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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权

发布时间: 2020-12-17 08:35:22

Ⅰ 取水许可

不需要申领《取抄水许可袭证》的包括五种情形: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Ⅱ 办理取水许可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规程: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内出申容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当场办结;在规定权限外的报四川省水利厅审批;在办理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年审表》
需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每本

Ⅲ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五种情况

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五种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根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

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3)取水许可权扩展阅读:

根据《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Ⅳ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
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各项用水规定具体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对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各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况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执行。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
第二十一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
(二)取水期限;
(三)取水量和取水用途;
(四)水源类型;
(五)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取水量是在江河、湖泊、地下水多年平均水量情况下允许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最大取水量。
取水许可证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只能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二)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节水型农业。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三十二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三十三条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家批准的跨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的临时应急调水,由调入区域的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三十五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分别解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因筹集水利工程基金,国务院对水资源费的提取、解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各地方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
第四十条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
(一)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四)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需要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四十四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其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并同时抄送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Ⅳ 办取水许可证引起争意

水法规及水知识竞赛题一、判断题: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对)2、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错)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3、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禁止通航。(错)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4、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对)5、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6、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对)7、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是临时机构。(错)各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是常设机构。8、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对)9、科研、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使用的水文资料,必须经市级以上水文机构技术审定。 (对)10、非水文测验船只在通过正在进行水文测验的河段时,应当减速并避开水文测验仪器。 (对)1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对)12、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13、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错)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1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 (对)15、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以及其它重要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水文测站。(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16、我国单位面积产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台湾、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 (对)17、“3.22世界水日”是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确定的。 (对)18、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错)2002年10月1日。19、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7亿立方米。 (对)21、《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2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Ⅳ类以上。(错)Ⅲ类。23、我省目前地下水位下降最为严重的是温黄平原。(错)杭嘉湖平原。24、在市(地)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 (对)25、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由水库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错)由省水利厅审批。26、《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错)3年27、水政监察人员开展水政执法活动必须“两证”齐全,“两证”是指水政监察证和水土保持监督证。 (错)水政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28、《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基本监测项目有24项。 (对)29、我省的降水主要集中在“梅雨期”和“台汛期”。 (对)31、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常用指标有总氮、总磷和叶绿素等。 (对)32、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对)33、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错)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3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对)35、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36、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对)37、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对)38、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对)3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错)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40、《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填埋或者围垦河道、水塘、湿地。 (对)41、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42、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 (对)43、水资源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44、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经过处理,可以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错)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等水域。45、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对)46、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对)4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对)4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49、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错)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50、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对)51、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对)52、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错)禁止开采地下水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错)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54、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5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可以设置排污口。(错)不可以设置排污口56、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对)57、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对)58、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 (对)59、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60、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对)61、我省对城市供水价格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和分类水价。 (对)62、国家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对)63、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6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错)应当按照流域综合规划65、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库容。(错)防洪库容 66、大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 5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错)1亿立方67、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对)6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实行分区管理。(对)69、省级河段的堤防迎水面距堤脚20米范围内禁止开采砂石、土料。(错)15米70、城市建设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错)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71、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错)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72、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对)73、我省防治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功能。 (对)74、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 (对)75、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综合规划应当服从专业规划。(错)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76、跨流域调水,应当重点考虑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错)应当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77、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错)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78、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错)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9、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证。(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0、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错)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取水许可证。81、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错)千分之二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82、依法启用蓄滞洪区,遇到阻拦、拖延时,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强制实施。(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83、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对)84、《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错)2003年10月1日85、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错)第六位 86、我市主要有三类缺水,即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 (对)87、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8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89、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90、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错)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91、《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于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错)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92、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执行。 (对)93、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日。(错 )十五日94、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 (对)95、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对)96、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 (对)97、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对)98、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对)99、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错)预防为主100、开垦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批准。 (对)101、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102、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对)103、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错)省级人民政府104、建设工程废弃的砂、石、土,可以倒入江河、水库或者附近山坡。(错)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105、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土保持资金予以治理。(错)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筹集资金予以治理106、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对)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只适用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错)全国所有区域108、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对象赔偿损失。 (对)109、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责任及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110、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错)县级人民政府。111、在山区修建公路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112、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对)113、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一至二元处以罚款。 (对)11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 (对)115、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对)116、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根据人口密度来确定。(错)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117、浙江省的汛期起止日期 是4月1日至9月30日。(错) 4月15日至10月15日二、选择题:1、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 C )的义务。A开发水资源B管理水资源 C节约用水2、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 c 。a、水资源规划 b、流域综合规划 c、防洪规划3、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取 c 结构。a、高脚式 b、坡顶式 c、平顶式4、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 a 。a、紧急防汛期 b、防汛期 c、特殊防汛期5、国家 a 开展洪水保险。a、鼓励 b、强制 c、不允许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c 出工,对河道堤防进行维修加固。a、有偿 b、志愿 c、义务7、在我省库容最大的水库是 b 。a、珊溪水库 b、新安江水库 c、紧水滩水库8、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 a 和海水入侵a、地面沉降 b、危害堤防安全 c、妨碍行洪9、在防汛抢险期间,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除 b 外。a、客车 b、防汛车 c、公路稽查车10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必须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 a 费。A、管理费 b、河道护岸修建维护费 c、水资源费11、从2006年到2010年,我市每年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a 平方公里,基本完成重点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a、150 b、100 c、20012、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 a 计划。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b、城市建设 c、水利建设13、在我省各种洪涝灾害成因中, b 引发的灾害所占的比例为最高。a、梅雨 b、台风暴雨 c、山洪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 a)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a、水坝 b、 闸坝 c、泵站15、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利用应当符合 c 要求。a、防洪 b、行洪 c、行洪和输水16、库容为 b 立方米的水库称中型水库。a、100万~1000万 b、1000万~1亿 c、1亿~10亿17、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 c 水位以上蓄水。a、设计水位 b、正常水位 c、汛限水位18、雨量、蒸发等观测场保护区范围是观测场所以外周围 B 米。A、10米 B、20米 C、30米19、潮水位测验设施保护区范围是测验设施以外水域 A 米。A、150米 B、250米 C、350米20、颁布《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的机关是B 。A、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B、浙江省人民政府 C、浙江省水利厅21、持有乙级《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不超过B 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A、1亿元 B、3亿元 C、5亿元22、按照现行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对自来水制水企业应按照A 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A、0.08 B、0.1 C、0.02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对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我省将河道划分为 B 级。A、3 B、4 C、524、保护五万亩以上农田或者非农业人口在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的城市的,应当建设不低于 B 级的海塘。A、2 B、3 C、425、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主体工程向上下游延伸A 米。A、200 B、300 C、40026、运行中的水库,正常情况下大坝安全鉴定 B 进行一次?A、5年 B、6-10年 C、8-12年27、中型水库的库容 c 。A、10-100万立方米 B、100-1000万立方米 C、10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三、问答题:1、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什么原则?答: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2、防汛的工作方针是什么?答: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3、防洪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筹集防洪费用的原则是什么?答: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5、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答: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6、什么是防洪区?答: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7、什么是蓄滞洪区?答: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8、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事先制定什么方案?答: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9、在什么情况下,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答: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10、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什么的原则进行清除?答: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11、水文测验河段保护区范围是如何确定的?答:纵向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300米;采用比降面积法测流的,测验断面上、下游各500米;横向测验断面根据设站标准洪水位确定。12、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谁承担?答:城市人民政府。13、国家设立什么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答:水利建设基金。14、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或从事取土、采石等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理?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根据情节轻重,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15、什么是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答: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开发利用条件的分析评定。16、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是什么? 答: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17、在水文测验保护区内设置的妨碍水文测验的障碍物,应当如何处理?答: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经费,由设障者承担。18、跨河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什么要求。答:防洪和航运要求。19、联合国确定2006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什么?答:水与文化。20、哪些对象应列入防洪重点?答:大中城市,重要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21、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活动?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22、浙江省与防汛防旱相关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哪些?答:洪涝(水)、干旱、台风暴潮和地质灾害等。23、什么是洪泛区?答: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24、我国确定2006年“中国水周”的宣传主题是什么?答:转变用水观念,创新发展模式。25、在汛期,哪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答: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答:1998年1月1日。27、大型水闸的管理范围是什么?答:水闸主体向上下游各延伸四百米,左右侧边墩翼墙起各向外延伸一百米。28、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给予什么处罚?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29、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给予什么处罚?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30、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给予什么处罚?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31、我省地处东南沿海,主要有哪八大水系?答:苕溪、运河、钱塘江、甬江、灵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32、浙江省水功能区划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33、我省水资源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一是水资源总量丰沛,但人均水资源量偏少。二是年内降水集中,洪水径流量大,且年际变化较大。三是水资源的空间分布极不均衡,与人口、耕地、经济布局不相适应。四是特殊的自然地理经济环境,决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34、我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标准总要求是什么?答:水清、流畅、岸绿、景美。36、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包括哪些内容?答:①受理 ②立案 ③调查 ④告知(听证) ⑤处理(处罚) ⑥执行⑦结案37、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什么?答: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优美。38、我省已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现代化建设纲要》,力争2020年在全省基本实现水利现代化,请问水利现代化的目标是什么?答:高标准的水利防灾减灾体系、高水平的水资源配置网络、高效率的水利管理运行机制、高质量的水生态环境、高素质的水利人才队伍,实现浙江水利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环境水利的转变。40、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几日内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答:3日41、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对哪些产业加以限制?答: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42、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什么用水的需要?答:生态用水。43、在水工程保护的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答: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4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哪些职权?答:可以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现场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制止权。45、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如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该怎么办?答:如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什么原则?答: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47、《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有什么规定?答: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48、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该如何处理?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又该如何处理?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水单位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条件进行取水设施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取水工具、取水设备。49、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该如何处理?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允许做哪些行为?答: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50、哪些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答: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Ⅵ 办理取水许可证应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规程: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当场办结;在规定权限外的报水利厅审批;在办理期限内,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材料:《取水许可年审表》 需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收费标准: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每本

Ⅶ 办理取水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关系

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关系。
一、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政务中心水版务窗口提交材料权;
2、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出受理决定;
3、审查通过拟制批准文件,未通过审查的,退还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并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4、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取水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取水户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取水许可的申请文件,仅限变更取水权人名称和法人代表,其他重大变更应按新办取水许可证程序办理;
2、取水户提交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依据性资料:法人变更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重印件;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4.填写取水许可登记表;
5、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

Ⅷ 公司只有两个人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吗生产不用水

不需要的。你的公司生产不需要水,只是两个人的生活用水,分两种情况:
1、如果是回用自来水,则不用办理答取水证
2、如果是自打井,一般也不需要办理取水证,毕竟你的水不是用于销售,而是生活所需。
水务局了解你的实际情况不会要求你们办理的。

Ⅸ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Ⅹ 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年大概要多少钱(包括用水资源费)

办理规程:提交材料,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回提出申请,答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并当场办结;在规定权限外的报四川省水利厅审批;在办理期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申请材料:
《取水许可年审表》
需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承诺时限:随到随办
收费标准:取水许可证工本费:10元/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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