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许可
『壹』 动物疫苗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都需要什么程序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林业局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2条
三、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四、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六、期限
20日(行政许可法42条)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成交额6%。
2.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成交额4%。
3.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在国外表演、展览:纯收入50%。
4.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2%。
5.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一般保护动物:(1)动物及其产品:成交额4%;(2)、生产中成药、保健品的:销售额1%;(3)、科学研究的:成交额2%。
(二)收费依据
1. 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
2.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七、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依据
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
(1)申请条件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驯养繁殖固定场所使用权证明;资金储备总额证明;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
3、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
4、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5、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6、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贰』 如何办理动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1. 申请单位资格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
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检疫审批手续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2. 申办时间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系统)上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
得《检疫许可证》。
2.1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
2.2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动物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2.3对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申请,直属局或国家局将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
获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 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
3.1申请单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事先申请办理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证;
3.3输入动物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
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定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3.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3.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
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3.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
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3.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 初审
4.1初审要求:初审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审核以下内
容;
1)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
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
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
的使用、核销情况。
2.4.2不符合要求处理;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签发《检疫许可
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 终审
5.1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
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物产品,必要时出
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5.2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
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5.3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对不符合申
请条件的签发《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5.4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
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六、 申报程序
第一步 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 上网申请 (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随附单证信息:按实际提交的随附单证打勾,如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 “其它需要注明的随附单证”一栏填写相关内容。
1、在签订外贸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准许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输入国家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等,还需持特许审批单报检。
4、输入动物产品进行加工的货主或者代理人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查考核其用于生产、加工、存放的场地,符合规定防疫条件的发给注册登记证,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2)、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3)、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4)、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在报检时应提供的有关证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除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需按检疫要求出具下列有关证单:
1、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分批进口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3、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或空运单、产地证等;(外贸基本单证)
4、输入活动物的应提供隔离场审批证明;
5、输入动物产品的应提供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6、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输入以外商投资企业进境的肉鸡产品,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省级外资管理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复印件;
输入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境的肉鸡产品,应提供由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7、输入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十五个国家)的检疫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
『叁』 怎么申请养国家保护动物许可证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 (四)《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四)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五)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六)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七)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八)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九)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十)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数量:无数量限制 程序: (一)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肆』 办理特种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需要什么条件,谢谢了,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4、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4)动物许可扩展阅读:
一、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2、审查
(1)初审理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2)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时限: 5 个工作日。
3、决定
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时限: 3 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告
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3 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伍』 拥有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授权给他人经营吗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不可以授权给他人经营,经营单位需自主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你想要出售暹罗鳄,自己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的动物要带有人工养殖的标识才算合法,而且如果买家没有证,对方只能接受宰杀以后的肉体,不能接受活体暹罗鳄。详细情况可以咨询当地林业和水产管理部门。
『陆』 如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1、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2、申请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3、审核
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4、发证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5、工商注册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柒』 国家保护动物养殖的许可证如何办理
1、申请单位(个人)备齐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4、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7)动物许可扩展阅读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捌』 动物,产品检疫是否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十六条“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 第三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须经捕获地或者接收地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方可出售和运输。”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使用的验讫标志。” 第三十九条“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
『玖』 先办理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还是还办理营业执照
陆生驯养证是林业批(许可养殖,引种和出售的条件),营业执照是工商批(许可生产经营专,后期的发票和签属订合同的条件).以上2个证的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机构,等组织.两者前后顺序互不影响.
如果想让驯养证上的主体是公司名字,就先办营业执照.
如果只是繁育,还未涉及出售,可以先办驯养证.
都是根据个人需要办理的.
那个说"先有许可证,不然营业执照不会批的"是错误的.工商行政审批项目中,野生动物驯养是无须前置审批的,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国发〔2016〕10号),工商总局督办(工商企注字〔2015〕65号),办业务的时候哪个敢说不,一个个的法盲,上去一顿骂,再来个行政复议,绝对客客气气请你回去办.
『拾』 办理省野生动物销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和经营加工土地或场地所有权(使用权)。
2、有经营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相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4、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二、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活动。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种类,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有关手续。
5、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应建立库存、购进、销售、损耗数量登记台帐,并于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6、《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毁损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7、需要终止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本行政机关将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注销登记。
8、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12月县林业局将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审验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