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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倾倒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2-16 06:02:05

㈠ 海洋环境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底、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气空间,以及同海洋密切相关,并受到海洋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的特定海洋保护区域。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①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②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⑤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根据区域的海洋自然地理、生态环境、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以及开发利用等的特殊性和突出的自然与社会价值,而划出的具有一定范围的海洋地理区域。在这一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海洋倾倒区】是指经有关部门划定的海洋中允许倾倒废弃物的特定区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倾倒废弃物许可制度】是指向海洋中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制度,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㈡ 求问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

0202020202020202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02020202020202021.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中向海域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2.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不按照规定申报、甚至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倾倒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3.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4.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02020202020202025.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6.违反规定擅自拆除、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7.违反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8.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02020202020202029.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0.违反规定,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020202020202020211.违反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2.违反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020202020202020213.违反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4.违反规定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020202020202020215.违反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6.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其中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未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0202020202020217.船舶、石油平台和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违反规定,不编制溢油应急计划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0202020202020202此外,对违反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一)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二)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㈣ 中国有《海洋法》吗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没有《海洋法》,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4)海洋倾倒许可证扩展阅读

国际海洋法的修订沿革:

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㈤ 什么行业需要办排污许可证

: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再简单点讲:
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

㈥ 什么样的企业需办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专医疗废水以及含属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6)海洋倾倒许可证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洋功能有几个

(一)涉海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法规性文件
1、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关于国土资源部《报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㈧ 海洋倾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办理

排污许可证是排来放污染物许源可证的简称。为保护环境,切实控制排污总量,国家决定实行排污许可。下列排污行为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1、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比如像空气中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必须实行许可,切实保障空气质量。2、

㈨ 谁知道向海域倾倒废弃物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0202020202020202所谓“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向海域倾倒废弃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0202020202020202第一,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0202020202020202第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管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
0202020202020202第三,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020202020202020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020202020202020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国务院备案。
0202020202020202第四,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㈩ 国家海洋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29日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
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
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7.《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8.《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3月27日公布)
(四)地方法规
海域使用类:
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8.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9.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2.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
6.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五)地方规章: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5.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6.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
7.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8.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9.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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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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