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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20-12-26 14:37:59

❶ 煤矿行政许可都有哪些

采矿许可证、安抄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三证一照”是狭义上的行政许可)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广义上也包括),甚至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详见《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

❷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行为不服应首先向什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做出抄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在袭地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于行政许可有异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行政许可提出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本案可以到做出行政许可的单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案件重大复杂,也可以到省级或者最高法院提起一审行政诉讼。

❸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办的专业性政府网站。

主办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局。

承办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4号楼。

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网站承担着发布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类的政策法规、执法动态、重点工作、安全规划、事故通报、文件下我、危险化学品、教育考核和其它各类信息的职能,同时通过网络在线咨询、有奖举报等在线服务业务,逐步实现对全市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

(3)煤矿行政许可扩展阅读

许可服务:

1、 对公益性民间组织提出的捐赠款物分配、使用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4、 对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表进行备案;

5、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6、 危险化学品登记初审;

7、 责令停止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违法行为;

8、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共3项)(共3项);

8.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首次申请;

8.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8.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申请;

9、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共4项);

9.1、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增项申请;

9.2、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延期申请;

9.3、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变更申请;

9.4、 非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

10、 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共2项);

10.1、 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变更申请和增项申请;

10.2、 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

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共3项);

11.1、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次申请;

11.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11.3、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共3项);

12.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12.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次申请;

12.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共3项);

1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首次申请;

1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13.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延期申请;

14、 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

16、 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调剂分配、变卖和跨年度使用的审批(共3项);

16.1、 对受赠人跨年度使用救灾捐赠款物的审批;

16.2、 对救灾捐赠款物的调拨和调剂分配;

16.3、 对灾区不适用救灾捐赠物资变卖的批准;

17、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共2项);

17.1、 对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备案;

17.2、 对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18、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接受救灾捐赠;

19、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共2项)。

❹ 国家对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相关人员处罚

国家对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及相关人员处罚的规定如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煤矿行政许可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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