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排污许可
㈠ 企业必须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当然不是了,得看你是什么类型的企业,一个做贸易的公司,你让他办排污许可,他能排什么污。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再简单点讲:
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
㈡ 如何办理《企业排污许可证》
1.申请。排污企业向新密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环保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环保窗口出具受理单,并领取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
2.核查。环境监察大队、所在辖区中队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档案资料转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进行现场核查。
3.签发。污管科依据排污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报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4.领证。污管科将办理好的排污许可证交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通知排污企业领取。
“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三条明确要求: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要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三同时制度—网络
㈢ 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制具体程序为:
1.企事业单位填报网上申报信息,提交纸质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
2.环保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3.企事业单位自行监管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4.环保部门采用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依证监督执法。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公司排污许可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制度是一种以企业生产运营期环境质量自行管控为手段的管理制度,它标志着中国环保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本质是要求企业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执法、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核发机关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㈣ 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版下材料:权
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
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
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7、 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
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
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
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3、4、5、6、7、9须提交或出示一份原件)。
11、环境监察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的环保治理设施日常监察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并提交上述第1、2、4、6、7、8、10、11项材料。
㈤ 企业必须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并不是什么企业都要办抄理排污许可证,只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的企业需要办理。
具体如下: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㈥ 企业怎样申请排污许可证
仅供参考:
1、申请
排污企业向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环保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环保窗口出具受理单,并领取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
2、核查
环境监察大队、所在辖区中队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档案资料转交污管科,由污管科组织相关单位对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进行现场核查。
3、签发
污管科依据排污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报批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4、发证
污管科将办理好的排污许可证交环保窗口,由环保窗口通知排污企业领取。
三同时 有关参考资料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环保法 第26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方面所谓的三同时就是环保设备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其中报告就有废气、废水、固废还有噪音方面的检测报告,还有的就是环评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复。
安全方面所谓的三同时就是安全设施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其中报告就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还有消防的审核批文与验收批文,而消防验收中包括建筑主体与消防设施及装修工程三个方面的验收!
1,验收程序 环保设施竣工→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附相关材料)→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试运转→试运转期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相关材料)→组织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重新申请验收)。 注:不须试运转的,可直接申请竣工验收2,申请试运转须提交的材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 ·竣工工艺流程图; ·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3,试运转的期限 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4,申请竣工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5,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6,验收合格的条件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 ·污染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术资料齐全。 ·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 ·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 ·有规范化排污口; ·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7,出具验收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8、验收时限 现场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者,环保部门在验收后勤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㈦ 什么样的企业需办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专医疗废水以及含属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7)公司排污许可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㈧ 企业应该办理排污许可证
企业应该办理排污许可证。
㈨ 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依法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提交排污许可申请,申报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9)公司排污许可扩展阅读
第十八条 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依本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有核发权限的机关。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告知排污单位需要改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改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核发机关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1、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2、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3、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4、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5、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7、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㈩ 如何查询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事国家颁发的还是地方颁发的
现在都是国家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