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相对人
A.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或者权利的行政行为
C【解析】A、D两项一般不存在申请的问题。B项并非是“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或者权利的行政行为”。只有C项完全符合定义。故正确答案为C。
B. 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中享有哪些权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回颁发许可证、执照答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所授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们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C.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
c。行政执法,就是指在实施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内关和得到法律、法规容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
行政司法是国家机关以司法手段裁决行政争议。
行政检查是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
D. 什么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E.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关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在统一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行政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即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F.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有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包括: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许可相对人扩展阅读:
行政许可作用
1、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
3、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4、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
5、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
G.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相对人是如何判断的,是根据提交的许可申请单内容来判断的吗
你好,不知道你的意思 是不是说,同一个建筑物内,存在多种卫生经营场专所,并且这些属经营场所分别有卫生许可证,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要判断管理相对人,不能仅凭卫生许可证,主要是要看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或负责人是谁,也就是说,一切要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 为准。
H.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行政相对人依行政法规定而享有的、针对行政主体所主张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主体的义务相辅相成,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这种权利则具有相对应的义务,即相对人的权利同时构成行政主体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权。这是指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其某种利益需求的权利。这种申请权利是程序性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可能是请求得到某种实体利益,如对颁发许可证提出申请;也可能是请求开始或进行某种程序,如申请听证或才加听证程序等。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享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参与行政法规,规章及现在政策的制定;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参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应程序等权利。
3、了解权。行政相对人有依法了解行政主体的各种行政信息,包括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会议决议、决定、制度、标准、程序规则,以及与行政相对人本人有关的各种档案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保密的外,行政相对人均有权查阅、复制。
4、受保护权。即行政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在受他人妨碍、侵害时,有请求行政主体保护的权利。如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他人侵害后请求行政主体予以处理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行政主体确认的权利等。
5、收益权。即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获得现实利益或可得利益的权利。具体有得到行政许可、行政指导和行政奖励的权利,在遭受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得到行政主体救助的权利,等等。
6、受平等对待权。即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主体平等对待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以个体身份与行政主体发生关系的,而行政相对人个体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行政主体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对每一个个体的行政相对人都有平等对待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则具有收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7、陈述、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与自身利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陈述自己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辩解,并驳斥行政主体的理由、依据的等权利。
8、抵制违法行为权。即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各种法定权益和自由,如人身权、财产权、自营自主、权劳动权等,这些权益有的可能是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而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权益,但为保护这些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却是行政法专门赋予给行政相对人的,如拒绝行政主体乱摊派的权利、拒缴行政主体不合法行政罚款的权利,等等。
9、行政监督权。即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它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等。
10、行政救济权。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行政补偿权等。
I.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回以后,由此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还是补偿
赔偿。
补偿没有惩罚性,只是补充性,一般在行政机关无过错造成损害情况下会有。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既可撤销也可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
1,赔偿原则:
只有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非行政行为,如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民事行为及行政人员的个人行为等,均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2,行政违法:
只有违法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仅以客观上行政行为违法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体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
3,造成损害:
a,行政赔偿因行政主体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引起。首先,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政行为只有在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即属于行政侵权行为时,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b,如果侵犯的不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没有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有利于相对人的违法减免税,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如果剥夺的是相对人的非法利益,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c,其次,行政侵权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违法行政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如不举行听证但未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或者该行政损害不是由该行政行为造成,如由于相对人本人过错造成,则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d,最后,行政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行政主体由国家设立,其职能属国家职能,行政权也属国家权力,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实施的职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本质上是一种国家活动。
e,因此,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但正如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行政职权一样,行政主体也是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代表即赔偿义务人。
(9)行政许可相对人扩展阅读
行政赔偿
赔偿的当事人包括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请求人,这是指有权要求赔偿的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
J.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后因如何处理
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听证,不明白的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