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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2-24 17:04:41

1. 无锡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申请有保密义务吗

《专来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源,“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找大些的代理机构都没问题的,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华源专利事务所等。

2. 专利代理人的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内员。专利容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3. 新版的《专利代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专利代理人抄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改为本科的说法源自于新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但是该稿还没有获得通过,所以也就不知道啥时候开始实施咯。
2012年的考试报名公告估计要5月份出,具体的到时候就知道了。
我估计今年大专还可以考,毕竟新的条例不会一公布就实施的。

4. 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状况和执业纪律等事项进行年检。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依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第三条凡经中国专利局批准设立或开办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应参加年检。中国专利局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年检注册。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二)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四)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五)专利代理人情况;(六)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七)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一)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二)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四)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五)审计报告;(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两年内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纪律、内部管理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落实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第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并备齐有关材料,负责人应对材料内容予以审查并作出机构自检鉴定,及时报送地方专利管理机关。第九条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专利局。第十条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的年检材料应当及时上报中国专利局。第十一条中国专利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培训等事项进行年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证加盖年检"章,并将专利代理人年检情况报中国专利局。第十二条中国专利局对上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中国专利局可以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在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第十三条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根据情况作出警告、撤销的处罚。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第十五条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第十六条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七条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 哪些情形不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A.专利代理人薛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相关条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代理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代理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有《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6.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的必要性 现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施行以来,对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实行资本注册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年度检验证照制度,将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统筹协调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部门应当于2015年4月30 日前完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修改与改革精神不符合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改革完善专利代理制度,促进专利代理行业更好更快发展,条法司于2014年启动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针对性修改工作,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按时完成了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局务会审议通过,于4月30日向社会公布,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为针对性部分修改,修改了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的全部条款,删除了年检相关内容,新增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和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的规定。修改条文共计5条(对应与注册资金相关条款和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变更、办事机构设立条件条款),删除条文共8条(对应原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新增条文14条(对应新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一)取消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资金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改革方案》要求,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因此,《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中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有关资金方面的要求,减轻了专利代理机构的负担。 (二)完善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管理 根据《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的要求,企业信息公示应当及时、真实。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在设立及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时,要分别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规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办理著录事项变更行为,《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并明确要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修改强化了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促进专利代理机构自律经营。 (三)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 为了充分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根据《改革方案》和《公示条例》的要求,《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将第四章“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年检”修改为“专利代理监管”,删除了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规定,新增有关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示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修改转变了政府监管方式,加强了日常依法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1.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基本设立信息和经营信息;年度报告定期公示,专利代理机构对涉及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部分信息可以选择不公示。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机构信息公示中的职能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职责。为了保护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推动专利代理机构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查后予以更正;对于公示信息虚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核查处理。 2.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等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对于被列入上述名录后三年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将专利代理机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要求。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划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检查监督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条件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确保检查工作规范有序,还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应当记录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检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修改措施将极大地激发市场活力,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完善我国专利代理市场监管体系,促进专利代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专利代理市场正常秩序,推动专利代理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7.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四条所述的同一专利权的事务怎么理解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字面上理解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就是围绕同一专利所申请和专利权的事务

8.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9. 专利代理条例的第三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10. 据悉我国将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机构。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专利代理机构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完全符合《合伙企业法》有关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因此做出这样的规定。据悉我国将增加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类型官方拟修订专利代理条例明确规定代理师从业资格草案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为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机构为合伙企业的,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专利代理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五名以上股东。草案明确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时的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受过本条例规定的警告以上的惩戒的;申请作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三年内未通过年检的。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对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缺少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相关程序。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对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及其审查、时限等进行了规定。草案规定,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至少有三名合伙人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且该三名合伙人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同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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