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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试点

发布时间: 2020-12-20 17:12:50

❶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法律/文件

具体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3实施方法编辑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编辑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5实施效果编辑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后,[1] 容许排污权交易是国内环保制度的重大创新。排污单位经治理或产业(包括产品)调整,其实际排放物总量低于所核准的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部分,经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行有偿转让。但是,由于在现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办法,而不是使用市场交易的方式。所以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将排污权的交易具体化为一项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实际实施,需要在运行机制上进行探索。2001 年9月,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业试点,首开国内排污权交易之先河。

❷ 中国对待污染物排放的政策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❸ 排污许可证应确认为什么资产

我国首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城市浙江省嘉兴市,实施排污权交 易8个月的统计数据如表1: 有的排污权作为的存货处理,基于投资持有的排污权作为其他投 资产处理,而目前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倾向于将排污权认定为一 项无形资产。欧洲各国对于排污权会计的研究也十分深入,欧盟各 表1 主要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COD 二氧化硫SO2 交易量(吨) 322.13 596.34 交易金额(万元) 2818.09 848.03 交易项目数(个) 33 14 国对于排污权的归属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中,将排污权划分为存货 的有德国和奥地利,将其划分为无形资产的有比利时、法国、葡萄 上表显示的嘉兴市排污权交易情况,已经足以证明排污权是 以实物交易量确认的权利。 牙和西班牙。我国理论界对排污权会计问题的研究,多数仍停留在
为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权利 对排污权本质的认识应 对国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借鉴和一般性探讨层面。对于排污权属于 何种资产,多数学者认为排污权更接近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特征,应 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有人认为可以把排污权作为衍生金融产品来 看待。 在排污权的计量方面,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正式 发布《IFRIC3排污权》,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式 的排污权交易 会计处理。IFRIC3认定排污权是一项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作 为初 始入账价值,但如果初始分配的排污权成本低于公允价值应按公 允价值入账,其差额作为政府补助,将其作为递延收益在进行排污 权交易期内分配处理。在每期排放污染时,以其排污量按对应需提 交的排污权数量的公允价值确认计量相应的环境负债,并在交易 期结束时相应地核销无形资产和环境负债。在对排污权的后继计 量上可采用历史成本或重估价两种模式。但这一公告被认为在计 量上存在着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由此引起极大的争议,于 2005年6月被撤销执行。尽管IFRIC3遭到如此的质疑,但 国内很多 文章中、学位论文中仍执着追随此种计量方法,更为深入的适合我 国实际情况的研究很少。
二、排污权的确认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 RIC3)对排污权 的定义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确定一定时期内其控制区内污染物 的排放总量,然后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向控制区内的排放者按 比例分配排污权(可以以免费的方式来颁发许可证,也可以向排放 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允许排污权在市场上交易。无论是国外还 是国内,很多学者认可这一定义,倾向于将排污权划分为无形资产 而非存货。
(一)以实物交易量确认的权利将排污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 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排污权是一种权利,其资产形态是无形的, 而存货往往是有形资产。排污权是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和区 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因此每项排污权背后对应的均是某类有 形的污染物。如电力企业排放的二氧化硫,造纸企业排放的污水 等。企业购买排污权花费的资金额对应的是某类污染物的实物数 量,其购买的越多,可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越多。排污权实质是 将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以排污许 从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挥的作用出发进行分析。从目前来看, 我国尚不存在购买排污权不是为了排放污染物,而是为了获得增 值收益的投资公司,企业购买排污权主要用于自用。企业的排污行 为与其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排污量的大小与产品产量一般成正比 例关系,单位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是可计量的,并且有明确的单位价 格。以江阴市为例,其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具体收费标准是:排入集 中式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收费 标准为2600元/吨;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化学需氧 量收费标准是4500元/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收费标准为 2240元/吨。 本文认为企业申购排污权等同于购买一种生产用原材料,随 着产品生产被耗用,转入产品成本,如果不用或用不完,还可以将 其自由转让。从这一点来看,排污权与一般意义上的无形资产有本 质区别。专利技术、商标权等典型的无形资产通常很难计量其价 值,并且很难分割计量并转让,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经济利益存在很 大的不确定性。
(三)具有一定使用年限的权利将排污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 另一个主要理由是:排污权不一定为当期消耗而持有,而存货属于 为当期消耗或变现而持有的流动资产。对于排污权的使用年限目 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均由各试点地区自定,一般在1至5年之间。本 文认为,排污权的使用年限与资产变现或耗用的年限是两个完全 不同的概念。在总量—交易机制下,政府机构根据当地年度排放 的总量以无偿或有偿的形式发放给参与企业排污指标,年度结束 时,参与企业被要求交付与其在该期间排污量相当的排污权,如企 业超量排放,则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相当于超量的排污权交付或接 受高额的罚款等处罚。企业多于排污量的排污权可转让。我国的排 污权交易机制均选用总量控制交易模式。也就是说,企业排污权指 标一般将在一年内被耗用,企业每年都需要根据预计的排污量重 新申购排污权。排污权的使用年限主要是指企业通过实施减排措 施节余的排污权的储存年限,为了维护企业削减污染的积极性,政 府机构一般会允许企业储存该差额排放权2—5年以备将来使用。 由于环境资源稀缺,企业对排污权将产生惜售心理,企业在拥 有排污权后,更倾向于为自身发展预留总量,从而产生市场上可出 ( t/t∞ 、 《 《 、《 《 售的排污指标很少,会出现供给不足的不良局面。因此,政府机构 将不允许企业申购远大于自身需要量的排污权,也就不会产生大 量的节余排污权。这就意味着企业绝大部分排污权将在当期消耗, 可视作流动资产,而占企业排污权总量的比重很少的节余的排污 权不应影响这一属性。
(四)排污权尚不具备作为金融资产的条件环境资源是一种 稀缺资源,排污权代表使用一定环境资源的权利,在供大于求的情 况下,排污权的市场价值很容易增加。如江苏省规定每吨化学需氧 量(COD)初始价格最高为4500元/年,在交易中心的价格目 前已达 8万元。在2007年就开始试点交易制度的浙江嘉兴市,最近则拍 卖 出了11万元的高价。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正表明在排污权交易制 度下,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以最直接的方式体现出来。若企业或机构 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排污权,那么理应将其作为金融资产处理。 金融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需要有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场价 格,我国的几个排污权交易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尚有待完 善,交易活动不够活跃,存在政府机构介入排污权定价的情况,市 场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因此,排污权作为金融资产确 认存在操作性的问题。
三、排污权的计量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单独设置“排污权”会计科目,并依照2006年企业会计 准则1号—存货准则对其进行会计处 理。具体来说,应按实际成 本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污权,企业应 当参照同类或类似排污权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确定入账价值。 在每期排放污染时,减少相应的排污权,将其计入产品成本,不需 要确认环境负债。在排污权交易期结束时,若实际排污量等于应提 交的排污权,则排污权将全部转入产品的成本,账面无余额;若实 际排污量小于应提交的排污权,则账面产生排污权的借方余额,可 跨年度。
【摘 要】 随着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就将成为我国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基于排污权的本质,文章以我国新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务导向为基础,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排污权会计处理的建议,研究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下,企 业对排污许可证取得、持有和转让等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等问题,以期为相关会计处理提供建议。

❹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本文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污单位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开展排污权交易,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将过去的污染控制过程转变为资源配置过程,从而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逐步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加快技术革新步伐,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实现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产最大化。
近年来,我市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出台了《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为开展排污权交易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市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环境保护试点区,国家环保部出台了《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82号),对开展排污权交易给予了支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33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渝环委发[2009]1号)中都要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市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9〕82号);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举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启动仪式并开展了首批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活动,根据市政府《通知》关于“按照边试点边规范的原则,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试点情况加快拟订《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执行” 的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拟订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该《办法》对排污权交易范围、主体、条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权交易。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办法》规定,目前我市开展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在现阶段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将达不到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确定为该区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建设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
三、排污权交易的主体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为转让方和需求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权的单位。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工业建设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
转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
(一)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包括迁建、调整产品结构)、清洁生产、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腾出排污指标余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因转产、破产或其他原因自行关闭腾出排污指标的;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从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以及依法取缔、关闭污染企业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
(四)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权未使用的。
四、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
开展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在交易机构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污指标进行公开买卖。
交易主体进行排污权交易,须分别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排污权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
(一)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实施环保挂牌督办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间的;
(四)被区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
在水环境质量化学需氧量不达标的流域或大气环境质量二氧化硫指标不达标的区域内,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区域内购买化学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标。
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范围内,一律不得购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标;拥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的转让方,只能向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以外的二氧化硫达标地区转让。
六、怎样进行排污权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政府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审核、交易、变更。交易主体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书,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委托申请,由交易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和规范组织进行交易;交易完成后,交易主体根据交易机构出具的排污权交易凭证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转让方拟转让排污指标,应在完成相关环保验收或转产、破产、关闭后进行排污权交易申报,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状况、排污许可证以及能够证明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的相关资料。
需求方拟购买排污指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进行排污权交易申报,并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其他有关总量指标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
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机制,交易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兼顾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等影响因素定期组织测算并公布。
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可专项用于企业污染治理或自行关闭企业处理遗留问题;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按照转让方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交易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交易服务费由交易机构按照市物价、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据实收取。
http://www.cq.gov.cn/zwgk/zcjd/246762.htm

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

2013年2月21日消息,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据悉,目前我国已在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一是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 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二是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指导意见》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相关约束措施:一是将企业是否投保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二是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三是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❻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实施方法 法律、条文 具体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 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❼ 环保部就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征求意见是怎么回事

中新网3月23日电,据环保部网站消息,环保部日前发函,征求对《重点行业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工作方案》指出,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确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上海市等多个省级环保部门,以及邢台市、深圳市、保定市等多个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或参与相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

《工作方案》指出,2017年应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工作方案》指出,试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

一是编制完成行业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开发完成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的填报模块。二是组织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验证,并及时修改完善行业规范和填报模块。三是率先完成试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工作。四是参与开展试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培训。五是组织先行先试,率先开展试点行业依证监管工作。

(二)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一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打通造纸等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全流程,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订精简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二是基于流域控制单元水质改善需求和达标规划,研究制订与流域水质目标和环境承载力相衔接的流域排放标准等。三是临沂市和济宁市探索在流域排污许可管理中纳入资源化利用、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等内容;无锡市探索基于环保物联网技术和智慧环保信息技术的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以及流域精细化管控背景下的排污许可证监管模式;嘉兴市探索“一证式”管理模式,基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沿海地区固定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以及基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市场机制。

《工作方案》最后指出试点工作的分工安排:环保部专项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试点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交流会,协调发布各行业规范。试点省、市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相关行业试点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试点省、市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许可办)备案,并严格督办落实。试点省、市应在试点成果中反映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保障试点任务涉及的各类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制定实施对无证排污行为的监管执法计划。

重点行业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省、市,应全程参与行业规范编制工作,做好地方原有管理平台与全国平台对接,会同有关部门对无证排污企业收紧信贷、市场准入等政策。

流域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地市负责组建专门的技术支撑团队承担试点任务,推进本市行业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制定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应报部专项小组审批,配合部专项小组做好相关经验做法的提炼、推广等工作。

自2017年4月起,每月10日前,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应向环保部报送试点工作进展表。试点工作总负责人应为各试点省级环保部门分管领导或各试点地市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试点工作联系人应为责任处室领导。重点行业试点省、市应逐月填报2017年3月至10月的工作安排以及实际进展;流域排污许可试点地市应填报2017年3月至12月以及2018、2019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进展。填报的试点任务工作安排应包括本方案明确的各时间节点。

❽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管理程序包括哪几个阶段

《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第十五条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其他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

3实施方法编辑
一,排污总量控制是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关键,抓好排污总量控制是根本。政府部门要严格把好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确定各地区的排污总定量。由于区域辖区与环境容量存在矛盾,所以在排放量分配时,要组织地区环境容量分配的研究和预算,进行充分的调查,合理的规划。当然在有制度可以的情况下,有效的监督更能促使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2]
二,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政府要切实是实行其职能。
三,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意识。环境是全球性的,不能因为经济的发展而弃之不顾,这是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较量,也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较量。[1]
四,完善好排污许可证的初始分配。拍卖、免费分配和定价出售有效地合理的分配好相应许可证,是比较公平的。我国采用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和定价出售为辅的模式。因为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信息不对称、保护环境费用低的问题。
五,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让公众参与到环保监督中来。完善监督制度。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才能为我国环境保护做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4制度弊端编辑
环境容量既然作为一种功能性资源,排污指标应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排污指标被企业无偿占有,其弊端有二:一是失去了用经济手段调整污染项目的市场准入功能,二是企业占用的现有排污指标无法流通,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出来。
继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之后,1989年的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新制度提了出来。鉴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国家从1996年开始,正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列入“九五”期间的环保考核目标,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各省市再层层分解,最终分到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是“十五”期间我国环保工作的重点。上海市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其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1]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给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除了个别情况下基于确保财政收入的需要而由国家通过法律设立特别许可外,规定不得随意将许可证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滥设许可证乱收费。但排污许可证制度却有其特殊性,即行政主体不仅是作为监督管理者,而且是作为公众环境权益的监护人,作为环境容量资源公共所有者的代理人。资源是有价的,环境容量资源也不能无偿获得,在管理、转让这种环境容量资源时,既要尽到管理者的职责,又要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向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支付相应的行政成本和保护、改善环境的费用。[2]

❾ 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吗

就在这几天,河北省沧州市一家石化企业拿到了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这是企业未来三年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的依据。

当前固定污染源仍然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实施统一公平、覆盖全面的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改革举措。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为高效监管固定污染源,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奠定制度基础。

这位负责人表示,建成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平台与环境保护税征收平台、企业征信平台数据共享,解决数出多门和监管效能不高的问题,同时也为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提高环保部门规范执法、精细化执法和信息化执法水平奠定基础。

下一步,我国将加快排污许可改革实施进程,推动《排污许可条例》制定出台。组织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排污企业底数,有序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度对所有固定污染源全覆盖。

同时,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企业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将违反排污许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将各地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的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实施量化问责等,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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