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版权授权
❶ 在网上分享电子书资源会涉及到法律版权问题吗
无形的颠覆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6.18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5.8%。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直接带动了数字化出版的发展,2012年国内数字出版总产出达到1935.49亿元,比2011年整体增长40.47%,其中电子书(含数字化报纸)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增长幅度均超过30%以上。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电子书,阅读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包括kindle阅读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电子书,当当网也相继发布了“都看”阅读器。
电子书商们还在不断创新电子书的阅读体现,当用户看到好看的书籍,只需要用阅读器扫描书籍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直接下载电子书,这一过程中甚至省略了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环节。
在电子书产业持续升级的过程中,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书商们。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全球尚存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经过3年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国家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反对,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在中国,2010年6月,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因版权之争对簿公堂,中华书局指责汉王电纸书(国学版)预装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权。汉王科技则称,自己通过国学公司获得作品授权,并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电子书运营商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子书产业的产生以及持续升级,颠覆了传统的“书籍”概念,信息在“无形”被阅读、传播。传统版权法的各种法律模型在电子书时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互联网络传播权”这些对于普通公众相对生疏的版权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留给我们思索的是,电子书产业升级给版权制度到底带来了什么?
版权授权现新模式
与传统纸质图书不同,电子书“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的版权法并没有这一项权利,它完全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催生的版权法内容。我国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版权法时才增加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虽然传统纸质图书的出版、发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出版商在与作者的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出版社所有,之后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对外销售“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成为电子书商们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方式。
电子书商们总是试图提升电子书版权授权的效率,然而他们在与出版商或者与作者“一对一”的谈判中,总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于是,他们在想尽办法试图提高授权的效率。“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授权要约”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应运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争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即使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为了在版权法上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学者支持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释此种模式,即电子书运营商“先使用后付费”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即法律所规定的许可方式,而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法定许可”情形又纯属于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当然,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因为“法定许可”的补偿标准系法律强行规定,是“一刀切”的范式,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
“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是由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推出的,该种协议模式构造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其本质是将授权协议格式化,它的本质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规范版权,尽可能减少签约各方的谈判空间。事实上,格式合同只会在签约时减少谈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对一”谈判环节,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提升电子书授权效率的问题。
相比之下,“授权要约”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的同时,根据其意愿,随书刊发出一个“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权要约”本身就属于批量授权,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对于普通作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很难在出版时独立设计出“授权要约”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积极推动,问题在于“授权要约”模式下最终受益者又是作者或电子书运营商,如何让出版者也从中“分一杯羹”,这是推动“授权要约”模式走向成功的关键。
“发行权”将被重新诠释
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界定强调采用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然而,对于电子书而言,从一开始就完全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载体”,何为原件,何为复制件,在电子书的世界里并没有清晰的界定,那么又如何来诠释电子书的发行权呢?
之所以要讨论电子书的发行权问题,还主要是基于“发行权”所奉行的“一次用尽原则”,纸质图书在首次合法销售后,针对该书的发行权便已用尽,即针对该书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行为均无需再征得作者的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却奉行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还专门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出售权便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人同意。”这里涉及到问题是,用户购买电子书后,是否有权依据“一次用尽原则”而将作品再次转发给其他用户呢?基于对利益的考量,针对这一问题,电子书运营商与用户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用户一方会坚决捍卫“一次用尽原则”,而争取转发的自由;然而,电子书商则会想尽办法阻止这种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发。
纵观世界各国电子书“发行权”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例,扩大了发行权的解释,将电子书这样的无形载体也纳入发行权的范畴,但同时规定“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制作复制件时,那么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可以适用”。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例主张,发行权仅指“有形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像电子书的发行则由其他版权内容来规范,不适应“一次用尽原则”。显然,各国立法大都站在电子书商的立场,不允许电子书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新业务模式重唤“出租权”
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电子书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传统的书籍租赁业务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重新唤醒。亚马逊公司Ki″d1“电子书继在教科书领域推出租赁服务后又将这一服务扩展到一般书籍,如《有效思维的5个习惯》在Ki″d1“的销售价为9.99美元,而该书的Ki″d1“租书服务底价为5.5美元,每过一天就增加几美分,直至租价升至与销售价相同。
电子书让“租赁”变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别”。“租书”与“买书”不同,在租赁的情况下,用户只是根据其租赁的时间支付费用,而非永久阅读;电子书商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租期”届满时收回电子书。这里要关注的是,电子租书服务与作者版权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书籍租赁是否也属于作者版权范畴?如果说在“买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在“租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确认作者出租权的首个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成员应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权。关于“出租权”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立法例主张“出租权”仅适用于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国1976年《版权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规定的出租权只支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将计算软件、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传播企业节目作为出租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也奉行这一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则主张“出租权”适用于所有作品,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采用此种立法例。
其实,采用哪一种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之所以关注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租权,是由于上述作品出租产业大发展所导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出租电影、音像制品一度成为电影、音像产业的主流形式。为充分保护电影、音像制品作者的利益,相关国家才在著作权法上特别针对电影、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规定了出租权。随着阅读器的推出,电子书籍的租赁业务势必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那么,电子书产业升级是否会重唤版权法上关于“出租权”的扩张呢?
而到底是采用“出租权”还是“互联网络传播权”来调整“电子出租”行为,核心还在于在作者与电子书运营商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若是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自然有权基于“租赁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即便是未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同样也可以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不适用于图书作品,作者只能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至于未来社会是否专门针对图书的“电子租赁”设立专门的“出租权”,还完全取决于产业发展的需要。
不可回避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订,电子书产业升级势必会对法律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与此相伴随的是作者、出版商、读者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电子书产业升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其实,还远不止这些。
❷ 图书写作中如何获得图片的版权使用权
图书写作中如何获得图片的版权使用权?在图片的使用方面,很多人不清楚如何获得图片的版权使用权,图片在创作过程中也发挥着独特作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图书写作中如何获得图片的版权使用权。图片的版权使用权如何获得图片的版权使用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讨论:1,所采用的图片、图表,其内容是通用格式、符号、工程图等,则无须获得该图片、图表的作者授权免费免责使用。法律依据: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2、所采用的图片、图表,其内容非通用的图表设计、图片示意等具有独创性的,则必须取得作者授权方能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同时注明来源解决不了的问题,除非所制作的电子书发表后,无任何经营行为获得经济收入,否则必须承担赔偿作者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图书写作中如何获得图片的版权使用权?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❸ 图书版权合同终止后,会影响分授权人吗
答:图书版权合同终止后,事实应该会影响分授权人。
❹ 请问出版社授权给我某书的电子版权,授权费该如何计算
书生、方正这样的公司,帮助出版社卖图书的电子版,销售收入的30%-50%支付给出版社做版权使用费。
出版社根据它和作者之间的合同,可能还需要从自己的销售所得中再分出一部分给作者。
严格说来,图书的电子版权并不属于出版社,仍然是属于原作者的。
如果您想开展像书生、方正那样的电子书业务,可以和出版单位取得联系,具体的交易模式、分成比例或者版权购买费可以另行谈判。
如果想从书生、方正手里获得二次授权,就比较困难,出版社一般都不允许这些公司再转售第三方。
另外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直接从作者手里购买版权,也是电子书业务今后一个可期的发展模式。
❺ 电子书怎么确保版权
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
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
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韩国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
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
有关报酬的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先讲一下国内的情况。授权国内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收益还不多。去年我看到一则报道说,国内电子书的售价相当于纸书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一本纸书是二十元,如果是出版社与电子书制作销售公司四六分成,如果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是五五分成,著作权人能获得多少收益一目了然。我就听说国内不少作者对授权电子公司出版、销售电子书疑虑颇深。美国等国家的电子书出版、销售情况似乎好一些,其电子书与纸书的定价之比也比我们国家高,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七十五。如果要提高收益的比率,那就请自己制作电子书,然后交给国内外经销商经销。这相当于成书出口,只不过是纸介质换成了数字介质。
授权海外出版电子书,出版社内部的协调机制需要相应变化。如果是仅仅授权他人使用电子书权利,版权部门便可操作,因为翻译、制作都是由外方承担;如果是授权海外使用中文版权利,如果海外权利购买方需要原版存储文件或者其他技术服务,就需要版权部门与相关编辑、数字出版部门协调。获得的收益除了付给著作权人的那部分,余者全部归出版社。至于出版社这部分收益如何分配,不同出版社有不同的规矩。据我了解,多数是归出版社所有,如果成果突出,对相关人员予以奖励。
经常有人问电子书授权给海外出版商以后如何监控销售与收益问题,这非常难以回答。以前给海外出版社授权纸本书就存在这个问题,因而授权合同中经常有允许核查的条款。电子时代这个问题似乎好解决了,可以通过程序管理相关信息。问题是,任何机器都人操作的,也都是可以改变的。只要交易双方都信守游戏规则,就无需监控;交易双方没有诚信,彼此互不信任,即便搞出世界上最复杂的监控程序,也是无济于事的。交易的根本前提是相互信任。有人问可否搞出第三方监控机制,这似乎没有可操作性。
电子书的海外授权除了授权标的与以往不同之外,合同也大不一样。这里面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特别是与电子信息传播相关的新技术、新概念、新术语。去年我就碰到两家美国公司,一家希望购买图书版权,另一家打算批发电子书给美国和英国图书馆。由于他们提供的合同是英文版且其中涉及很多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定概念和术语,我一时搞不懂,更不知道如何把握。我就请对方将合同草案翻译成中文,一个说没有这种人员,另一个倒是翻译出来了,意思也看懂了,可是依然没有把握。当然国内出版社也有跟这两家合作的,直接订立了英文版合同。也许这些出版社有这种通晓中美法律、中美出版行业、中美信息网络技术概念和术语的人,有这个把握,我实话实说没有这个水平,这两个生意没做成——因为我绝对不签看不懂没把握的合同。所以拥有懂英文、出版、版权、信息技术和法律是电子书版权销售的一个重要条件。
除此之外,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特别重视。一个是电子书的授权使用载体、手段或者场合需要严格的界定,仅仅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不可以的。实际上我们购买国外图书的电子书版权也是受这个限制的,权利界定明确,合同才容易操作,也便于了解收益是否正常。另一个是原书的档案管理,尤其是电子文档的管理。美国一家电子公司对一本中文学习字典有兴趣,可惜授权方找不到电子档案。正好有新加坡一家出版公司对该书的新加坡纸版感兴趣,这本书才请人重新录入,一千七百多页的字典录入不仅耗时多而且费力大,光是校订就找了好几个人,做了好长时间。管好电子书稿等与书有关的档案不仅有利于版权输出,还对图书的宣传有极大好处。我就发现有出版社请我推广纸书和电子书版权,结果信息不全,索要多次,依然如此。对方告诉我,他们就知道这些,更多的信息不了解。我猜想出书的时候肯定弄全了,只是后来没有整理,更没有归档管理。档案管理是版权输出的重要前提。
(原载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❻ 剧本授权书怎么写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 权 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_________(剧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 剧 本
第一条 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 剧本作者:
2、 作者国籍:
3、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 剧本作者:
② 职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③ 经过转让后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需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
第三条 甲方授权地位为:
1、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 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 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 权利许可
第四条 许可权利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以下剧本著作权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 电影/电视剧 的权利;( )
修改权,乙方在使用该剧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剧本作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损害和影响剧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该剧本的原意;( )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 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 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
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 (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 许可方式:
1、 专有使用权许可
(注:如果专有,应明确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含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六条 许可使用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 全球范围内
第七条 许可使用期限:
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授权语言:
中文(国语版、粤语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 报 酬
第九条 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3、基本著作权使用费用+项目分成。
第十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时间为: 。
第十一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2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著作权使用费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金额为: 元(占总额 %)
3、甲方修改完成后,乙方支付剩余著作权使用费用为: 元(占总额 %)
第十二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3种方式支付
1、基本著作权使用费用,金额 元,支付时间: ;
2、项目分成方式为 总收入的 %。支付时间: 。
第十三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之甲方报酬,均为税后报酬,有关税款由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章 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署名权
1、署名方式:
2、署名位置:
甲方的署名应在影片作品中,在 之前位置,以单幅画或者二人幅画面( )署名编剧,为第 位编剧;
3、在乙方相关影视作品的海报、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中,不得侵害甲方署名权;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编剧”职务中增加署名和更改署名次序。
第十五条 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剧本,如需另请他人修改剧本,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甲方允许乙方在影片拍摄中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剧本进行必要修改,但涉及更动重大情节内容,调换人物关系,更改片名等,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3、凡经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剧本,乙方不得修改;
4、乙方须保持剧本作品的完整,不得篡改,不得断章取义,不得更改剧本的主题、时间和历史背景、人物定位、故事结局等剧本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 荣誉权
1、使用本合同约定剧本拍摄的影视剧获奖,甲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旅差费由 方承担。获得国家政府奖励,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按规定及时奖励给甲方;
2、影片在国内首映式或者研讨会,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出竞赛,乙方应邀请甲方参加。
第十七条 授权书
基于国家电影电视审查许可的相关法规,乙方在项目报批阶段,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甲方剧本授权书,若此时乙方尚未全额支付本合同第三章约定之报酬,则此授权书并不代表乙方获得本合同授予之相关完整著作权,乙方不得使用该剧本拍摄和发行影视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拍摄,并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约定之报酬给予双倍赔偿(见本合同附件1)。
第十八条 转授权
乙方仅以本合同约定行使授权,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 再转授权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保证与承诺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 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2. 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剧本,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权利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 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 年内使授权剧本拍摄出品;
4. 乙方保证在此剧音像产品上市后 日内,赠送甲方音像制品10套,剧照15张,海报5张。
第六章 剧本交付
第二十一条 剧本交付时间:(注: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的著作权使用费后)
第二十二条 交付剧本规格:(注:电子版或纸介版 页数、电子版要注明邮箱)
第二十三条 交付确认
1、甲方剧本交付乙方,乙方应提供签收凭证;
2、甲方剧本发到乙方指定邮箱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应于一周内提交确认函件,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四条 保密原则
1、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或文件、图片及档案等相关资料,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 年仍然有效;
2、双方对于本合同约定之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须保密,不得对外泄露,防止被他人剽窃盗版。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前期费用
有关为写作剧本深入生活采访的费用及前期购买创作所需资料的费用等,经双方商定,由 乙方承担,支付费用 元。
第二十八条 选择导演与主演
为了确保剧本拍摄质量和市场推广,导演和主演的人选由双方协商确定。
初步达成共识,导演要求 等人,主要演员要有 、 等级别的演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甲方放弃或不放弃对于导演和主演的选择权利的主张( )。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摄制、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损失、迟延等,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三十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或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建,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特别约定:
1、若乙方根据甲方剧本拍摄完成之电视剧的实际集数,超出本合同约定集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每集剧本单价,按照实际集数补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为支付全部稿酬。
2、对于该剧的衍生产品,甲方主张一定比例的分成 %。
3、影片在超出授权外地区发行收入,甲方将获得 %的利润分成。
4、本片插曲的歌词,要征求甲方的意见,共同商定方能采用。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授 权 书
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立项通知书
授权方: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电子信箱:
被授权方:法人姓名:
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要求提供“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鉴于双方在 年 月 日就电影剧本《
❼ 帮我找几篇关于图书版权现状的调查报告:采纳后加至少20分!!
中国图书版权贸易现状分析
2004-10-02 《出版广角》
作者:王艳
版权引进“星星之火已经燎原”
十多年前,“版权贸易”在中国绝对是个陌生的概念。国外的作品拿来就译之并出之,似乎天经地义。因为中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才正式颁布《著作权法》并加入两个国际性的版权公约。之后,随着中国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出版社和国外出版公司之间的图书版权贸易从无到有,逐渐升温。1995年之前,可统计的图书版权贸易项目还寥寥可数。1995-1998年,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全国出版社四年的引进版图书累计为14500种。而到了2002年,该年全年的图书引进数量已达到了10235种;2003年,尽管受到SARS影响,全国引进版图书数量也达到了近万种。从开展版权贸易的省市来看,除了内蒙、西藏和青海,全国各省市出版社均有开展版权贸易的记录。版权贸易这把火已经是越烧越旺。它的迅猛发展同时带来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遵守版权贸易规则,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当今的世界,欧美文化仍是主流文化。中国的出版社为了优化自身的出版结构,积极投入版权贸易,采取“拿来主义”,这本身也无可厚非。可是,出版社万万不能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短期行为。比如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出版,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出版汇编作品,又或者欺瞒印数不结版税。孰不知,这些行为能得一时之利却是砸了自己的牌子。国内外出版圈子其实并不大,国外出版商或其代理人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你以往不尊重版权的态度也许早就被他们耳闻而被列入了他们的“黑名单”。去年,笔者碰到一个真实的事例,一家地方出版社和英国培生出版集团几年来陆续签约出版了二十多本经济管理方面的书。去年该社突然决定调整出版方向,提出终止所有和英国培生已签约的合同的执行。英国培生愤怒地宣称:这是他们从未遇到过的最严重的毁约行为。他们会把这事情转告英国同行,今后再没有人会愿意和这家中国出版社进行版权贸易。所以中国出版社在版权引进过程中应该以优良的图书品质和自身诚信的形象使本社的版权贸易迈上长期良性循环的轨道。所谓“口碑在外”,版权贸易尤其要靠品牌和长期信誉的积累。国外有信誉的出版商和版权代理商大都很重视老客户,版税率高低不是惟一的标准,必须注重维护与合作伙伴的长久合作关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国外对合同非常重视,大公司有自己的格式文本,小公司会采纳代理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位美国作者,她在我方提供的常规版权授权合同的基础上又让本国律师把合同增加到厚厚的十几页。一旦出版社签字认可了,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例如:遵守支付预付版税的时间、出版时间、提交销售报告的时间、寄送样书时间等等。哪怕是很小的义务,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必须履行,否则不但造成违约,还影响出版社的信誉和对外形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了常规问题,还有一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例举如下:
1.原版作品的封面装帧设计不可以随便拿来就用,应该先征求国外权利人的意见。
2.现有少数国外出版公司提供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以授权作品的国外版本的市场寿命为授权期限。这种情况下,一旦国外同本书有了最新的修订本,他们就可以重新授权。原被授权方(国内出版社)虽然对新版本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你放弃了,新版本的版权由其他国内出版社购得。你的旧版本在中国市场上就自然归于失效。
3.关于分授权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人授予出版社为期若干年(不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分许可”权,以及收益的具体分成比例,出版社就有权向其他出版社发放分许可并获得“分授权”可能带来的利益。如早期台湾出版社或代理人对大陆分授权海外的翻译作品,是因为大陆的版权贸易起步晚,他们抢先购得了全球中文版权。现在大多西方国家已知道中文有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的区分,授权也已分开。但对于和中国版权贸易不熟悉的国家及出版社,我们大陆的出版社仍可争取全球中文版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4.关于出版前提供外方样稿审译。少数国外的出版公司或作者,对自己作品的翻译版本要求特别严格,会要求中方在正式出版前,提供译稿给他们审核。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出版社可不要对此“视同儿戏”或采取“先斩后奏”或抱着侥幸心理,蒙骗“老外”。否则的话,你就等着对方的律师函吧。
在我们的出版社没有对外版权贸易经验、没有专业人员从事版权贸易业务时,委托国内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运作不失为开展版权贸易的一条捷径。
避免恶性竞争,以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由于引进图书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中国出版社在版权贸易的购买条件(预付金和版税率)方面都呈水涨船高之势。其实,除了已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大型出版公司,大多国外出版商对中国图书市场不甚了解。国外版权所有人(尤其是初次和中国做版权贸易的)常常简单地将中国人口数量和图书市场购买力结合起来,对中国市场给予乐观的预期,而忽略了中国图书定价和西方图书价格水平的巨大差距。通常情形下,如果中国出版社对国外出版商客观分析一下中国真实的图书市场情况,争取到一个合理的版税价格是可能的。问题是,现在部分国内出版社对引进外国图书采取的是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态度,“拿到篮子里都是菜”。尤其是在一些比较紧俏的图书的版权竞争中,一些出版社不顾自身承受能力而哄抬版税,导致版税率被人为抬高到了非正常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花高价买到版权的同时实际上也买到了高风险。更严重的结果是,国外出版商会认为,你们中国出版社既然有人能出到这个价钱,我抬高价格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前不久就有一家美国出版公司对笔者说,以前他们卖给中国的书都只要1000—1200美金的预付,但他们听说出版同类书籍的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卖给中国的书每本预付金都是在1500美金以上,于是大感吃亏,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图书的质量和澳大利亚公司出版的图书位于同一档次。现在这家美国公司已明确表示,今后他们的图书版权卖给中国也要抬高价格。这活生生的事例真应了“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句中国老话,吃亏的最终是中国出版社。恶性的版权贸易竞争不仅有损于中国出版界的整体形象,同时也助长了部分海外权利人漫天要价、趁火打劫的气焰。
版权输出“路漫漫其修远兮”
在一方面中国版权引进如火如荼的同时,版权输出的明显逆差已是不争的事实。综观这两年的数据,比如2002年全国版权输出1297项,2003年1317项。其中绝大多数的是输出到港台和亚洲国家的,如果再详细统计输出到欧美国家的数字,恐怕就占一二个百分点而已。这样的话,中国每年版权引进和输出的比例是9:1,而事实上引进和输出到欧美国家的比例约为400:11
版权输出真的那么困难吗?尽管各级领导早就重视这个问题,也再三强调要重点落实版权输出工作。可是由于中文目前在世界上所处的文化地位的弱势,翻译语言的障碍和不完善的输出渠道,做好版权输出工作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
首先就文化隔阂来说,笔者每每在国际书展上和国外出版商谈及在他们国家读者所能看到的或者感兴趣的中国图书题材,多是一些多年生活在海外的华人作家为了迎合西方读者口味所写的小说,而且读者的主体也还是华人华裔。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了解世界很多,但世界了解中国太少!这固然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综合国力有关。随着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瞩目的热土,“中国元素”在西方国家也逐渐升温,现在已有一些西方作家跑到中国来寻找写作素材。我们的国内的代理机构也可以考虑组织国际上对中国感兴趣的作家或出版人,邀请他们到中国来亲身体验,与中国的作家面对面沟通,以此创造机会,让中国本土的作家和文化真正走向世界,逐渐为世人所熟悉。
其次就语言障碍来说,凡是作过尝试的出版社或代理人都知道,输出版权的工作,之所以港台地区容易成功是因为没有语言的障碍。而同样的书,如果要推荐到欧美国家,难度要大得多。因为语言问题,事先要进行大量的翻译工作,且不论翻译质量如何,这翻译费由谁承担呢?作者本人、出版社还是国外出版公司?其结果:翻译费的投入往往是“打水漂”。周期长,投人大,见效差。久而久之,出版社或代理人对版权输出到欧美国家的工作也就不那么“执着”了。借鉴法国、韩国等国家输出本国文化的机制和模式,他们通常是由政府出资组织成立官方或半官方或民间的海外出版基金会,通过赞助翻译者,补贴版权购买者或赞助出版发行的形式帮助本国图书在海外出版发行。
还有关于推荐渠道的问题。国外的大型出版集团在开展版权输出业务时往往会将自己出版物交由权威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处理,从而集中精力从事出版工作。在选题的挑选和决策上,国外出版公司的编辑也往往是在专业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推荐下考虑是否出版。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把中国的书稿推荐到国外去出版,除了要有准确的翻译,还必须要“找对人”——就是愿意推荐书稿的版权代理机构或愿意出版翻译书稿的外国出版公司。阿来的《尘埃落定》之所以版权输出到美国能取得较大的成功,除了小说本身的西藏题材较吸引西方读者之外,美国的一家版权代理机构对这本书的成功推荐和运作是功不可没的。
我们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如果能够及时准确地传导海外市场对中国出版物的需求信息,而出版社在版权输出上则“集中授权”,由代理机构“统一运作”,中国版权输出工作中的桥梁就真正建立起来了。在此,也呼吁国家在税收、资本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国内一两家大的版权代理机构,以推动中国版权输出事业的发展。
版权代理“朝阳还是夕阳”
在国际上,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要求,版权代理人在出版界非常活跃,往往在版权贸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例如版权贸易最活跃的美国有600多家版权代理公司。英国有200多家。即使在版权代理公司相对较少的德国、日本、法国和俄罗斯等国家,他们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很健全,某种程度上,那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实施着版权代理人的角色。
那么在中国版权代理行业的状况如何呢?目前,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有28家,从业人员不过百余人。即使再加上行业协会、文化公司和热衷于文化交流的海归人士,版权代理人队伍总共也就几百人而已。从版权代理分布的领域看,上述28家机构,除了有5家专业从事电影、电视、音像产品的代理,其余23家都限于图书版权的代理。而其中真正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作用的也就屈指可数的三四家。从服务内容看,版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可分两大块:一块是国际版权贸易,例如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另一块是国内版权代理,诸如联系出版、提供版权咨询,代理解决版权纠纷和代理诉讼等等。
从版权代理机构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角色看,在国外,除了大型出版集团设有自己专门的版权贸易部门,大多数的中小型出版公司的版权贸易都是通过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去实现的。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出版社无论大小都分别跟不同的海外出版商或海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效率和效益低下不说,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当然这里有个客观情况,就是版权代理行业在中国的发展也就短短的十来年,中国版权代理机构的竞争力与海外中介机构相比,相对较弱。这种情况下,海外中介机构利用他们多年的资源优势,阶段性地垄断了海外的一大批优质的版权资源,并高价在中国兜售。这对中国出版社的涉外版权贸易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理想的状态是中国出版社对国内自己的版权代理机构“集中授权”,把版权的引进和输出交给专业、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去做,自己则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人到出版工作。这一方面是对国内年轻的版权代理机构工作的支持,支持他们和海外版权中介机构的竞争;另一方面也是节省出版社在人力,财力方面的开支,充分利用版权代理机构已有的人才专、渠道广、协调能力强等优势,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版权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
从版权代理机构在国内版权贸易的角色看,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提供版权咨询,代理解决版权纠纷和代理诉讼等领域已有所涉及,但代理国内作者的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起来。最好的概括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作家代理是国外版权代理公司活跃在出版舞台的最重要角色。国外作家大多是由其代理人与出版社签约,并承担一揽子与其作品相关的版权事务。这样,作家可以更专心的投入到创作中去。但是目前在中国,作家代理这块业务没有能够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从作家角度而言,出于中国传统观念,更多的人喜欢亲力亲为,认为自己的稿费本来就不多,哪里愿意再给别人提成?就知名的作家来说,他们的作品一诞生就是“香饽饽”,哪里需要经纪人再去给出版社推荐稿子?所以很少有作家主动与国内的版权代理公司联系版权代理事宜。从版权代理公司角度而言,处于最基本的经济角度考虑,若以作家所应得稿费的10%作为代理佣金,大多数情况下是人不敷出,能出名的畅销作家和畅销书凤毛麟角,靠常规的稿费提成哪里能养活自己?所以积极性也不高。
出版和版权行业是公认的“朝阳行业”,版权代理尽管目前在中国困难重重,挑战大于机遇,也没有理由是“夕阳行业”。关键是中国的版权代理机构应当改变只为出版社服务的状态,要善于向版权的深处和广处挖掘潜力、求取效益。版权代理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能否站稳脚跟,关键要看其拥有多少版权权利资源,如何去经营、盘活这些资源。没有这些资源,代理机构就等于在为“无米之炊”,无法为文化产业界提供服务,当然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更不要说发展了。
版权代理机构,通常被称作一座桥梁,一头连接着著作权人,另一头连接着著作权使用者。当前对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开掘并抓住国内外两头的版权资源,积极尝试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和信息产业的版权市场;培养人才,找好定位,创立品牌,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具备全方位代理能力的版权代理公司。
❽ 一本书的版权费一般要多少钱
每本书的版权费都是不一定,这要看书的领域、内容、长度、质量、畅销程度、作者的名气等等。
一、出版书的版权费用
版权费俗称版税。是指使用某项电视节目或有关著作应付给权利所有人的一种费用。无论在电视发行和放映,都应注意版税问题,否则可能出现商业纠纷。
一般的版权费有两种算法:
约定版税:一般是5%~15%不等,按照标价*出版册数*版税比例支付作者。
买断: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一笔稿费,书本的收入就和作者没有关系了。一般来说,买断的价格会比较高,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
二、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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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印刷-发行。 至于出书的费用,可能需要2万元以上一般说来出版发行一本书的相关费用可以分为:印前设计、出版、印刷,又具体分为: 印前设计:录排(含出片)、封面设计(含出片) 出版:书号费(管理费)、编审费
印刷:封面印刷(含纸张、印刷、覆膜、后期)、内文纸张、内文印刷、装订 假设书为传统的大32开,300页,单本单号,单色、胶版纸印刷一万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