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学位授权点
⑴ 河北30所高校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都有哪些学校
批准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共151个,其中高校114所;首批博士授权高校114所,具体列表如下(按高校目前实际名称列出,已合并的院校,按合并时名称):
北京18所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天津3所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辽宁5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沈阳科大学
吉林4所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白求恩医科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黑龙江6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11所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科学技术大学(现名额为上海大学)
江苏16所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苏州大学 中国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扬州大学 江苏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医学院
浙江4所
浙江大学 杭州大学 浙江农业大学 浙江医科大学
福建1所
厦门大学
安徽1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医科大学
河南1所
河南医科大学(现名额为郑州大学)
湖北9所
武汉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水利水电大学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南4所
中南工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 长沙铁道学院
广东3所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重庆3所
重庆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现名额为西南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6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云南1所
云南大学
陕西8所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医科大学
甘肃2所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军校5所
第四军医大学 第三军医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军医进修学院 兽医大学
⑵ 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公示,齐鲁工业大学哪些学
齐鲁工业大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2017年,齐鲁工业大学获推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这只是说山东省同意推荐给教育部,但是最终批准要看教育部,当然,教育部到现在还没有批准。
⑶ 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是什么意思
硕士学位
硕士课程主分为两种,分别是修课式和研究式。硕士学位修课式的硕士课程主要有理学硕士(MasterofScience,英文短写为MSc),教育硕士(Master of E专业硕士学位证书cation,英文短写为MEd),工程硕士(Master of Engineering,英文短写为MEng)和文学硕士(Masterof Arts,英文短写为MA)。另有工商管理硕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英文短写为MBA)。而研究式的硕士课程有哲学硕士(Master of Philosophy,英文短写为MPhil)。
修课式硕士一般只需要完成特定的课程,并且达到学院所要求的成绩便可以毕业,而大部份哲学硕士课程则除了要求在修学课程上取得优异成绩和担任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外,还要进行全职学术研究,并且撰写硕士论文才能毕业。完成修课式硕士课程所需的时间为一年到两年不等,入学资格一般为学士毕业便可。另一方面,由于哲学硕士需要进行全职研究和担任教学助理,所以入学资格要求会高很多,通常需要申请者拥有学士学位,并且取得二级荣誉一等,甚至一级荣誉或以上的成绩。完成哲学硕士课程所需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到两年半,有些时候也会因为在研究上有困难而延长修业时间,但通常不会超过四年。工商管理硕士除了需要学士资格外,通常还会要求若干年的工作经验。
在职硕士
硕士学位仪式在职硕士是指:已经工作了的人又考上了硕士,但是工作不用辞去,学费由单位出,毕业后仍然回原单位就职。是一种非学历教育,申请人在获得学位后,只表明他在学术上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硕士学位毕业生研究生的同等学力,这个力是学习能力的“力”,所以,不涉及学历。因此申请人的学历并没有改变,也不能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能获得硕士学位证书!
同等学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都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要求与办法,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在职硕士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是国家为同等学力人员开辟的获得学位的渠道,这对于在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干部队伍建设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申请人通过了学位授予单位及国家组织的全部考试并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审查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以获得硕士学位。非全日制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的学员,自取得本科学士学位三年以上可以通过上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申请硕士学位。
获得条件
一般来说,同等学力申硕一般需要符合5个条件:
-申请人获学士学位。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资格审查。
-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一般学校会安排14-18门课,每门课修满学分并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通过每年5月举行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4年内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论文,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另外还需要在国家统一刊号的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
考试范围
五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考试是在职人员获取硕士学位的重要方法,2012年在职研究生同等学力申硕考试的政策有所变动,对考试年限进行了放宽,为考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今天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重点给您介绍一下2012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范围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的主要语种为:英语、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均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且应试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
申请外国语专业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对于获学士学位时为外国语专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外国语专业的硕士学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的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外国语专业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相同。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如有报考其它语种的考生,由各省将报考人员名单、报考语种等汇总递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考试办法另行通知。
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含听力测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
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范围: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学科有哲学、经济学(含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中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生物学、历史学、地理学、机械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建筑学、作物学、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公共管理和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等27个学科。在这些学科范围内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除要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按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包括外国语)外,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相应学科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且均达到合格分数线,方能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本专业的最高学识水准的学术称号。在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学位中,博士学位是最高的一级。我国的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申请条件
《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施行。
总则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规定,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学位。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各级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证书;
2.最后学历证明;
3.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应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曰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组织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应配备专职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学位授予单位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需开支的经费,由学位授予单位参照研究生有关经费标准,做出合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学位授予单位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
质量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对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检查、监督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对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评估。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⑷ 5年内要增加一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吗
日前,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印发《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计划提出,增加一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引导鼓励有关高校扩大教育硕士招生规模。
此外,计划提出,要加强经费保障,适时提高师范生生均拨款标准,教师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⑸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报考吗
博士点:能够开展某一个专业的博士生教学和颁布文凭活动的教学点。只有有博士点的大学或研究的相关专业才能进行博士教育。或者说,能招收博士研究生,授予博士毕业证和学位的单位。
一级学科、二级学科:我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专业设置按“学科门类”、“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专业”(二级学科)三个层次来设置。
按照国家1997年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的学科、专业目录》,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和管理学12大门类,每大门类下设若干一级学科,如理学门类下设数学、物理、化学等12个一级学科。
一级学科再下设若干二级学科,如数学下设基础数学、计算数学等5个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就授至二级学科,一般意义上的博硕士点数指的就是可以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的数目。
所谓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即是指在这个一级学科下的所有二级学科都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也就意味着,一个学生只要选择了这个学科中的任何一个专业,进了校门就可以从本科一直念到博士。这能反映出一个大学或科研院所在这个学科的实力和水平。但要看这个学科是否全国领先,就要看它里面的二级学科有没有国家重点学科以及重点学科的多少。
我国高校学位点(硕士)的申报一般是依托二级学科来进行的,学位点申报成功后,也多设在二级学科之下。重点学科基本属于二级学科范畴。
⑹ 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出来了么
2017年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尚未公布。
只要努力付出过,
就会有收获。
⑺ 2017年新增学位授权点名单公布了吗
3月27日,国务院学位办今天公布了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经各省推荐和材料核查,进入专家复审程序的新增博士点1429个,通过复审和公示655个,通过率为45.8%。
其中,通过的博士点中原有二级学科博士点升级为一级学科博士点283个,完全新增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博士点只有372个,通过率仅为33.4%。二级学科博士点升级后,一级学科博士点覆盖范围内的二级学科博士点不再保留,对应减少321个二级学科博士点。
在评审上,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了通讯评议。评议采取票决制,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共有1145名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参加评议。硕士学位授权点主要依托各省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了材料核查。
⑻ 河北30所高校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都有哪些学校
河北30所高校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这些学校有:河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回学、河北答师大、河北医大、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武警学院、河北工程大学、石家庄铁道学院、河北中医学院、华北理工大学、河北农业大学(以上13个大学既有博士又有硕士)河北地质大学、河北北方学院、承德医学院、衡水学院、保定学院、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华北科技学院、防灾科技学院、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金融学院、河北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传媒学院、廊坊师范学院、唐山师范学院、石家庄学院、河北外国学院。
⑼ 北京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都有哪些学校
批准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名单及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首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共151个,其中高校114所;首批博士授权高校114所,具体列表如下(按高校目前实际名称列出,已合并的院校,按合并时名称):
北京18所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协和医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农业大学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
天津3所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辽宁5所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中国医科大学 沈阳科大学
吉林4所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白求恩医科大学 吉林工业大学
黑龙江6所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11所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科学技术大学(现名额为上海大学)
江苏16所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河海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苏州大学 中国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扬州大学 江苏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医学院
浙江4所
浙江大学 杭州大学 浙江农业大学 浙江医科大学
福建1所
厦门大学
安徽1所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山东3所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医科大学
河南1所
河南医科大学(现名额为郑州大学)
湖北9所
武汉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武汉水利水电大学 武汉测绘科技大学 华中理工大学 同济医科大学
湖南4所
中南工业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医科大学 长沙铁道学院
广东3所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中山医科大学
重庆3所
重庆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现名额为西南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6所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成都大学 华西医科大学
成都科技大学
云南1所
云南大学
陕西8所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医科大学
甘肃2所
兰州大学 西北师范大学
军校5所
第四军医大学 第三军医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军医进修学院 兽医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