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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发布时间: 2020-12-25 15:24:46

1. 商品房预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相关的法律,《城乡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内合下列条件:(容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价,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条款规定了商品房预售须满足四个条件。

此外,《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在实践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行销售房屋,买卖双方常因此而引发争议,只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一般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2. 成都楼盘的预售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成都楼盘申请预售许可需达到以下条件: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第41项规定:

自2016年7月17日起“新出让土地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其申请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达到:规划地上7层及以下的需完成主体建筑封顶工程,规划地上8层及以上的需完成地上建筑层数主体结构工程的1/2以上且不少于7层。

该意见实施以前出让取得的土地按原有政策执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

办理流程

1、网上政务大厅在线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

2、办事大厅窗口受理实物资料;

3、资料审核及外勤勘查;

4、报送审批;

5、作出预售许可决定;

6、打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提交要件(必备要件)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章);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加盖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原件及复印件);

6、公安机关地址证明(原件);

7、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施工进度说明(原件);

8、商品房预售方案(含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及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核归档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原件)。

提交要件(其他要件)

1、申请预售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预售商品房的书面材料(原件)。

2、涉外建设项目(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的项目),需提交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或成都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机构出具的关于该项目选址的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担保函(原件)及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4、联建项目需提供联建协议(原件)。

5、申请预售商品房的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关于地名备案的证明材料。

6、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要求有自持物业的项目,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扩展阅读

1、预售项目首次在网上政务大厅申报商品房预售方案前,需到政务中心房产分中心C区四楼412室办理预售方案密钥,并安装商品房销售公示系统。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原件、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扫描上传至预售方案附件。

2、开发企业应制作预售范围示意图,上传至预售方案附件,预售范围示意图将打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

3、施工进度说明应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地址、申请预售楼栋及具体施工进度,并说明竣工交付日期。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工程施工进度,否则将不诚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4、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的填写预售面积为全部可售面积(不包括保留房源和公共配套等不纳入预售范围的面积)。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如实申报土地查封信息。

5、受理仅为初审,如审核中发现问题,经补正资料后方可继续办理,补正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补正资料的,申请人应撤件,待资料齐备后重新申请。

6、结果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主动公开,申请人可登陆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官网查询。

参考资料: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

3.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什么情况下办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专使用权属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4. 国家规定商品房期房预售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版,应当符合权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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