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
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全国通用吗
不是全国通用。 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医疗行业,比如大型医院,诊所,社区医院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发放的一种执业许可证。 它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对通过检查达到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发放的一种行政证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Ⅱ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条件 编辑 a.符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b.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c.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Ⅲ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什么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取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的都属于医疗保健机构吗
从大类来说是属于的,但是一定要分清楚是医疗还是保健,不一样的 这样看你自己需要怎么选择了
Ⅳ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一个证吗
不是一个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是从事计生相关业务,比如双查、放环、结扎之类的业务,而母婴保健主要是从事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保健、防疫、卫生等方面的业务。
Ⅵ 怎样书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报告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证件有效期:短期(法规未指定时限)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核准,可从事核准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
5.审批条件 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6.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医师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9.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基本标准的医务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二)考试、考核 : 1、理论考试:申请者参加由区卫生局组织的相关律法规培训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 2、技术操作考核:专业技术操作考核由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评估专家组(2-3名专家)负责,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明。其中理论考试或技术操作考核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发证。 (三)审核发证 :1、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资格审核合格;2、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成绩均合格。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从业人员,由高明区卫生局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10.审批时限 自考试、考核成绩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
Ⅶ 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构成非法行医么
若是诊所做人流之类的,怕是会涉及计划生育法,而不是母婴保健法。现在卫生计生合并,计生法规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超范围、母婴保健法的无证处理重得多。。。。
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怎么校验
你好,医疗抄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京师杏林为学生进行专业方面解答。
Ⅸ 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有什么规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回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答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
Ⅹ 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包括哪些项目
现在医疗机构要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就需要先去申请办理一个《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然后才能凭证申请执业项目,拿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相关项目的服务。那么,这个《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怎样领的呢?它包括哪些项目呢?
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和配合计生单位的计划人口和生育政策,不能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不能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不合法规的服务。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