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原则
Ⅰ 依法被授权或委托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哪些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执法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责任原则。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具体的执法、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普陀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现在是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Ⅱ 怎么办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答。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3、取保候审申请书。
Ⅲ 合同管理六条标准指什么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巩宏律师 2007-3-3 9:32:05 第 18 位浏览者
(甘肃法律服务网建议稿)
第一条 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依法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
第二条 合同管理的总目标: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机构总管,科、室、部、办分管,合同管理员具体管的逐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够名称、组成和职责。
名称:
负责人:
成员:
职责: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一更、转让和终止。
四、审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
五、决定合同会商、评审、审批、登一记、备案、咨询事宜;决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鉴证、合同催告、合同撤销事宜;决定合同担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
七、领导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开展合同调研活动。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及其职责
一、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具有相应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懂业务,懂管理,工作认真细致。
二、合同管理员除搞好自身的学习外,应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知识培训。
三、参与合同的会商、评审。根据委托订立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
四、检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办理合同签证,办理抵押物登记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使用。登记如帐,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合同档案。登记、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文字、单证材料。
六、清理债务,追讨欠款,参与仲裁、诉讼活动。
七、合同管理员调岗,应认真办理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经领导同意后离任。
第六条 合同订立制度。
一、合同形式
本企业订立合同,一般应采用合同书或数据电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应订立合同确认书。
(1)合同书: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安徽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或经省工商局批准、监制,单位设计的格式合同文本。
(2)数据电文合同:经由电子手段、光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包括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二、合同主体
本单位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对方当事人除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须具各下列条件:
(1)有核准的经营范围;
(2)有履行义务的资格证明;
(3)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三、订立程序
本单位订立合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进行可行性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2)审查对方要约或向对方发出要约。
(3)等待对方承诺或决定向对方承诺与否。
(4)协商合同的订立。‘严禁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5)拟订合同,并报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6)订立合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守法原则。
(7)签字和盖章。本单位所订立的合同,署名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签字;
(8)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
四、合同内容
本单位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书:主体合格、标的合法、手续完备;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明确;文字清晰、语言规范;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2)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信息由当事人认可,当事人身份、签字、盖章经过可靠方法的鉴定。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企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遵照以下规定:
(1)通知或答复
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理由、要求和具体内容通知对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要通知收到后15日内做出答复。
(2)双方派员进行充分协商。
(3)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4)经过鉴证、备案的合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备案机关审核存查。
第七条 合同鉴证制度
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以下重要合同应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鉴证:
一、农药、化肥、种子、粮食等重要生产资料合同。
二、技术开发与转让、建设工程、承包租赁、融资租赁、产权转让、加工承揽、委托拍卖、居间、借款、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购销、广告发布等重要合同。
三、“三会”(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合同。
四、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合同。
五、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
第八条 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理人资格:代理人必须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并经考试发给合格证书,才具有代理资格。
二、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经过授权,本企业授权形式如下:
(1)职务代理:在单位明确规定的职权内代理。
(2)特别授权: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签署《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证书: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授权委托书》证书的,在证书填写的授权范围内代理。
三、要求:代理人应在代理期限内,按照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或出卖给他人。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代理人离岗,应交回有效期内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合同文本、专用章、台帐和档案制度。
一、合同文本使用制度:
(1)本单位使用的合同文本种类有: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全国统一示范合同文本;
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全国统一指导合同文本;
省工商局制定的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本单位自行草拟,由省工商局监制的特殊文本;
当事人双方参照示范文本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
(2)对方当事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一般不予使用,特殊情况(如保险合同)必须使用时,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3)合同文本由专人保管、登记使用。
(4)合同文本使用应建立台帐。
二、合同专用章制度:
(1)合同专用章统一刻制、统一编号、统一保管、统一启用并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
(2)合同专用章专供签订合同使用,严禁外借、转让和利用合同专用章牟利。
(3)使用合同专用章,应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并登记备案。
(4)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5)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三、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1)合同档案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2)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含正、副本);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变更、解除、转让合同的通知;履行情况、验货、交货记录、协商记录;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的信息记录,有关单证等);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3)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备查。
(4)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四、合同台帐制度
(1)合同台帐包括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检查台帐、合同统计台帐、.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合同文本领用登记台帐、《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帐。
(2)建立合同台帐,旨在通过合同管理,管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决策者了解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
(3)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按合同类别建立健全合同汇总台帐,分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分类台帐。
(4)合同台帐要及时登记,全面填写。
(5)合同台帐须装订成册,按档案卷宗标准加封面。
第十条 合同审查制度
一、重大合同应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二、一般合同签字盖章前应经合同管理员或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三、合同的审查包括: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质量要求明确与否,价款报酬约定明确与否,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明确与否,履行费用负担的约定明确与否。
(2)审查有无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条款等。
(3)审查交付与验收,方法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交付人,验收人是否经过授权。
(4)审查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是否办理。
(5)审查合同是否设立担保,如设立,审查担保方式是否恰当。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格,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的条款约定是否符合《担保法》要求。
(6)审查合同是否发生变更或解除,手续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
(7)审查履约、违约情况,有关证据是否齐全。
(8)审查是否存在预期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审查是否具有抗辨权、撤销权、代位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审查合同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并检查履行情况。
(9)对方当事人的信用程度和信用等级。
(10)审查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利于解决合同纠纷。
四、审查是否有表见代理情况发生。
(1)审查是否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签订合同。
(2)审查有无加盖合同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证明书、介绍信流落在外。
(3)审查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4)审查代理人离岗是否交回有效期限内的《授权委托书》并向有关刘一方当事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为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辨权、撤销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Ⅳ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自己办好还是找代理公司办理自己制定企标难么
自己有时间方便办理的话就自己办吧,也不是很复杂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的身份证明。企业标准由主管领导签署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六)企业标准专家评审意见(见附件二)。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企业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详细说明;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一)企业标准制定过程的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概要说明任务来源、食品性能特点、企业标准起草过程等有关情况;
2、企业标准编制原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及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进行的必要的验证情况;
4、实施企业标准的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说明。
(二)企业标准比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2、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3、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
第七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八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送必要的产品验证报告、产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参数和需要限定产品使用范围及用量的产品标签等资料。
第九条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并通过。
参与企业标准评审的专家原则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省食品安全标准评审专家库(名单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单位不超过2人。参与评审的人员应在企业标准评审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评审专家。
评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标准格式的规范性,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完整性,试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署。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方和/或受托方,应经其法定代表人(业主)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各适用企业公章。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受理的企业标准的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和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备案号和加盖备案章。
第十三条 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章为“江苏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编排格式为:3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四条 省卫生厅应当在企业标准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省农委、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通报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版(提供光盘)。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备案号、企业标准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备案日期、实施日期和有效时间等,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在办理企业标准备案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食品生产工艺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众质疑,提出需要修改时;
(四)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时;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按本办法重新备案。
企业经复审认为备案的企业标准继续有效,无需修订,企业应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见附件三),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省卫生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延续备案表和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其企业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备案。企业应当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新的企业标准文本,经审核同意后,在企业标准文本上标注新的备案号、加盖备案章。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
(二)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
(五)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废止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在注销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的备案受理、凭证发放、社会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4日起施行。
Ⅳ 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如何区别
准用性规则和委任性规则的区别如下:
一、定义方式不同
委托性规范的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的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二、所参照的对象不同
1、委托性规范偏于其他部门组织,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所以是法律要求或者委托授权其部门来处理。
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2条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33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规定。这些都属于委托性规范。
2、准用性规范是具体的办法和条文已经明确,可以直接引用或者准予适用。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都属于准用性规范。
(5)授权委托原则扩展阅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2、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准用性规则
网络—委任性规则
Ⅵ 律师可以代替委托人签名吗
你要你和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里面的授权包括签署签收该回纠纷的法律诉讼文书,那是可以答签署的。
但涉及到下列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上)诉状,调解书、鉴定申请书等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相关的文书。
如果是属于诉讼程序性的文书,如你说的法院传票,提交证据材料清单,诉讼费缴费凭证,签收判决书、调解书等等程序性文书,律师可以按照双方授权委托书约定签署。
法院一般都是不太审查这方面的签名,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且该异议是成立的,法院才会申请该签名的真实性。
是否合法?
如果有当事人的授权或承认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