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许可证
❶ 办理特种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需要什么条件,谢谢了,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4、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1)野生动物许可证扩展阅读:
一、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2、审查
(1)初审理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2)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时限: 5 个工作日。
3、决定
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时限: 3 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告
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3 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❷ 办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要多少钱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2)野生动物许可证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工养殖首先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达到可以经营利用以后,还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凭以上两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畜牧局办理动物检疫证。
办理驯养证和经营许可证,各省各地区林业部门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各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所以办证的方法和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也各有不同,但大体上相同。
❸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❹ 养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手续: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合法的野生动物来源凭证;
3、有经营的场所、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4、有资质的技术人员和兽医师;
5、提供有关野生动物来源、种类、数量、资金、人员、技术的情况报告;
6、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场所、设施的报告;
7、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手续:
1、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提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种类、数量、资金等情况的报告。
3、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证明。
6、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
❺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条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5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理
1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由森保站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2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市野保站负责人复查。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按许可条件及超标准对申请材料和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交县野保站工作人员。
3 、时限: 5 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2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 )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和领取批复意见,制作许可文书;到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申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并发给申请人。
( 2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的权利。
( 3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县野保站予以公告。
( 4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 3 个工作日。
❻ 先办理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还是还办理营业执照
陆生驯养证是林业批(许可养殖,引种和出售的条件),营业执照是工商批(许可生产经营专,后期的发票和签属订合同的条件).以上2个证的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机构,等组织.两者前后顺序互不影响.
如果想让驯养证上的主体是公司名字,就先办营业执照.
如果只是繁育,还未涉及出售,可以先办驯养证.
都是根据个人需要办理的.
那个说"先有许可证,不然营业执照不会批的"是错误的.工商行政审批项目中,野生动物驯养是无须前置审批的,国务院下发的文件(国发〔2016〕10号),工商总局督办(工商企注字〔2015〕65号),办业务的时候哪个敢说不,一个个的法盲,上去一顿骂,再来个行政复议,绝对客客气气请你回去办.
❼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怎么办理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为配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等。
此外,我国还加入或签订了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等等
❽ 办理省野生动物销售许可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加工场所和经营加工土地或场地所有权(使用权)。
2、有经营加工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相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4、有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二、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不符合许可条件和未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野生动物经营加工活动。
3、申请人应在醒目位置展示《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申请人不得随意改变野生动物经营加工种类,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县林业局办理有关手续。
5、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应建立库存、购进、销售、损耗数量登记台帐,并于月底前报县林业局。
6、《许可证》正、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毁损的,应及时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7、需要终止经营加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注销《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本行政机关将收回《许可证》正、副本并注销登记。
8、野生动物经营加工企业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1—12月县林业局将组织人员对企业进行年终检查,审验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