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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 2020-12-19 01:01:17

㈠ 离婚婚前财产代理词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原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两年十个月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才举办了婚礼。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22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原被告于1993年8月17日共同生育一女名为胡洪,1996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为胡涛,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努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于2004年在被告老家绿水镇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3、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原、被告长期因经济、家庭琐事等经常争吵。”试问婚后几十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努力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4、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从2004年,因感情问题失去联系,开始分居”并非事实,当时在2004年双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为了家庭生计供孩子上学等欠下了不少债务, 当时原被告双方没能共同居住生活,为了共同维持家庭幸福还清欠下的债务所以才外出务工,实属生活所迫,如果当时双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话,又怎么会双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双方婚后虽然都常在外务工,双方都是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时有不在一起的时候但并不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而出现的此种现象。
5、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个子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感受到过母爱,且在心里留下了很大遗憾,并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龄一样感受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的母亲回归这个本就幸福圆满的家庭中来,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样过平平安安的日子,并且被告也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愿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方一次性向被告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多年来独自一人支撑整个家庭,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含辛茹苦将两个小孩抚养长大, 一直苦苦期盼原告能回归家庭维系夫妻感情。而原告自2004年外出务工,便从此不再与家里联系,对小孩子也是不管不顾,漠不关心。却在2012年时原告多次打电话叫原被告双方的女儿胡洪去湖北省京山县去玩,胡洪在京山县玩了三天。当时发现原告早已在湖北省京山县定居并且与当地一名陈某的男子结婚生子,现在他们已经有一个7岁左右的女儿取名陈佳丽。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告的行为是属于重婚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重婚罪,应当依法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完全是由原告方的过错一手造成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现在夫妻双方因此离婚完全是原告方的过错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告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胡洪、胡涛从出生直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抚养费应当由原告承担30万元
首先,被告对婚生子胡洪、胡涛一直由被告一人照顾,关心呵护,疼爱有加,对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完全是由被告一人在支撑。被告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子女,为了供他们上学造成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到处借钱并且还欠下了贷款至今没能清偿。其次,因为孩子的母亲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也是漠不关心,从未尽到一个做母亲和做妻子的责任。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为了家庭生计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几十年来直是一个人在默默的付出和承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判决离婚,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多年来为家庭为小孩子独自一人默默付出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婚生子胡洪、胡涛从出生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抚养费应当由原告承担30万元。
四、请依法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现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在被告老家绿水镇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及供两个小孩上学所欠下债务10500元至今未能偿还,应以属于夫妻双方和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担。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在为了维持整个家庭付出比较多等因素,恳请法庭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应当判决原告方多承担一部分。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夫妻关系已长达22年之久,虽然有时会为了一些家庭锁事而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尚未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安定则社会稳,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了子女的强烈愿望。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㈡ 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如何规定的

离婚房产分割代理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我担任被上诉人版xx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权案的事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案件开庭审理时,法官依法进行了调解,上诉人已同意被上诉人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 1200 元,如果上诉人认为该费用不足以抚养孩子,那么,上诉人要求抚养孩子,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每月 1200 元抚养费。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由于双方都要求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双方自愿同意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竞价。竞价后上诉人放弃要求房产,由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房产价值的一半。其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 ) ) 第二十条第(一)款“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根本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法官诱导”的情形。而且本案涉及的房子是以被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安居房,被上诉人在深圳没有其它居所,而上诉人娘家有多处房产可以居住。房子判给被上诉人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㈢ 长期分居离婚代理词一般怎么写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子/女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开始恋爱/ 自由恋爱,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 年 月 日,婚生一子/女,取名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家庭暴力等行为,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住院治疗伤情;双方分居 年/个月;被告有婚外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 元;位于 的房屋一套; 号机动车一辆。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㈣ 协议离婚可以找代理人吗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回探视、配偶赡答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3、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㈤ 离婚代理权限包括什么

一般代理的权限为代为提交接受法律文书、法庭辩论、调查取证。
全权代理则包括: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
不过离婚案件没有全权代理,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

㈥ 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吗

一、《民事诉来讼法》第六十自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三、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律师不可以全权代理。‍

㈦ 如果我想离婚,可以全权代理吗

当事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自己的权利。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签字办理离婚手续。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㈧ 离婚案中被告的代理意见和质证意见的区别是什么

代理意见是对案件诉讼请求的回答,以及陈述案件事实。质证意见是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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