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许可
㈠ 生猪定点屠宰制有可能变为许可制吗
一个建议:废除生猪定点屠宰 实施许可制
今年全国“两会”,万隆只带来了一个建议: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鼓励、实行品牌化经营,各销售点销售时应标明猪肉生产企业或商标,便于责任追溯。依法推进现代养殖业、现代屠宰业、现代化肉食品加工,就一定能够解决好肉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真正吃上放心肉。
㈡ 生猪屠宰许可证怎么办理,好办理吗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审批流程
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验收及发证:
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
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
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
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
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按序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种证书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窗口受理材料→市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区商务厅意见→市政府作书面决定→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窗口受理材料初审→市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市政府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法定时限:无。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㈢ 生猪屠宰证书需要年审吗
根据商务部制来定的屠宰证样源式,畜禽屠宰证后设置有4个年检记录页。从这个角度来说,发给屠宰企业的屠宰证,是需要进行年检的。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因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定期检验(年检),地方性法规不得规定定期检验(年检).所有,屠宰证的发证机关不能实施年检。即使屠宰证在印制后,设置有年检的页面,但仍不需要年检。
㈣ 长春市《畜禽屠宰许可证》审批-二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畜禽屠宰许可证》审批
二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员上岗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详实准确 。)
2.一般情况需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环保部门审批意见(批复或批文)(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详实准确 。)
6.一般情况需提供:填写真实、完整的《生猪屠宰许可证申请书》、厂区平面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详实准确 。)
7.一般情况需提供: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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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实施许可制度是啥意思意思
省长谢伏瞻点题 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回答食品安全问题
中原网讯(郑州全媒体新闻中心两会记者 孙娟 张乔普 覃岩峰 武建玲 廖谦 北京报道)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在河南大厦四层国际会议厅召开媒体开放日。
河南是农业大省,食品企业众多,“食品安全”成为国内外媒体关注的重点。昨日上午,河南代表团召开媒体开放日后,省长谢伏瞻专门让全国人大代表、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留下来,点题让他回答食品安全问题。
谈食品产业:应该勇敢“走出去”
万隆表示,我国的食品工业总体散、乱、差、小,监管混乱,因此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多,食品企业应勇敢走“走出去”发展道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走工业化、现代化、规模化道路,重点应该推动产业升级,调整结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的集中度,降低成本,优化管理,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在采访中,万隆特别强调,要抓好食品安全,一定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实现合格产品全国大流通。
一个建议:废除生猪定点屠宰 实施许可制
今年全国“两会”,万隆只带来了一个建议: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鼓励、实行品牌化经营,各销售点销售时应标明猪肉生产企业或商标,便于责任追溯。依法推进现代养殖业、现代屠宰业、现代化肉食品加工,就一定能够解决好肉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真正吃上放心肉。
㈥ 办屠宰场需要哪些证件
办屠宰场所需要的证件及条件可以参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办屠宰场需要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6)定点屠宰许可扩展阅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4、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资料来源:网络: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㈦ A类、B类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的区别
一、发放对象不同:
1、A证为定点屠宰厂(场),
2、B证为小型屠宰场。
二、销售范围不同:
1、取得A证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其产品可以销往全国各地,
2、取得B证的小型定点屠宰场其产品仅限于本乡镇以下的市场销售。
三、出具证明不同:
1、对A类屠宰企业,相应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可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2、对B类屠宰企业,相应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
(7)定点屠宰许可扩展阅读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㈧ 想办一个定点屠宰厂,都需要办哪些手续
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要求中提到: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
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有符合国家《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病畜禽隔离间、急宰间以及畜禽屠宰设备、冷藏设备和运载工具等;(三)从事屠宰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四)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和场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污水处理设施;
(五)有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环保、卫生、防疫等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畜禽定点屠宰的,应当通过当地县级商务行政部门向市商务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县级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行政部门,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㈨ 乡镇屠宰场许可证,应该由哪个部门颁发。
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屠宰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猪屠宰。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条例中对屠宰地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了限制和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明确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召回已销售的生猪产品,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做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完善了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修改为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等内容。增加规定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记载内容,以及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程序等。明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以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时限和程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完善了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明确生猪进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查验的内容以及相关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范了委托屠宰与屠宰行为。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规定屠宰生猪要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完善了监督管理。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加强执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注水、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规定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9)定点屠宰许可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㈩ 肉制品加工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有生猪屠宰的许可项目,自宰自用,还必须纳入定点屠宰范围才可屠宰生猪吗
我觉得是需要纳入定点屠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