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许可规则
1.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最新版是哪年的
这个没有新的。2015年6月12日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正式执行。
是国质检锅[2003]17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内疫总局国容质检锅[2003]174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许可专项要求(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15〕26号)
2015年6月12日
2. 根据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什么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是这样规定抄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当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更换质量保证工程师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变更分包的专业检测机构时,应当在变更生效后的30日内书面告知发证机关和鉴定评审机构。
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地址发生变更时,如果许可资源、质量保证体系不发生较大变化,一般不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必要时,发证机关可以通过现场查看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由于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获得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证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并且根据情况缩短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3. TSG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在线阅读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与要求……………………………………………………(1)
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3)
第四章 监督管理…………………………………………………………………………(6)
第五章 附 则 …………………………………………………………………………(6)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8)
附件2 安全标记及其使用………………………………………………………………(14)
附件3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15)
附件4 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74)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 (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 (许可实施的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第五条 (制造许可证、安全标记)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 应当在其生产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上使用'安全标记'(样式见附件2)
第六条 (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 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相关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法人条件,证书限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合法注册。
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有多处产品生产地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生产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产品基本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负责审批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认定的技术机构评定合格的本企业标准制造产品。若产品直接采用国外标准制造,该标准应当先转化为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标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有生产符合要求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 (有关资源条件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生产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厂房设施、技术人员、生产设备、生产工序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有与许可制造产品生产需要的生产厂房,原材料储存、产品存放的库房、场地,生产管理的办公条件;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适应产品生产需要,并且能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有与产品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试验条件。
(四)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3。
第十条 (有关分包责任及分包单位资格)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单位,应当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或者有相应无损检测能力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制造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许可产品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管理程序、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见附件4。
第十二条 (申请监督检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申请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第三章 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 (许可基本程序)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厂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公告。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取样及型式试验、审批、发证、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 制造单位向审批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下述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样本或者产品简介;
(六)质量手册;
(七)其他需要补充的资料。
注:境外制造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或者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当附中文译本或者附加英文译本。
第十五条 (受理) 审批机关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单位,审批机关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二份申请表返回申请单位。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造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且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其中一份申请表返回制造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三)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个月内不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的确定)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压力管道元件制造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的,由制造单位约请型式试验机构。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约请一个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和从事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约请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产品试制) 工厂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的规格及数量试制产品,并且在鉴定评审前完成产品试制工作。
型式许可申请被受理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试制产品。
第十八条 (工厂许可的鉴定评审) 工厂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2)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3)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4)对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确定型式试验的方案,现场抽取型式试验样品。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型式许可的现场取样) 型式许可产品试制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派2名从事型式试验的技术人员到制造单位现场进行取样工作。
现场取样时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确认安全标记的使用方法。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生产装置、检验设备, 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抽样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型式试验单位应当在7日内向许可实施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型式试验) 从事工厂许可需要的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安排型式试验,并且在取样后(样品到达试验室)7日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设计资料审查结果和试验结果。
工厂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给鉴定评审机构、一份附在鉴定评审报告中报审批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型式许可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 一份给制造单位,一份报许可实施机构,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
第二十一条 (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机关或者用户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一般变更相关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需要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第二十四条 (增项、升级申请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产品限制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第二十五条 (换证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有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相应证件有效期满6个月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许可申请程序办理换证复查。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且按照规定抽查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制造单位的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行制造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者吊销制造许可资格。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禁止事项)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过许可范围制造产品;
(二)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使用安全标记;
(四)不得非法提供(出卖)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或者产品铭牌;
(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制造和经营活动;
(六)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且停止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制造单位义务)制造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监督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06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项目表
许可项目 许可级别 各级别许可产品基本范围 产品限制范围
各级许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类型,
4.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自何时起施行
按照GB50235的规定,管道液压试验压力的规定如下: (1)承受内压的地上管道及有色金属管道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埋地钢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低于0.4MPa; (2)当管道与设备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试验,管道的试验压力≤设备的试验压力时,应按管道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当管道试验压力大于设备的试验压力;且设备的试验压力不低于管道设计压力的1.15倍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按设备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3)当管道的设计温度高于试验温度时,试验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PS一1.SP[。if/[。jZ 式中: PS——试验压力(表压), MP。; P——设计压力(表压),MPa; 卜」。——试验温度下管村的许用应力, MPa; 卜]。——设计温度下管材的许用应力,MPa。 当卜」1/[。」2大于65时,取6.5。 当PS在试验温度下产生超过屈服强度的应力时,应将试验压力PS降至不超过屈服强度时的最大压力; (4)对位差较大的管道,应将试验介质的静压计入试验压力中。液体管道的试验压力应以最高点的压力为准,但最低点的压力不得超过管道组成件的承受能力; (5)对承受外压的管道,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内、外压力之差的1.5倍,且不低于 0.2MPa; (6)夹套管内管的试验压力应按内部或外部设计压力的高者确定。夹套管外管的试验压力应按上述第1条的规定。
5. 淘宝三七卖家最新规则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吗
现在淘宝销售食品类的店铺要食品流通许可证,没有就不能经营了有需要四七八七八七二六一私聊
6.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对工作场所的要求
制造单位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与制造相应的厂房,生产环境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生产工序及工装设备布置合理,装配、检验等区域要有足够的面积;
(2) 具有专用材料与零部件保管场地或者专用材料库房及货架,分区(待检、合格、不合格)分批摆放,满足材料防护要求;
(3) 焊接材料的保管场地满足焊接材料存放的温度、湿度要求;
(4) 成品存放场地满足成品防护要求;
(5) 耐压试验场地有安全防护措施;
(6) 产品涉及射线检测的,具有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检测场地。
7. 这个2006年的《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是最新的吗
2019年5月23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的《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才是最新的。
8. 在淘宝上卖保健品,现在淘宝出新的规则,要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保健品食品经营许可证
先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上传就可以了。不过现在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不办理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是不需要办理,但淘宝要求要上传,只能去监管部门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可替代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证明再上传了。
有此二证,你就具有了销售的资格,但所销售的保健食品(针对每件产品),如果是国产的,必须有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复印件以及产品的批准文件(保健食品批件);进口的,要有进口批件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
(8)新许可规则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是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