定权。这就需要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设定权限作出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有两类: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本条第二款对不适用本法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排除的是哪些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密切联系,在工作中难以严格区分,执行中又难以按本法规定办理的事项。
除了第三条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行为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容易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混淆,但不具有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也不适用本法,主要有:
一是内部审批行政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在行政管理中,下级行政机关经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计划、规划、决策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国家机关,由上级国家机关予以审查批准。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本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本法。
二是处置财产权利的审批,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行使的是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这种审批区别于行政许可的特点将越来越明显。就全国而言,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其特设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我国的登记种类很多,概括起来是两类:一类是确认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登记属于事后程序,是保护和确认登记人的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其权利。在这类登记中,行政机关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另一类是设立、开业登记。设立法人登记的实质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取得行为能力。因此设立、开业登记都是行政许可。

❻ 《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明文知道,对于本法施内行前的有关行政许容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所以,请公民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已经施行的行政许可进行核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八十三条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何时通过,实施有何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在于:(1)明确了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杜绝了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许可的情况;(2)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效力,这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的稳定性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3)明确了各种许可的期限,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对于获得许可的期限可以有明确的时间预期。(4)规定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作为决策的依据。

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是《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目的和基本精神。但是,职能、方式的转变首先来自于观念的转变,没有深刻到位的观念转变,职能、方式的转变也是“残缺不全”或会有反复的。《行政许可法》在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倡导了一种新的理念和推行新的制度方法。

❽ 四十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有哪些要求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合法原则,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有:①实施行政许可的版主体合权法及权限合法;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③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❾ 行政许可法对收费的规定是什么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❿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1、合法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权限应当合法;三是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是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应当是开放的,要广泛听取意见,真正做到广集民意;二是凡是行政许可的规定都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三是行政话可实施的主体要公开,谁有权实施哪些行政许可,应当让公众周知;四是行政许可实施的条件应该是规范的、明确的、公开的;五是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应该是具体、明确和公开的;六是行政许可的实施期限应该是公开的;七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便民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获得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得撤消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否则,行政机关撤消、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就是违法。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二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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