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饲养许可
① 人工繁育许可证就是驯养繁殖许可证吗
你好,不是的。
人工养殖首先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达到可以经营利用以后,还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这是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有帮助,望采纳。
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驯养许可证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行对野生动物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意识。
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举报、制止非法伤害野生动物以及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救护、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或者举报、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依法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和生存环境。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
禁止破坏或者侵占野生动物生存环境。
第九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依据。
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第四周为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
(一)净月潭国家森林公园;
(二)双阳吊水壶溶洞风景旅游区;
(三)石头口门、新立城、太平池、双阳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库区;
(四)国有林场的林区;
(五)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园、大型绿地;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野生动物保护区。
在重点保护区内设立保护、发展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在这些场所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禁止在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堆积、倾倒污染物,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为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
第十四条 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没收和移交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饲养、放生、上交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野生动物救护所需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或者疾病威胁,以及受伤、迷途、被困时,应当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或者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误捕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无条件放生。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保护的野生动物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三章 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第十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许可证实行免费年检制度。
第十七条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第十八条 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驯养方案;
(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由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依法向市或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驯养方案进行。变更野生动物种类、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遵守动物卫生防疫、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以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定期检查、维护驯养繁殖场所,防止野生动物逃逸。
第二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获取野生动物,不得擅自驯养繁殖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
第四章 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
第二十五条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到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申领《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野生动物来源证明;
(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用途的说明;
(三)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明。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属于县(市)、双阳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双阳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许可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来源必须合法;
(二)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用途经营利用;
(三)不得对社会和公民造成危害;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严禁饭店、宾馆、酒楼、招待所、餐厅及其他饮食摊点、制售药品网点、商业网点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加工制作食品、药品、产品;
(二)销售以非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药品、产品;
(三)用野生动物名称制作广告或菜谱。
第三十条 收购、销售、加工外埠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持有当地省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产地证明和准运证及本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除应当放生的以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收购、销售、加工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需跨县(市)、双阳区运输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未持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准运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邮寄、携带。
第三十四条 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准运证标明的种类、数量和起止地点办理,超出准运证规定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准运证。
第三十五条 公路、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承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进入市场和未进入市场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扣留、没收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不得拒绝与妨碍其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情节严重的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吊销有关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运输证明;逾期未办理运输证明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 人工养殖林蛙需要到那里办理证件
可去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
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3)人工饲养许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相关法条:
第二十二条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④ 人工饲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犯法吗
只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且按照注明的种类饲养是完全合法的,譬如扬子鳄和梅花鹿都有人饲养。另外,动物园的那些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不也都是人工饲养的吗?
⑤ 个人购买人工饲养的保护动物需要手续么
这个购买个人饲养的动物的话是需要手续的,不然的话法律容易去追究相关的责任,所以还是办理手续比较稳妥。
⑥ 养殖许可证怎样办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4、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6)人工饲养许可扩展阅读
特种养殖的特点有以下:
1、饲养品类特殊,人们不常见,较陌生。
2、管理技术特殊,人们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3、用途和市场特殊。比如:狐狸的养殖,其用途主要是取皮制做服装,以满足人们穿着质量日益提高的要求。又如:蝎子的养殖,其主要用途是做药材,现在人们将蝎子做成菜搬到饭桌上。狐狸和蝎子有着它们较特殊的用途。
在市场上,特种养殖受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制约,说到底就是受人们购买力的制约。如果人们对裘皮服装、蝎子的需要量大,并有相当的购买力,养殖狐狸、蝎子就大有可为,否则,就要慎重考虑。
4、特种养殖具有机遇性。特种养殖与常规养殖的不同在于,常规养殖是经常性的,特种养殖有一定的机遇性。
⑦ 国家级保护动物是否可以进行人工养殖
可以进行人工养殖,但是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程序: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11) 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图纸、照片及媒体材料
(12)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⑧ 人工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
可以养殖和食用,但是要办手续。 省林业厅申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利用核准证》 资料 1)、服务对象在本省范围内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以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应提供的材料 ①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申请书; ②有固定的场所和资金保障; ③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④有驯养繁殖及经营利用的技术和固定的技术人员; ⑤有合法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或来源;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程序及期限 ①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给《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申请表》; ②经县(市、区)林业部门初审和市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随附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林业局。 ③经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属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在15个工作日内,省林业局或授权单位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 4)、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执行。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养殖的有: 哺乳类 短尾猴 猕猴 藏酋猴 穿山甲 豺 黑熊 棕熊(包括马熊) 小熊猫 石貂 黄喉貂 水獭(所有种) 小爪水獭 斑林狸 大灵猫 小灵猫 草原斑猫 荒漠猫 丛林猫 猞猁 兔狲 金猫 渔猫 河麂 马鹿(包括白臀鹿) 水鹿 驼鹿 斑羚 藏原羚 鹅喉羚 鬣羚 黄羊 盘羊 岩羊 海南兔 雪兔 塔里木兔 巨松鼠 鳍足目(所有种)鲸目(除一类外其它鲸类) 爬行类 三线闭壳龟 绿海龟 凹甲陆龟 云南闭壳龟 嫡龟 大壁虎 山瑞鳖 地龟 太平洋丽龟 玳瑁 棱皮龟 两栖类 贵州疣螈 大凉疣螈 细痣疣螈 镇海疣螈 细瘰疣螈 虎纹蛙 大鲵 鱼类 黄唇鱼 松江鲈鱼 克氏海马鱼 胭脂鱼 唐鱼 金线鲃 大理裂腹鱼 花鳗鲡 川陕哲罗鲑 秦岭细鳞鲑 文昌鱼 鸟类 江 豚 角?? 赤颈?? 鹈鹕(所有种) 鲣鸟(所有种) 海鸬鹚 岩鹭 海南虎斑鳽 小苇鳽 彩鹳 白鹮 白琵鹭 黑脸琵鹭 红胸黑雁 白额雁 天鹅(所有种) 隼科(所有种) 鹰科其它鹰类 黑琴鸡 柳雷鸟 岩雷鸟 雪鸡 血雉 红腹角雉 藏马鸡 蓝马鸡 原鸡 勺鸡 白冠长尾雉 锦鸡(所有种) 灰鹤 蓑羽鹤 长脚秧鸡 姬田鸡 棕背田鸡 花田鸡 小青脚鹬 灰燕鸻 小鸥 黑浮鸥 黄嘴河燕鸥 黑腹沙鸡 绿鸠(所有种) 黑颏果鸠 皇鸠(所有种) 斑尾林鸽 鸦鹃(所有种) 鸮形目 灰喉针尾雨燕 凤头雨燕 橙胸咬鹃 黑胸蜂虎 绿喉蜂虎 犀鸟科 白腹黑啄木鸟 阔嘴鸟 鹤嘴翠鸟 鹦鹉科(所有种) 小杓鹬 白枕鹤 花尾榛鸡 黄嘴白鹭 彩鹮 白鹇 黑颈鸬鹚 八色鸫科(所有种) 黑鹮 蓝耳翠鸟 鹃鸠(所有种) 黑嘴端凤头燕鸥 铜翅水雉 沙丘鹤 黑鹇 镰翅鸡 鸳鸯 麻雀 无脊椎动物 虎斑宝贝 冠螺 大珠母贝 佛耳丽蚌 伟铗叭 尖板曦箭蜓 宽纹北箭蜓 中华缺翅虫 墨脱缺翅虫 拉步甲 硕步甲 彩臂金龟(所有种) 叉犀金龟 双尾褐凤蝶 三尾褐凤蝶 中华虎凤蝶 阿波罗绢蝶
⑨ 人工饲养亚豹如何办理证件
《驯养繁殖许可证》,请熟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当地林业专部门申请属办理!程序: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2.现场查验;3.签证。
申请人需提交: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②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
③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④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⑤与动物输出单位的协议;
⑥申请增加或从外省引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须提交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⑦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还须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