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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

发布时间: 2020-12-22 13:46:54

㈠ 交通法第28条是什么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0号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本规定所称交通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由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
(一)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二) 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
(三) 交通部、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
(一) 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 交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 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 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 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七) 交通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 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十)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 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 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四) 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已实行电子政务的实施机关应当公布网站地址。
第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公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
(二) 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
(三) 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本规定所规定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免费提供。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交通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交通行政许可
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第十条 实施机关收到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见附件3),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见附件5)。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 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
(二)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三) 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五)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六) 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七)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
(八)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举行听证;
(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见附件6)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见附件7),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见附件8),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0),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第十九条 实施机关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 交通行政许可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三) 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见附件11),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实施机关在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见附件12)。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是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五)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六)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七)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行政许可档案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交通行政许可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对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其文书格式由交通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怎么办道路许可证

道路许可证也叫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如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既从事物流和货运站场企业经营时必须取得的前置许可,物流公司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视当地政策情况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此证的公司方可有营运的车辆,是车辆上营运证的必要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换证。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经批准开业并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应提增车申请和相关证明。、
2、经道路运政机构批准后,方可购置营运货车。
3、经批准购置的营运货车,挂牌后持驾驶员上岗证、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到道路运政机构领取和填写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申请、查验登记
4、购置外籍的营运货车的,购买者提供原车籍地道路运政机构开据的《营运车辆转籍通知单》及营运档案;其它手续按新增车办理。
5、经查验和审批后,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㈢ 开驾校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开驾校需要办理来手续如下:

1、首自先要有交管部门的批文,以筹建驾校。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3、到税务办理登记证书。

4、建训练场地,并配置相关的教练车和教练员,让省运输管理局验收,并获取省运管核发的培训资质证书。

(3)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范本扩展阅读:

驾校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一级教练场面积不得少于4000平方米,道路长度须在750米以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车不得少于50辆。

㈣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是不是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具备一类汽车维修的开业条件,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3、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5、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申请材料:
(一)未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所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南宁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审批表》;
3经营场地(停车场、生产厂房、接待室)的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租赁的还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拟招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
5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6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7维修管理制度。包括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骏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管理、配件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8汽车维修档案(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和进出厂登记台帐;
9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
1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2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外协设备的有效合同书;
1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15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16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17、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二)取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的,所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
4、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的花名册;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安全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所申报的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的纸张,并按以上排列顺序装钉成册。
三、办事流程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材料;
2、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3、马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退回材料,并下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㈤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列》第二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五)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得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运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颁发综合性能检测标志牌,向汽车租赁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许可范围及条件
1.有与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5.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与经营类别及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4.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5.有健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制度;
6.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7.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证明;
8.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㈥ 机动车等级评定怎么申报

不知道有没有你需要的

申请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办事程序
一、许可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业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4、检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操作人员等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学历证书和上岗证书;
5、机动车检测设备、仪具、计量设施的名册及其鉴定证明和计算机联网控制系统操作手册:
6、经营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文本;
7、由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组织专家评审的技术评审意见;
8、办公场所及厂房工作间的合法使用权属证明。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领取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江苏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开业申请书》;
2、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市运管处审查;
4、市运管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江苏省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需要要求:(1)有相应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场地、设备和设施;(2)有相应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当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有规范的计算机控制系统;(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a、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b、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c、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d、环境保护制度; e、消防安全制度; f、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g、检测质量申诉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1)《浙江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书》、《浙江省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行政许可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所有权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 (4)场地布局图; (5)检测线工艺布局图; (6)检测设备清单(含名称、生产厂家、型号、精度、购买日期等)及计量检定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检测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岗位等)及培训合格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8)相关管理制度: a、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文件; b、人员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c、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d、环境保护制度; e、消防安全制度; f、检测报告审验制度; g、检测质量申诉制度。 14、主要监管措施: (1)企业信用考核;(2)行政监督检查;(3)定期或不定期审验。

http://www.hlj.gov.cn/zwgk/xxgkml/szygbm/hljjtt/xzql/xzxk/200810/P020081223544477263747.doc

申请从事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办事程序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04)的:
(一)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企业的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
(2)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4)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请表》(一、二类);
3、机动车维修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场地的应同时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的书面租赁合同);
4、机动车维修的设备、设施台帐(A4纸)
内容为: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完好情况(维修检测设备、计量设备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从业人员汇总表(A4纸):
1)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价格核算员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维修管理制度文本(A4纸):
1)质量管理制度文本;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3)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文本;
4)人员培训制度文本;
5)设备管理制度文本;
6)配件管理制度文本;
7、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说明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供:
(1)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的证明材料;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为: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处置措施);
(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4)安全操作规程。
四、申请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领取《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机动车维修业开业申表(一、二类)》;
2、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市运管处审查;
4、市运管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5、被许可人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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