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网许可证的通知
①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包含电工证)是什么时候通知取消的
根据国务院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宜的决定》【2017】46号文的颁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包含电工证)已取消,现以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为准。
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什么时候培训
具体安排如下: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许可机关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电工进网许可证考试类别:
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二、高压电工进网证考试方式:
每类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笔试为微机上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及计算题四种。
实际操作考试在现场或设备上进行,考试时间120分钟。笔试、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均采用100分制。
三、电工进网培训对象
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超六十周岁、女不超五十五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电工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现在职电工或想从事电工行业的人员均可报名。
四、电工进网证培训时间
每月的第三个周三都有考试,每月至少安排一二次考试,至少提前十天时间报名,外地学员或工作时间紧的学员报名后考试可以选择函授培训考试方式,这样会节省您宝贵的时间。
五、高压电工进网培训招生所需资料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一张、学历复印件一张,一寸蓝底彩照4张电子版也可以,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一份,电工进网许可证报名表一份,电工进网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六、电工35千伏进网证培训费用:
高压电工进网证:(包括报名费,培训费,书费,考试费)。
特种压进网许可证:高压试验、继电保护、电缆安装(包括报名费,培训费,书费,考试费)虎敞港缎蕃等歌劝攻滑。
七、电工进网许可证颁发单位
电工双项考试合格后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电监局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可以从事电压等级为35千伏以下电压进网作业工作,此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三个月递交复审申请资料,证书全国通用!
③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什么时候通知取消的
2017年9月22号。国发46号宣布的。现在最后一批进网证即将作废。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申请安监局的相关电工证,可以算是复审。
④ 请问高压进网证在哪里考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报名到国家能源局下属各监管局、监管办报名。
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第四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为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工进网许可行为,加强进网作业管理,确保供用电安全,现将开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名条件】
年满18岁,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1、初考报名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含初中)复印件;医院体检表(必须二级以上的医院);近期红底小一寸相片5张(相片下方必须有身份证号码)及电子版;如果是单位报考的,需带上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且加盖公章;如有学员本身具有高、低压进网作业许可证,但需要考特种作业许可证的,需回收高、低压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工进网考试以及续期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
“两试两证”只需一次培训,就可同时拥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两个电力从业资格证书。
2、续期报名资料: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正本及IC卡原件及复印件;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续期注册申请审查表(个人填写情况,单位盖章);医院体检表(必须二级以上的医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红底小一寸相片3张。
⑤ 能源局电工进网许可证是不是取消
电工进网许可证是取消了,不过相应的后续政策及转换方式没有出台,以后持证者如何与安监局的电工证并轨,还不清楚。
⑥ 电工高压进网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以下简称电工作业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8〕18号要求:
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的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电工进网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持证人员重复考试取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用人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换发电工作业证。电工进网证注册有效期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届满的,可在 2018年6月30日前向从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电工进网证失效。
⑦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是如何审批的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审批流程如下:
一、项目名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五十四条:“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进网许可证。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施行。”
五、许可条件
(1)电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3)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3)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置、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的,还应当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4)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5)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6)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7)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型号核准证”。
(8)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模拟试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实验单位出具的实验报告。
(9)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一、申请程序
提交符合规定的上述申请材料。其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关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他材料应当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受理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者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审核。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应当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并交回原证。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及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
⑧ 电工进网许可证取消了,那以后怎么办,有证的到年审了该怎么办呢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取消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将能源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纳入,明确规定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布。也就是说以前的电工进网许可证到年审后要更换成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安全监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对持证人员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责任追溯、违规行为查处、吊销证件等制度。
(8)关于进网许可证的通知扩展阅读:
一、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二、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 1 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学历证书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⑨ 电工低压进网许可证怎么考有什么要求
请咨询当地电力监管部门。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 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分 类
第六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 考 试
第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考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许可机关组织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应当公开举行,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间。
第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包括笔试、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十二条 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许可机关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三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在许可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男不满六十周岁、女不满五十五周岁;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身体健康,没有妨碍进网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
第十五条 申请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1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
(四)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合格通知书;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第五章 受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许可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到许可机关注册。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和续期注册。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同时办理初始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注册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中止从事进网作业,需要再从事进网作业的,应当经许可机关续期注册,方可从事进网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二)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行为记录;
(三)被许可人掌握进网作业规定、学习新技术和接受事故案例教学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结果。
中止从事进网作业后,再申请续期注册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并提供通过许可机关组织的实际操作考核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注册的决定。作出准予续期注册决定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作出不予续期注册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续期注册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许可机关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许可中的违法行为。
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进网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辖区内从事进网作业的被许可人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一)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二)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三)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第二十七条 许可机关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的检查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许可机关的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许可机关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不得为被许可人提供虚假证明,不得打击报复拒绝违规进网作业的人员和举报进网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被许可人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被许可人死亡的;
(二)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注册的,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或者注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或者注册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许可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进网作业未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或者不按照规定配合许可机关监督检查的,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