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⑴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办证机关审查资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作出受理决定的,办证机关实地考察。
4、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⑵ 如何办理烟草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十四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业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经营者的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者的免冠相片;
3、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6、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已制定合理化布局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其他具体要求)。
⑶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依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一)守法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合法渠道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卷烟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卷烟零售户不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和走私卷烟,一经查证属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依法使用许可证
1.亮证经营 卷烟零售户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服从后续管理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依法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零售户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经营场所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2)依法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3)先申请后停业。卷烟零售户需要暂停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
(4)依法恢复营业。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营业。
(5)依法补办。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者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
(6)依法歇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时,持证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
(7)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⑷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办证机关审查资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作出受理决定的,办证机关实地考察。 4、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证程序 1、申请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⑸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首先营业执照要变更好,尽快办理为好。 去你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变更,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各地不同可当地烟草局问),其它好办。正常办证费用。 一、申请范围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二、办理机关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三、办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提交材料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许可证正副本(新开业的不用提交)。 五、办证程序 1、申请 申请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提交申请:(一)可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局办证厅直接递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换证)审批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二)可以通过登陆系统,在“网上办公”栏目直接进行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如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各级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各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后,将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核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审批 各级烟草专卖局的审批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当地合理布局要求进行复审,并在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办理的,系统将发布领证公告,各级烟草专卖局加盖专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申请以此为凭证前往相应的地点领取许可证;不予办理的,作出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⑹ 什么情况不可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以外的情况不可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讲解和讲义哪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教程框架 第一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展变化 (一)新办法有了较大突破: (二)新办法内容更加细化完善: (三)新办法的新增内容: (四)新办法内容有了部分修改: (五)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的内容: 第三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的原则 (三)、信赖保护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便民的原则 (六)竞业禁止原则 第四章 办证程序 一、申请主体和事由 二、申请方式 三、申请类型 四、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五、办理许可证公示规定 六、对许可申请的处理 七、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期限与许可决定的种类 八、明确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几种情形: 第四章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 一、规定了许可证使用的总原则 二、主要解决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五个主要突出问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体制(体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持证人的监督检查,二是专卖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从监督管理的角度对管理对象义务的规定 六、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说明
⑻ 什么情况下可以续签烟草经营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你只要向发证的烟草专卖局进行申请就可以了
⑼ 什么情况不可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以上规定的条件以外的情况不可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
⑽ 烟草许可证在哪里办理
烟草许可证可以在烟草专卖局办理。
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10)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扩展阅读:
一、申请条件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