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生产许可
1. 光气化产业是什么
作为占我国能源资源70%的煤炭,能否加快推进煤炭气化产业,在减少环境污染的前提下释放更大的能效出来,这无疑对"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起步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目前,在国内火力发电是重头。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国宝披露,截至去年,在国内总装机容量中,煤电占73.9%,水电占24.5%,核电占1.6%。至于可再生资源发电,其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 一份数据表明,煤炭火力发电站的能源利用率一般为48%至50%,使用煤炭气化发电技术可把能源利用率提高大约几个百分点到十几个百分点不等。而煤炭气化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等有害气体也将比直接燃烧煤炭减少20%以上。 我国煤炭气化的正式起步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在徐州、唐山、山东等10余个矿区先后进行试验。从2000年起,山东新汶矿务局煤炭气化步入产业化应用,实现了连续稳定生产中热值煤气,供民用及内燃机发电。此前唐山刘庄煤矿煤气主要用于工业锅炉燃烧。 一般说来,煤炭气化分为地上与地下气化两种。前者以煤炭作为原料,以氧或氢作气化介质,控制氧化程度,使煤炭转化成为一氧化碳、氢和甲烷等可燃性气体。后者的原理与前者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是在未经开采的煤层中进行。 由于地下气化集建井、采煤、地面气化三大工艺为一体,通过对煤的热作用及化学作用而产生可燃气体,可作为燃料、化工原料、城市煤气或用于提取氢气与建设坑口电厂发电,具有安全性好、投资少、效益高、污染少等特点,目前深受世界各国重视。 从目前进展看,我国地下气化技术仍处于工业试验阶段,不尽如人意。专家分析指出:产业化进程停滞,技术难题尚未破,政策措施不到位,这三大问题是导致上述结果的直接原因。 煤炭地下气化的目的在于应用和产业化。近几年来,国内不少企业,这其中不乏煤炭的大型企业,纷纷看好煤炭地下气化技术,但煤炭价格的不断飚升,效益唾手可获,因此"继续挖煤",不愿意冒太大的风险,投资止步不前。 据调查,煤炭地下气化在实现商业化前必须攻克五大难点,这就是气化炉型与结构、单炉产量服务年限与成本、提高煤气质量与数量、地下气化炉密闭与安全、地下气化炉气化工艺测控。 对地下气化的研究,一般需要建立煤炭气化试验研究基地。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煤种(烟煤、无烟煤等)、煤层(厚度、倾角等)和用户(民用燃料、发电、化工原料)作为试验基地,开展多项技术攻关与研究。但缺乏支持力度,尚为空白。 相关资料显示,在国际上,煤炭地下气化技术,俄罗斯、美国、德国和日本处于领跑者的地位。 据悉,美国的煤炭气化技术现拥有移动床气化装置、流体床气化装置、夹带气化装置三大类。而煤炭的综合气化装置具有第二代气化技术的特点,能确保发电厂机组发电能力达到100兆瓦至300兆瓦,可与现有的商业性发电厂竞争。 开发煤炭气化复合发电技术是日本电力公司的主攻方向。这是指首先在气化炉里用1600℃到1800℃的高温把煤炭气化,使之推动燃气轮机发电;然后,再利用废气废热制造水蒸气,推动蒸汽轮机发电。 据统计,我国排放的二氧化硫的90%、氮氧化物的70%来自燃煤,这其中50%左右来自火电厂,电厂每发1000瓦时火电向大气中排放0.1公斤二氧化硫。在去年,其排放总量接近1600万吨。按此速度,到2025年前后,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将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 为此,专家再次发出呼吁,煤炭深加工及煤炭气化刻不容缓,它不仅是我国未来能源产业的重要出路,更是当前减少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
2. 光气的概念是什么
光气又称碳酰氯,无色气体,有腐草臭味,剧毒,微溶于水,较易溶于苯、甲苯内等,由容一氧化碳和氯的混合物通过活性炭制得。环境中的光气主要来自染料、农药、制药等生产工艺。光气是剧烈窒息性毒气,高浓度吸入可致肺水肿。毒性比氯气约大10倍,但在体内无蓄积作用。在生产条件下以急性中毒为主,主要对呼吸系统造成损害。吸入光气后,发生典型的刺激症状,初为干咳,数小时后加重,轻者出现咳嗽、胸闷、气促、眼结膜刺激和头痛、恶心等;重者可发展为肺水肿、呼吸困难,甚至出现休克。
3. 光气是怎样制得的
光气又称碳酰氯,无色气体,有腐草臭味,剧毒,微溶于水,较易溶专于苯、甲苯等,由一氧化属碳和氯的混合物通过活性炭制得。环境中的光气主要来自染料、农药、制药等生产工艺。光气是剧烈窒息性毒气,高浓度吸入可致肺水肿。毒性比氯气约大10倍,但在体内无蓄积作用。在生产条件下以急性中毒为主,主要对呼吸系统造成损害。吸入光气后,发生典型的刺激症状,初为干咳,数小时后加重,轻者出现咳嗽、胸闷、气促、眼结膜刺激和头痛、恶心等;重者可发展为肺水肿、呼吸困难,甚至出现休克。
4. 国内有光气生产线的企业有哪一些有人有列表吗感激不尽!
光气是剧毒气体,一般做农药的厂有。
5. 光气在空气中最高允许的含量在百分之几
光气,剧毒,空气中最高允许浓度仅为0.0005mg/L,吸入极微量时可引起咳嗽、咽喉发炎、专黏膜充血、呕吐等;重症时,属引起肺部淤血和肺水肿;深度中毒时,引起血管膨胀、心脏功能丧失,导致急性窒息性死亡。死者肺部溢出的血液为肺平时质量的3-4倍,因而被称为“在陆地上的溺死”。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光气曾被用作化学武器。:
生产场所空气中光气的最高允许浓度为0.5mg/m3
6. 想知道国内生产光气产品的公司都有哪些,最好是国内排名前30强的,尤其是山东地区的,谢谢。
甘肃白银的银光化工、河北沧州大化、山西太原蓝星、上海巴斯夫联谊、山东烟台巨力、辽宁葫芦岛北方锦化。
上海最大,其后依次是:银光化工、沧州大化、葫芦岛和太原蓝星、烟台巨力。
7. 光气的化学成分是啥
光气是“光成气”的简称。又叫碳酰氯,分子式COCl2。由英文phosgen(phos 光+gen产生)回翻译而来。
光气是窒息性毒剂的一种,学名二氯化碳酰,又称碳酰氯,是一种毒性很强的气体。常温下为无色气体,有烂干草或烂苹果气味,但浓度较高时气味辛辣。光答气的沸点为7.6℃,凝固点-128℃,易挥发,稍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研究证明:当生产环境中光气的浓度在每立方米30~50毫克时,可引发人群急性中毒;在每立方米100~300毫克时,人接触15~30分钟,即可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死亡。
光气易水解,产物无毒。在工业上主要用于塑料、制革、制药等。据专家介绍,光气遇水会分解成为一氧化碳和盐酸。因为人的肺部湿润,吸入光气后相当于遇水分解。一氧化碳能使人窒息,而盐酸会腐蚀人的肺部。因此,光气中毒主要是伤害呼吸器官。人吸入光气后,一般有2~24小时的潜伏期。吸入量越多,则潜伏期越短,病情越严重。人吸入浓度较低的光气时,局部刺激症状可不明显,但经过一段潜伏期后,则可直接损害毛细血管内膜,出现肺水肿。当吸入较高浓度光气时,中毒者可发生支气管痉挛,有些中毒者可在肺水肿出现之前即出现窒息症状。
8. 生产光气的安全、环境法规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 化工部
【颁布日期】 19860906
【实施日期】 19860906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必须根据光气的剧毒性质和反应的
特点,设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装置和新建、
扩建、改建的设计。凡新建项目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审查同意后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乡镇和街道企业不准生产。
第三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除必须
符合本规定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企业
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光气生产安全技术
规定》、《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等的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有初步的
安全评价报告。
第五条 新建或移地扩建、改建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厂(车间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设置在地震烈度八度以上的地区。
二、不应设置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及城镇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000m以内,
三、距居民区不少于1000m。在1000m半径范围内零散居民
不应多于200人。
四、距城市交通要道(指通往城市的公路和铁道)不应少于500m
。
五、厂区内不准建设家属和单身宿舍。
第六条 光气生产装置应靠近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严禁从外地运进
光气供生产使用。
【章名】 第二章 工艺生产安全防护设施
第七条 光气和光气化产品的车间,无论是框架式或厂房式,都必须
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即车间范围内光气最高容许浓度为0.
5mg/立方米;氯1mg/立方米;一氧化碳30mg/立方米。甲基异
氰酸酯的最高容许浓度暂按0.05mg/立方米执行。
第八条 光气合成间及光气化产品合成间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安全生
产。
一、设备的布置应便于隔离操作、自动控制和设置隔离操作室。最好
要求操作人员在隔离控制操作室内操作、控制。除特殊情况和检修外,一
般不进入设备间。密闭的隔离操作室应设有吹入新鲜的通风装置,使室内
保持微正压。
二、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应畅通无阻,便于操作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
第九条 液态光气和沸点较低的甲基异氰酸酯(或其它剧毒光气化中间
物料)的贮槽应安置在一密闭单间内,室内应设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微
负压。在正常操作情况下,排出的污浊空气可接到尾气破坏系统进行破坏
处理,同时必须设有独立的事故应急破坏系统(有事故时才启用),并经
常备有足够量的碱液,在正常生产时,该事故应急破坏系统应常处于戒备
状态。必须定期检查碱液贮槽的存碱量、碱含量以及循环泵使用情况,保
证该碱破坏处理系统在紧急情况时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光气尾气,必须经
过回收处理和破坏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后才能排放:
一、光气合成和光气化反应所排出的尾气,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溶剂
法或深冷法回收残余的光气。氯化氢气可用水直接回收。在碱性介质下进
行光气化反应,其尾气可不经过回收处理,直接进入尾气破坏处理装置。
二、系统中经过回收处理后的尾气(包括安全泄压装置、软管排毒装
置等的尾气)必须通过破坏处理装置进行破坏处理。
三、经过回收、破坏处理后的尾气,必须通过高空排气筒排入大气。
所排出的尾气中光气含量在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还没有颁布前暂按下列要求
执行:当风速为2-3级时,在其顺风方向100米内地面各点进行测定
,其最高容许浓度不能超过0.1mg/立方米。
第十一条 光气合成及光气化反应装置的操作场所,应设如下的安全
没施:
一、厂房式车间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保持微负压。排出的污浊空
气接到尾气破坏系统处理后排放。
二、设置可移动的弹性软管排毒装置。当设备某处有微量地漏光气或
有毒物料气体时,即可用该软管吸至尾气破坏系统。
三、为防范光气或光气反应物大量泄漏,应设置常备的喷氨中和装置
。该喷氨装置的开关,最好能在隔离操作室内隔离控制。
四、在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光气报警仪(报警仪暂时不能解决,可用光
气测验试纸代替。如试纸颜色不变,可每隔八小时更换一次)。
五、应备有氧气呼吸器和能过滤光气的过滤式防毒面具,紧急事故时
供个人防护使用。
第十二条 为减少设备的腐蚀速度,要求光气的含水量宜在100ppm(
相当于80ms/立方米)以下,但不应超过200ppm,因此在光气合成之前
要一氧化碳气进行严格的干燥处理。
第十三条 光气及光气产品生产厂内,应设有中毒病人急救室和观察
室,并配备专职医生和急救药品。
【章名】 第三章 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和制造单位,按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要求,必须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
设计单位批准书”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才允许设计或制造类别相
适应的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管理(定期检验)应严格
执行《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1985年版)、《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规程》、《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JB741一80)等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 液态光气、甲基异氰酸酯贮槽的结构,宜采用双层夹套,
外层用冷冻液,里层通干燥的氮气,其材质应符合部颁《光气生产安全技
术规定》,采用16MnR钢板。甲基异氰酸酯的贮槽要采用不锈钢。液态
光气、甲基异氰酸酯的贮槽和冷却器不宜采用含水的冷冻液作为冷冻载体
,以防渗入贮槽内发生剧烈反应。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钢制石
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压力容器,应
在近期内进行更换。特别是液态光气贮槽、甲基异氰酸酯贮槽,凡不符合
上述有关规程、规定要求的,必须立即更换。
第十八条 含光气物料并带有搅拌的容器、反应釜以及泵类,其轴封
宜采用不低于0.9807MPa(10kgf/立方厘米)的机械密封
。
第十九条 当光气含水量少于100ppm时,压力容器腐蚀速度2mm。
第二十条 液态光气的贮量,以能维持光气化反应16小时所需要的总
量为贮存量的上限。严格控制液态光气和其他剧毒物料超量存贮,液态光
气和其他剧毒物料在单台贮槽的存贮量不应超过贮槽容量的70%,各种剧
毒物料的贮槽应分别设置相应容量的备用贮槽。
第二十一条 液态光气贮槽,甲基异氰酸酯贮槽以及其他剧毒、易挥
发液体物料贮槽的出料管严禁侧接或底接,必须装设液位计,必须装设防
爆片和安全阀,防爆片和安全阀的出口管必须接到尾气回收破坏系统。
第二十二条 光气及光气化反应生产过程中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采用有缝钢管。输送液态光气的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
二、光气及含光气物料的管道应尽量缩短,减少接头,管道的连接应
采用焊接,要对焊缝做百分之百的探伤和气密性试验,达到GBJ235-8
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三、管道必须采用法兰连接时,应选用榫槽面法兰或凹凸平焊法兰,
公称压力不小于1.5691MPa(16kgf/立方厘米)。
四、设备上和管道上的阀门宜用不锈钢阀门,公称压力不小于1.569
1MPa(16kgf/立方厘米)。
第二十三条 由液态光气贮槽向各生产工序输送液态光气不应合用一
根管道,应设一分配缸分别输送到用户。
氮气在液态光气中的溶解度较大,不宜作为液态光气贮槽压力输送用
,以免引起湍流和湍沸现象。液态光气的输送最好采用没有填料的液下泵
。
第二十四条 光气管道严禁穿过办公室、休息室、生活间。也不应穿
过不使用光气的其它厂房。
【章名】 第四章 电气和安全仪表
第二十五条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用电应设双电源
供电。有液态光气和低沸点的异氰酸酯或其他剧毒物料的生产厂,必须备
有相应容量的柴油发电机组。
第二十六条 各生产操作区内应设事故照明电源电灯。
第二十七条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仪表及装置按附表规定
装设。
【章名】 第五章 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一氧化碳、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生产,其生产装置的供
水不能中断,尤其是尾气破坏处理装置的供水,必须得到保证。要设常备
水源(可与消防水源合用〕,以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对含有残余光气或它剧毒物的废渣、废水和废气必须进
行治理,不能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表示如下:
1. 表示非常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同一般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同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应”。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
“应尽量”或“最好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采用“可”。
本规定对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
照执行”,或“符合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表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用的安全仪表及装置装设规定表
┌─────────────────────────────┬─
───┐│
│ ││ 仪表及装置名称
│装设规定│├───────────────────
──────────┼────┤│ 氯气计量计
│必 装 │├───────────
──────────────────┼────┤│ 一氧化碳计量
计 │必 装 │├───
──────────────────────────┼────┤
│ 氯气和一氧化碳流量比值调节器 │必
装 │├───────────────────────────
──┼────┤│ 液态光气计量计
│必 装 │├───────────────────
──────────┼────┤│ 液态光气以及剧毒物料贮槽液位
计 │必 装 │├───────────
──────────────────┼────┤│ 一氧化碳微量
水分测定仪 │应 装 │├───
──────────────────────────┼────┤
│ 光气微量水分测定仪 │应
装 │├───────────────────────────
──┼────┤│ 液态光气贮槽上装设防爆片0.2942MPa(3kgf/cm)和
安全阀 │应 装 │├───────────────────
──────────┼────┤│ 操作场所光气浓度越限报警仪
│应 装 │├───────────
──────────────────┼────┤│ 光气合成间一
氧化碳浓度越限报警仪 │应 装 │├───
──────────────────────────┼────┤
│ 液态光气贮槽压力越限0.2942MPa(3kgf/cm)报警仪 │应
装 │└───────────────────────────
──┴────┘
9. 以光气为原料生产那些产品的原料
一般的步骤缩合,粗制,脱色,精制得来的,有些是蒸馏等方法得来的 不同的原内料方法会略有容不同,但基本都是这些方法 目前全球流行的MDI生产方法基本是以苯胺为原料,经光气法以后再还原形成粗品的MDI产品,再经分馏装置,分离出纯MDI和聚合MDI。
10. 生产一氧化二氮需要弄什么资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五)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九)变更管理制度;
(十)应急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十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十八)承包商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四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第二十二条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