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专
下列人员可以被属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所以追索抚养费纠纷完全可以交由律师全权处理。
⑵ 外商与国内代理商产生纠纷有权停止对用户的售后服务吗
代理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而不是买断企业产品的,是厂家给予商家佣金额度的一种内经营行为。所代理货容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因为商家不是售卖自己的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所以产品的后续服务责任在厂家,而不在代理商。
厂家的这种行为在商业领域是种十分愚蠢的行为,这将导致失去这个区域的市场。所以你还得弄清楚,这事是不是厂家的意思。因为后续服务,多半也是代理商提供的,所以,你我认为中间有问题。
如果是生产商决定中断后续服务,可以向主管单位进行投诉,但解决难度较大。
我一直怀疑不是厂家的问题,而是国内经销商的问题,因为厂家不可能那么蠢,请注意,代理商和经销商是不一样的,合约和国内签订的,到底是什么合约。要弄清楚他是否是经销商,如果他是经销商,则三方责权是对等的。经销商是拥有商品所有权的,厂家没有义务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一般是厂家将服务出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将后续服务提供给终端客户。如果是因为经销商欠款导致厂家不向他提供后续服务的资源,那么所有的损失应当有经销商承担。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都算知识产权案件,内唯独没把“版权容代理纠纷”列进来,另外鉴于版权代理合同纠纷的争讼对象实际不是版权合同,而是委托合同,版权代理合同纠纷应该不算知识产权案件,而仅仅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
⑷ 民事诉讼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吗
我个人认抄为:
第一、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的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的第59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是: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三、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全权代理”的说法,“全权代理”并不是法律上的术语。类似的法律术语是“特别授权”,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法》第59条中规定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如果您想表达的意思是,您信任律师,全都由他办理,您可以让他(她)根据您的案情和要求起草授权委托书,您签字就可以了。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⑸ 如何确定合同代理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首先由原告承担。其次,主张事实的一方对事实的发生承担举证责任,专因为未发属生的消极事实,是无法举证的。具体到问题,合同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代理资格举证,要结合代理人的陈述和举证证明代理人有无资质和代理权限以及具体权限。认定了代理权限,才谈得上合同的具体纠纷。如果没有代理权限,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就会发生变化。
⑹ 如果企业没有工商注册,做代理商有什么问题,违法吗,发生经济纠纷能维权吗
个人代理可以复!
1)一制个人名义与被代理公司签协议;
2)对外做业务及与业务对象(客户)签协议时,以自己被代理公司的名义持其委托书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3)如与客户发生纠纷,只能以被代理公司的名义维权,如与自己的被代理公司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民法通则》、《合同法》维权!
以上,请采纳!
⑺ 被代理人向代理人追偿属于什么纠纷
《民抄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⑻ 几个代理商都在跟同一个项目时,造成项目冲突时如何划分项目授权给哪位代理商做,就是评判的一些依据。
第一,代理合同里面有没有明确谁做工程,第二,有没有备案制度。如果都没有那么很难评判,这个只能厂家出面协调,谁有能力和关系谁做这个项目。
⑼ 我市级代理了某品牌,但是由于纠纷,省级代理商取缔了代理权,现在库存纠纷!急求解!
你先看看当时的代理协议,对方有什么违反协议的,如果是省级代理商的过错,省级代理商应该赔尚你的直接巡视埙失。你不可在卖这个品牌。
⑽ 无权代理合同引起纠纷如何处理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催告权 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可见,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在此情况下,可认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撤销必须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