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电影许可
Ⅰ 代办电影摄制许可证都是什么流程
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
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回视文化单位.
2.向广答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
(1)、拍摄影片的申请;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
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
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
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期限:
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
Ⅱ 如何办理摄制电影许可证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
1、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均有资格申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2、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制作影片的资金来源证明、拟摄制影片的文学剧本(故事梗概)一式3份;
3、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摄制资格及电影文学剧本(故事梗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报单位持广电总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
4、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
5、《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实行一片一报制度。
(2)摄制电影许可扩展阅读:
《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而制定的法规。
2004年10月10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0起施行。
Ⅲ 如何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
看是什么样的电影了,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需向广电总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填报《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Ⅳ 怎样申报电影长期拍摄许可证和免税手续
电影拍摄制作经营许可证,可分为电影拍摄许可证和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和办理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流程和办理所需的材料是有些许不同的,那么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电视拍摄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怎么办理的
首先,了解下电影拍摄许可证是怎么办理的
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审批条件是什么?
1、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立项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2、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3、制片单位实有资金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备注:电影拍摄许可证又称《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审批流程:
1、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申报;
3、下发《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审批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制片处。
审批电影拍摄许可证资质所需资料清单:
1、授权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验资报告;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5、1000字的故事要点等其他相关资料;
END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所需申请条件:
1.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所需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a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b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电影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登记: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以上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仍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若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则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Ⅳ 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炎黄咨抄询告诉您:
申办条件
(一)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二)有著作权人的授权摄制证明或协议;
(三)有申请所制作剧目必需的编剧、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摄像、演员等主创人员;
(四)有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剧本;
(五)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用设备;
(六)有申请所摄制剧目必需的专项资金;
(七)有明确的拍摄周期计划。
申报材料
(一)著作权人授权证明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1式2份;
(五)题材规划立项审批材料;
(六)摄制资金的证明件(由财务部门出具);
(七)地(市)级以上宣传部门或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的剧本审查意见;
(八)拍摄周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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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之后,如何备案
改为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由各个省的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核发的,办版理时间为20工作日;权
一般来讲需要企业有相关的经营范围,如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需要有至少三名广播电视相关专业人员,提供人员的毕业证、身份证、简历、业绩证明等;
不同地区政策不同,时间材料都不一样,具体要咨询当地广电局或者找代办做;
有其他问题可以私信我,有申请过这个证书,希望可以帮到您~
Ⅶ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投资一部电影目前没有摄制电影许可证,这个需要办理多久请问一个月
怎么方便联系你详细和你说明一下,相对的没有拍摄许可证的电影风险较高一些,因为不确定因素会比较多。
Ⅷ 影片投资人是否有权许可影片发行
正如《英雄》、《满城尽带黄金甲》等商业大片,商业电影[1]的拍摄往往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大量的资金,多则上千万元、上亿元。要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如此庞大的资金,对于任何一个电影制片单位来讲,就像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影片投资人[2]]应运而生,这样既可以解决电影制片单位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可以使一些没有摄制电影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通过投资的方式参与摄制电影,对于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和物质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该做法亦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支持。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该条例尽管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充分肯定了民间资本参与电影制作的合法性,但对于影片投资人享有哪些权利,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以致在实践中,评判影片投资人是否有权许可发行所投资的影片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论,本文针对不同的观点,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果。 有观点认为,影片投资人不具有影片摄制、发行的主体资格,故无权许可影片发行。理由如下: 一、《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参与影片交易的卖方必须持有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发行许可证。 二、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可以明确:1、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电影的摄制、发行实行国家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发行活动;2、依据《影片交易暂行规定》要求,影片的交易主体也必须具备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摄制、发行许可证,方能许可影片发行。在电影投资人未取得电影摄制、发行许可的情况下,投资人并不具备进行电影摄制、电影交易的主体资格,当然无权进行电影交易行为。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电影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因此,投资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发行许可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因此,因投资人既不具有摄制、交易的主体资格,又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投资人无权许可电影的发行,其只能在影片成功发行后,作为纯粹的投资者,按投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分得影片的发行收益,获取投资回报。 笔者认为,影片投资人依法享有其投资影片的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取收益。《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应成为其行使权利的法律障碍,理由如下: 一、在商业影片中,影片投资人作为电影摄制和发行的主宰者,依法享有影片制片人的法律地位,电影制品厂作为影片拍摄合作方只是为了符合影片拍摄程序合法的形式需要。 制片人是指其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的主宰者,他是影片拍摄和发行的决策者和实施者。他有权决定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哪位导演、摄影师、演员,有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全面控制影片的拍摄过程,并且负责影片后期的洗印和市场营销工作,因此,根据谁投资谁说了算的商业规律,商业影片的制片人就是指影片投资人。实践中,影片投资人多为投资公司或个人,如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电影《英雄》的制片人张伟平等。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电影只能由经国家许可并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摄制,而多数影片投资人作为一般性的投资公司或个人并不具备《摄制电影许可证》的资格,无法单独完成影片拍摄所需的法定程序,如剧本备案、影片审查等,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由影片投资人和电影制作单位签订《影片制作合作协议》合作拍摄,对电影片的投资、合作、著作权归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双方各负其责,各得其所,由影片投资人实质控制电影的摄制和发行,而以电影制片厂的名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尽管在合作摄制电影的在审批手续上记载的申请人均为电影制作单位,但依投资人在电影拍摄和发行中的地位和权责利一致的权责原则,并不能否定影片投资人的制片人地位。 二、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片投资人作为电影的制片人依法享有该影片的著作权,投资者有权许可他人发行,并获取收益。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影片投资人作为制片人依法享有其投资制作的电影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权利。因此,影片投资人依法有权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因此,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片投资人作为投资影片的制片人依法有权许可他人发行该影片。 三、《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应成为影片投资人行使其许可发行权的法律障碍。 1、《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在上述规定发生冲突时,依法应当适用《著作权法》,排斥《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适用,依法保护影片投资人的影片发行许可权。 众所周知,《著作权法》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电影管理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影片交易暂行规定》为效力更低行政规章,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在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排斥《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的适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认为制片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影片许可发行合同》无效的观点也就无法律依据了,影片投资人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所享有的影片发行许可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2、影片投资人依法对影片的发行许可,并不影响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亦不妨碍国家对电影行业的行政管理,不应当成为《电影管理条例》、《影片交易暂行规定》所限制或禁止的行为。 《电影管理条例》和《影片交易暂行规定》有关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有偿转让等活动中对主体和客体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在我国电影行业机制改革过程中,电影行业主管部门为了加强行业管理所制定的,其目的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 影片投资人虽无制片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但在实践中,其并不直接参与制片、发行活动,影片的实际制片、发行者均持有相应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影片发行单位进行。而且由于电影的剧本和影片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具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那么影片投资人将影片许可他人发行,无论主体还是客观上,均不影响电影市场的正常秩序,亦不妨碍国家对电影行业的行政管理,并且与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从电影行业及电影作品发行的特点看,影片投资人的发行许可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获得投资回报的主要方式。因此,保护影片投资人依法享有的发行许可权,是保障其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是鼓励其电影投资的重要诱因,也只有做到这点,方能让影片投资人为电影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充裕的资金,更好地繁荣我国电影事业。【注释】[1]于非商业电影所依附的经济效益并非其所追求的主要目的,非商业电影无法凸显影片投资人的财产权利。本文以商业电影为例,针对性地分析影片投资人是否对影片享有发行许可权的问题,以期彰显投资人对影片中所享有的发行许可权。 [2]鉴于,具备《影片摄制许可证》、《影片发行许可证》的单位依法享有影片的发行许可权不具备任何法律障碍,也不为实践所探讨,因此,本文对此不再赘述,本文所指投资人为不具备《影片摄制许可证》、《影片发行许可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
Ⅸ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什么制度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繁荣电影创作生产,维护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制片者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电影交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中方)与境外电影制片者(以下简称外方)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电影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合作摄制的故事片、美术片、科教片、纪录片、专题片等电影片(含胶片电影、数字电影、电视电影等)。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二)协作摄制,即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
(三)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第六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
(三)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
(四)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电影交流;
(六)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七条 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境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得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合作摄制电影片。未经批准,境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立摄制电影片。
第八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中方制片单位(含在境内批准注册的中外合资电影制片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双方均不在因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而停止摄制电影片的处罚期内。
第九条 申请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立项申请;
(二)中方制片单位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电影文学剧本(规范汉字)1式3份;
(四)外方的资信证明和合拍影片情况;
(五)中外双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应明确:合作各方投资比例、中外主创人员比例、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点、是否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等;
(六)主创人员简介。
第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立项申报审批程序:
(一)中方制片单位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二)广电总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期限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书面申请;
(三)决定受理的,广电总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电影剧本须经专家评审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其评审时间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符合联合摄制条件的,发给1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符合协作摄制、委托摄制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中外双方应根据批准立项的内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三条 联合摄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员比例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应当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其字幕须使用规范汉字。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经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申请立项并摄制完成的电影片,直接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外发行公映。
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片,经审查合格的,可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双方如需更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印及后期制作,应在中国境内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应报广电总局批准。
剪余的底样片素材暂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
第十九条 联合摄制的电影片,需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应按照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的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外方应通过中方在中国内地聘用电影创作及劳务人员,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与应聘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电影制片者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Ⅹ 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炎黄咨询提醒您,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 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找我们咨询代办摄制电影许可证,您只需准备以下申请材料!就这么简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3、社保证明及员工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
5、公司章程
6、(不少于三名)从事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和曾参加相关培训证明(证书)等材料、五名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编、导、摄、灯、剪、服、化、道等)如还有什么不懂请网络搜索炎黄咨询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