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授权
㈠ 交警和路政有什么区别
所属部门不同:运政属于行政部门,交警是公安编制内的执法部门。
2、职能不同: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简称“交警”。
3、适用条款不同:交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路政执法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公路法授权扩展阅读:
交警的职责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所属部门不同:运政属于行政部门,交警是公安编制内的执法部门。
2、职能不同: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简称“交警”。
3、适用条款不同:交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路政执法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公路法授权扩展阅读:
交警的职责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所属部门不同:运政属于行政部门,交警是公安编制内的执法部门。
2、职能不同:公路路政执法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高速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机动车的登记管理等,简称“交警”。
3、适用条款不同:交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路政执法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1)公路法授权扩展阅读:
交警的职责
1、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划,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对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对车辆损失的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2、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核发牌证、转籍、过户、转出、转入等。
3、负责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补发,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4、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开展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宣传。
5、负责交警部门科技项目的开发、科技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6、负责道路的巡逻,纠正交通违章,维护交通秩序,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开展警卫工作。
㈡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多少
国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20米;省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5米;县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10米;乡道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不少于5米。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2)公路法授权扩展阅读
国家在公路两侧划定建筑控制区,主要有以下目的:
一是为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两侧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与公路主线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
二是防止公路出现街道化现象,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三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建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影响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
四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五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国家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
为了使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制度更切合各地实际,《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均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㈢ 《公路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属于哪种类型
1、这属于法律授权;
2、国务院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
㈣ 公路归属权去哪里查
这个可以去相应的管理部门,比如交管运输部门,收费站,进行查询。
以下附相应的一些政策解读,有利于理解最终归属权。
在公路投资体制改革前,我国公路完全靠政府财政拨款建设,公路的所有权归属也很明确,即为国家所有。随着公路收费制度的建立,包括政府还贷公路以及
国内外社会资本通过BOT(建设—运营—移交)或者TOT(转让—运营—移交)方式参与的经营性公路,到目前为止我国收费公路总里程约150,000㎞并
将继续增长。这些巨额投资所形成的公路资产在法律上产生一个问题,并且在公路特许经营实践中已经有投资者提出——公路BOT/TOT项目资产所有权到底归
国家还是项目公司享有?
一、关于收费公路所有权的现行法律解读
(一)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定义中所有
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权能,只有所有人能够对财产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其他权利只是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的让度,从而产生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通则同时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就公路BOT/TOT项目而言,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路资产必须为国家所有,则项目公司可以取得公路资产的所有权。接下来我们将考察其他法律是否对此有规定。
(二)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
公路法的这些规定其实是BOT/TOT模式的展开表述,对于公路资产的归属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从“由国家无偿收回”中“收回”的表述来看,可以理解为国家所有。关于“收回”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但是通过考察一些法律中的用法可以进行归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笔者认为,因
为租赁物本来为出租人所有,当其解除合同后,“收回”租赁物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使其因为出租行为而受限制的所有权重新回归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
权。”由于土地所有人本来就是国家(通过各级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国家出让一定年限的使用权,是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能授予土地使用权人,
当国家需要使其土地所有权归于完整的时候,“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当然结果。
类似用法在民商事和经济法领域还有很多,在此不一而足。在民商事和经济法律中,所谓“收回”即意味着本权利人在将本权利或者本权利之部分权能向他人一
定程度授权以后,因为授权到期或者撤销授权,重新使本权利归于完整。照此解释,对于公路法中“收回”的表述,笔者的理解是:国家将其所有的公路资产授权给
项目公司经营一定期限后,因为到期或者提前终止而消灭特许经营权,使公路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恢复完整性。
(三)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依照条例,收费公路的权益仅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对所有权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条例是根据公路法制定的,所以关于公路资
产所有权的规定应该与公路法保持一致。那么条例中规定的经营管理者的“移交”与公路法中的国家的“收回”是对应的概念,应该理解成:经营管理者将被授予的
公路特许经营权交回给授权人。
(四)关于收费公路BOT的两个部门规章
1.《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BOT没有明确定义,按照“建设—运营—移交”的狭义模式理解,项目公司不能拥有项目的所有权。
2.《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8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的所有权。”所以该通知中的BOT实际为BOOT(建设-所有-运营-移交)。
两《通知》有关BOT方式中项目公司应否拥有项目所有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带来适用上的困难。笔者认为,在1995年公路法以及条例没有出台时,这些部
门规章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在1998年公路法和2004年条例制定后,对于公路资产所有权的规定应该适用更高位阶的公路法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
权。……道路、电力、通讯、天然气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
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本文讨论的收费公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项目公司不能取得所有权。由于物权法草案本身对于“道
路”所有权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考察其他法律。从上文的分析来看,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公路法及其条例从法律用语的解释来看,收费公路所有人为
国家;而两个《通知》一方面因为冲突难以适用,另一方面也不得与新的并且效力更高的公路法和条例相冲突。
从物权法草案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来看,表明了我国物权立法的一种发展趋势,即在明确物之归属的基础上,注重物之利用。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
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法律的观念已不再是过分强调物的所有,而更多的是关注物的利用,这显示了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物
权法的发展呈现了从“所有”到“利用”的趋势。所有权表明的仅是财产的静态归属,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但是,法律对所有权的确认并不是法律以及社会经
济活动的终极目标,其真正目标应当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资源。而且所有权四大权能中本来就包含“使用、收益”,现在两者的地位更加重要了。所以,在
所有权明确的基础之上,用益物权的稳定保护和充分发挥作用更加重要。
三、收费公路用益物权能够获得现行法律的稳定保护
上述分析的结论是:收费公路为国家所有,而项目公司只享有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三种用益物权,但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得到现行法律稳定的保护。
(一)法律效力和稳定性较高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次,公路法建立了收费公路制度,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
建设公路,并收费经营;符合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民法通则、公路法、条例规定了诉讼和赔偿机制。在立法体系中,公路法属于法律,
效力比较高,稳定性较强;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效力和稳定性仅次于法律。即使是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发生变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已经存在的收费公路经营权仍然受到原有法律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物权法草案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将来如果因为国家征收、征用行为或者法律变动导致公路收费经营权的削减或者丧失,权利人可以请求相应的损失补偿。
(二)收费经营权才是公路资产的核心价值所在
从公路BOT/TOT模式来看,之所以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主要是因为收费制度,收费经营权才是真正的价值所在。离开此制度,公路所有权在经济上没有任
何意义。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具有担保价值的也主要是公路的收费经营权,投资再多而没有预期收费现金流的公路项目,是不可能实施项目融资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收费公路所有权归国家享有是现行法律的要求,随着公路收费经营权法律保护机制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提高,收费公路BOT/TOT项目投资人的权益完全能够受到稳定的保护,而不必为所有权所困扰。
㈤ 想问一下律师~国家出钱修的路,村民有权利自己收过路费么
1、路霸,拦路敲诈勒索,属于应当严厉打击的匪恶
2、暴力威胁,更属于打黑范围
3、警察不管,需要向上反映,捅破黑恶保护网
4、与黑恶势力斗争要注意自我保护,避免直接冲突,甚至将自己隐蔽起来
㈥ 城市规划七线的红线说明
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存在绿线,黄线等。
红线所谓“建筑红线”,就是指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的用以界定公路两侧能否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界线。建筑红线控制就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内建盖永久性非公路设施的管理过程。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它可与道路红线重,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建筑物。
规划红线是宏观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建造。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除基地内连通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1.在人行道地面上空:(1)2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大于0.4米;(2)2.50米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米,并不应大于3米;(3)3.50米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4)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米,并不大于3米。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1)2.50米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米;(2)5米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米。
㈦ 占用公路乱堆乱放由哪个部门管
公路上乱堆乱放的问题。其直接危害就是导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而引起的赔偿问题。依据现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能划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警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据公路法和路政条例规定,路政机构只负责保护公路的责任并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所以因在公路乱堆乱放引起的道路安全事故应由公安交警管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明文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这条规定只是规定了保障畅通的职责,并没有提到安全问题,况且,公路法并没有授权路政管理机构的强制清障权,要是当事人不清除或者一直找不到当事人,路政部门还拿它没有办法,如果你强行清除反而违法了。相反,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104条规定,公路上乱堆乱行为影响了交通安全,应由公安交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这就授权了交警的强制清障权。按照权利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没有纯粹的权利和纯粹的责任,有权必有责,无权必无责,哪个部门有职权应该哪个部门承担责任。再一个就是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在道路上乱堆乱放引起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责任肯定是指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管理部门因公路上乱堆乱放引起的责任只能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那么相应只能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只有直接责任者即找乱堆乱放的事主承担。现在多数原告都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民事赔偿,打民事官司,这是站不住脚的,找错了对象。强烈建议国家修改《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的职责(I并不负有安全职责)!!!
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7月1日实施,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按照《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来16条和自《行政许可法》第25条的规定,都是相对集中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规定,这与授权实施处罚和许可不一样。
处罚法16条是相对集中,17条是授权,18条是委托。
许可法第23条是授权,24条是委托,25条是相对集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将行政许可、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权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并无不妥。
㈨ 关于公路路政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的有关问题
首先,你还没弄清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和交通局的关系,路政部门它是交通局(地方)、公路局(省直)下设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存在受权关系。其次,路政部门的执法权是《公路法》授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