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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许可目录

发布时间: 2020-12-27 22:26:55

A. 化工产品需要办工业生产许可证吗

化工产品需要办工业生产许可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发(换)证以及标记的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三)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1)工业生产许可目录扩展阅读: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无证论处,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取证条件,但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承担发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产品审查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吊销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终局复审。

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量安全的产品;

  •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许可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获得许可。

所需材料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 (3)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 (4)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来源:中国政府网

C. 须申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能在哪里搜到

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

1 人造板 2 白酒 3 电焊条 4 电线电缆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6 电热食品烤炉 7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8 预制后张法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9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10 铁道车辆闸瓦(高磷) 1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12 空气压缩机 13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14 餐具洗涤剂 15 铝合金建筑型材 16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7 砂轮 18 压力锅 19 防爆电气 20 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 21 农药 22 机动脱粒机 23 机动车制动液 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25 水泥 26 婴幼儿配方乳粉 27 化妆品28 溶解乙炔 29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30 输电线路铁塔 31 泵 32 电力金具 33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 34 电力线载波机 35 燃气调压器(箱) 36 调度绞车 37 内燃机 38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9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 40 铜及铜合金管材 41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 42 弹条 43 钢丝绳 44 轧辊 45 棉花加工机械 46 耐火材料47 环氧乙烷 48 氯碱 49 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50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 51 香料香精 52 石棉密封制品 53 摩擦材料 54 抽油泵 55 抽油杆及接箍 56 抽油机 57 搪玻璃设备58 压缩、液化气体 59 浓硝酸 60 冷轧带肋钢筋 6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62 摩托车乘员头盔 63 橡胶密封制品 64 化学试剂产品 65 染料中间体产品 66 阻燃输送带产品 67 汽车V代产品 68 机械密封产品 69 复混肥 70 混凝土输水管 7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 72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 73 电热毯 74 过氧乙酸 75 食用酒精 76 特种劳动防护产品 77 建筑外窗 78 蓄电池 79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8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81 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82 建筑卷扬机 83 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管产品 8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85 防水卷材 86 助力车 87 饲料粉碎机械 88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89 油锯 90 轴承钢材 91 磷肥 9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 93 眼镜 94 建筑幕墙 95 制冷设备 96 食用化工产品 9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98 税控收款机 99 救生衣 100 民用硝化棉产品 101 硫酸产品 102 液体无水氨产品

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诸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四、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五、汇总、审定、发证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D.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目录

您好,根据质检总局2012年第182号公告,净水器不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根据卫监督发〔2009〕75号,净水器需要办理涉水批件卫生许可。

请参考附件:净水器涉水批件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卫监督发〔2009〕75号)

E. 哪些行业需要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内一)乳制品、容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任何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务必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没有生产许可证将不得组织生产和销售。

F.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目录产品清单有哪些

详情参考质检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的生产许可证目录,及生产许可证目录8.0大相版。详见附件

G. 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能办理生产许可证吗

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国家暂未纳入发证范围。

H. 生产许可证分为哪些类呢是不是只有工业和食品生产目录

侠义的生产许可抄证,是指工业袭产品生产许可证(质监局发证)、食品药品保健品生产许可证(食药局发证)、饲料及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农业部门发证)、飞机生产许可证(民航部门),因为这几种证都含有“生产许可证”这5个字,其他的类似生产许可证的就多了如“特种设备许可证(含制造维修设计改造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林林总总多种多样,国家正在简化。

I. 哪些产品需要办理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9)工业生产许可目录扩展阅读:

根据《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J.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

已经取消,依据是今年的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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