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是执法
⑴ 执法者与行政许可准许者是同一人吗
执法者是具体执行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比如警察,城管。
行政许可准许者,通常版是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权),比如公安局,工商局。
所以,从严格意思上讲,一个是自然人,一个是机关,两者不是一类概念。
我想你的意思是,执法机关与行政许可批准机关是不是同一个机关,或者说执法者与行政许可批准的人是不是同一个人。
这个问题的话,结论是:不一定。
执法机关与行政许可批准机关可以是同一个机关,即谁发证,谁监管。比如工商局发经营许可证,也会进行工商行政执法。
但也可能不是同一个机关,即发证机关和执法机关不是同一个机关。
⑵ 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都是一伙人合法吗
难道警察和贼不能接触,不接触怎样破案啊?
⑶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吗
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但是除了以上四个还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3)许可是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含义
(1)行政执法是执法的一种。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它是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处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对社会、经济、文化等各种事项及个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遵循的是具有迅速、简便、以效率为优先特征的行政程序。
(2)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执法则无论是直接执行法律。还是直接执行法规、规章,都是将法的规范直接用于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并最终实现法对社会的调节。
(3) 行政执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其行为效力仅限于特定人、特定事。
⑷ 行政执法证核发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只要是行政法律设定了只有通过考试发证才能作出的许可就是行政许可。这个应该是
⑸ 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算行政执法吗
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属于行政执法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专机关以听证会属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⑹ 行政许可法的执法主体是什么单位
相关规定主要是在《行政许可法》第三章中
行政许可法的执行主体主要有:内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容行政机关在其法院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⑺ 什么叫执法机关,什么是执法权
1.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和县级以上各专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属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流,包涵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权: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的管理权。
(7)许可是执法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权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等等。
⑻ 行政许可与执法
区交通局无权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 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 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 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 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 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 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 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⑼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供的审批等服务是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政务中心的审批项目属于行政审批,是依法行政的范畴,但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行政执法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许可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
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五、行政给付
指行政实施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给付金钱或者实物。其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这是最常见的形式,如对牺牲、病故、残疾人员的抚恤金,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等。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如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离休金、生活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护理费、丧葬费等。
3、社会救济、福利金。如对农村五保户、贫困户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六、行政确认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查,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
1、公安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
2、民政行政确认:主要是对现役军人死亡、伤残性质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的确认;对结婚条件的确认等。
3、劳动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等。
4、卫生行政确认:主要是对食品卫生的确认;对新药及进口药品的鉴定;对医疗事故等级的鉴定等。
5、经济行政确认:主要是对产品标准化的认证和计量器具的检定、产品质量认证;对商标和专利权的审定;对著作权属的确认;对动植物检疫的确认;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等。
6、司法行政确认:主要指《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确认。
七、行政裁决
指行政实施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除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领域设有专门的行政裁决外,《土地管理法》、《草原法》、《食品卫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也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其种类主要有:
1、权属纠纷的裁决。包括对草原、土地、水、滩涂及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和房产方面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例如,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分别由工商、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裁决。
3、承办处(室)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这种纠纷广泛存在于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许多方面。通过裁决确认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八、其他
主要指不适合上述分类的其他行政职权,如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奖励、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备案、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