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㈠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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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
3、便民原则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
5、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7、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8、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专
根据《中华人属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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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㈢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几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国家药监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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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变更,是指根据被许可人的请求,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许可被批准后加以变更的行为。许可证具有确定力。无论是对持证人还是对许可机关,许可证一经颁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原先的许可内容可能不再适应于被许可人的需要,此时被许可人可以向许可主体申请变更许可内容。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中,如果对行政许可中所列的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其活动需要超出许可范围的,应当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对原许可事项予以变更的申请。对被许可人而言,未经行政许可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持证人不得自行更改许可证内容,或从事超过许可范围的活动。
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变更许可证应对变更申请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许可的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许可的修改,一般需许可主体审查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变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动内容、方式、性质发生改变,原许可证不能适用。变更的内容,可以是许可的条件、许可的范围等。
㈣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内可申请之日起二容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由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见,或者加贴、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㈤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㈥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 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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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
(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一是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是延长的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期限为20日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为45日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㈧ 行政机关做出予以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都要采取书面实行嘛
行政机关不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还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均需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中对予以和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均规定了应采取书面形式作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