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⑴ 互联网经营性许可证是什么
有了许可证才可以合法的开展网络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办理条件如下:
1、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6、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向哪一部门申办经营许可证
办理ICP经营许复可证(互联网信息制服务)要看公司性质,如果是内资企业的话到属地通信管理局进行申请(如果是上海企业,直接到上海通信管理局),合资的话需要到国家工信部进行申请,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有什么问题你可以追问,我再具体回复你。
⑶ 怎么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网站ICP经营许可证,需要向当地通信管理部门申请核发。
申请网站ICP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扩展阅读:
相关的备案规定:
1、如果网站要申请ICP许可证,必先要有icp备案,且icp备案必须以公司名义申请,提供服务器的单位必须有idc或isp证且在当地通管局做过备案。
2、所有网站都要有icp备案,但只有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网站才需要申请ICP许可证。ICP证的单位名称必须要和企业注册名称一致。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单位必须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机房进行实地考察。时限:60 个工作日。
⑷ ICP告诉你什么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经营性网站是指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网站:
(1)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
(2)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发布信息、广告、 设立电子邮箱、 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
相关政策法规摘要:
1、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简称ICP。互联网信息服务
分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两类。
2、什么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从事经营
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
业务经营许可证。
3、什么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办理报备手续。
4、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界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
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
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
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⑸ 请举例哪些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举例哪些属于非经营性的
1、网络(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网络——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全球领先的人工智能公司。2000年1月1日创立于中关村,公司创始人李彦宏拥有“超链分析”技术专利,使中国成为美国、俄罗斯、韩国之外,全球仅有的四个拥有独立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
基于对人工智能的多年布局与长期积累,网络在深度学习领域领先世界,并在2016年被《财富》杂志称为全球AI四巨头之一。
2019年3月份,网络App日活跃用户达1.74亿,同比增长28%;好看视频日活跃用户达2200万,同比增长768%;网络App和短视频信息流总用户时长同比增长83%;百家号内容创作者达到210万;智能小程序月活跃用户达到1.81亿,环比增长23%。
2、新浪(NASDAQ:SINA)
新浪公司是一家服务于中国及全球华人社群的网络媒体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由王志东创立,现任董事长曹国伟,服务大中华地区与海外华人,新浪拥有多家地区性网站。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第四季度,营收为3.13亿美元,同比增长22%;净利润为1990万美元,同比增长37%;合摊薄后每股利润为0.27美元,同比增长29%。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2016年全年,营收为10.309亿美元,同比增长17%;净利润为2.251亿美元合每股摊薄净收益3.01美元。
3、网易
网易公司(NASDAQ: NTES)是中国的互联网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强人与人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实现“网聚人的力量”。创始人兼CEO是丁磊。
在开发互联网应用、服务及其它技术方面,网易在推出了包括中文全文检索、全中文大容量免费邮件系统、无限容量免费网络相册、免费电子贺卡站、网上虚拟社区、网上拍卖平台、24小时客户服务中心在内的业内领先产品或服务,还通过自主研发推出了国产网络游戏。
网易公司2017财务年度未经审计财务业绩。数据显示,网易2017年净收入为541.02亿元,同比增长41.7%;净利润107.08亿元。
4、中国政府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简称“中国政府网”)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主办,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负责运行并维护。
中国政府网是政府面向社会的窗口,也是公众与政府互动的渠道,对于促进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改进行政管理、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府网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中国政府网现开通“国务院、总理、新闻、政策、互动、服务、数据、国情”等栏目。
第一时间权威发布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文件,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会议、考察、出访活动等政务信息,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政府业务相关的服务,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政府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5、中国人大网(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国人大网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舆论媒介。 中国人大网自2004年2月开通十年来,发挥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信息发布、联系代表和地方人大、人大制度信息资源建设的重要平台作用。
先后设立了“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围绕‘三农’问题开展监督工作”等专题,受到许多代表和网民的肯定。中国人大网是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舆论媒介。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网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新浪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网易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政府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人大网
⑹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内经营性网容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⑺ 根据地我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具备那些条件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内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容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⑻ 什么是经营性网站ICP备案和ICP经营许可证的区别
icp许可证,也称互联抄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袭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APP网站、有偿信息平台网站、游戏网站等。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各公司必须办理icp许可证。icp许可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icp备案又称域名备案其实就是一种网站备案手续,无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之分,只要是在国内运行的网站,就必须办理备案手续。icp备案可由网站所在的服务器托管商完成,托管商将相关数据提交到您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审核通过,将数据传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备案号。
二者都是基于企业网站申请,icp许可证是基于网站进行icp备案后才能进行的,所以二者属于递进关系,企业网站只有进行icp备案后,才能正常的进行icp许可证申请。
证书案例
⑼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是指什么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须知
一、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6、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的电信业务名称、网站所在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经登记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公司近期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的验资报告。
4、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经济性质的有效证明材料。
5、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开设的服务项目、网站的主要栏目和内容,有关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司人员情况、场地和设施等。
6、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技术方案中应包括组网方案、服务器机房地址、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提供接入的ISP公司全称、接入速率等内容。
7、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9、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的材料。
10、从事经营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11、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专项申请报告。
⑽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
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