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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1-02 12:51:33

『壹』 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方法

1、程序管制
程序管制方式对设备的要求较低,不需要相应监视设备的支持,其主要的设备环境是地空通话设备。管制员在工作时,通过飞行员的位置报告分析、了解飞机间的位置关系,推断空中交通状况及变化趋势,同时向飞机发布放行许可,指挥飞机飞行。
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必须将飞行计划呈交给报告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内容包括飞行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台、预计飞越各点的时间、携带油量和备降机场等。空中交通管制员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的内容填写在飞行进程单内。当空中交通管制员收到航空器机长报告的位置和有关资料后,立即同飞行进程单的内容校正,当发现航空器之间小于规定垂直和纵向、侧向间隔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配间隔。这种方法速度慢精确度差,为保证安全因而对空中飞行限制很多,如同机型同航路同高度需间隔10分钟,因而在划定的空间内所能容纳的航空器较少。这种方法是中国民航管制工作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使用的主要方法。
该方法也在雷达管制区雷达失效时使用。在随着民用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飞行量的不断增长,中国民航加强了雷达、通信、导航设施的建设,并协同有关部门逐步改革管制体制,在主要航路、区域已实行先进的雷达管制。
2、雷达管制(RADAR CONTROL)
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显示,可以了解本管制空域雷达波覆盖范围内所有航空器的精确位置,因此能够大大减小航空器之间的间隔,使管制工作变得主动,管制人员由被动指挥转变为主动指挥,提高了空中交通管制的安全性、有序性、高效性。
在民航管制定使用的雷达种类为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一次监视雷达发射的一小部分无线电脉冲被目标反射回来并由该雷达收回加以处理和显示,在显示器上只显示一个亮点而无其他数据。二次监视雷达是一种把已测到的目标与一种以应答机形式相配合设备协调起来的雷达系统,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标牌、符号、编号、航班号、高度和运行轨迹等及特殊编号。
3、两者区别
雷达管制与程序管制相比是空中交通管制的巨大进步。
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种管制手段允许的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不同。在区域管制范围内,程序管制要求同航线同高度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10分钟(对于大中型飞机来说,相当于150KM左右的距离),雷达监控条件下的程序管制间隔只需75KM,而雷达管制间隔仅仅需要20KM。
允许的最小间隔越小,意味着单位空域的有效利用率越大,飞行架次容量越大,越有利于保持空中航路指挥顺畅,更有利于提高飞行安全率和航班正常率。
国外空中交通管制发达的国家已经全面实现了雷达管制,而中国民航正逐步在主干航路实现雷达管制。
主要区域
中国的空域结构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
中国现有飞行情报区 9个(除台北、香港外):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亚。
民用航空的管制分为放行、地面管制、塔台管制、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在上述划定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单位。
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进近管制室负责进近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为落地飞机排序,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路,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也可以与机场管制塔台合为一个单位。
区域管制区,指在中国领空内,6600米(含)以上空间划分的若干高空管制区,根据实际情况,6600米(不含)以下划分的若干中低空管制区,各管制区的范围是依据其管制能力和地理特点划定。分别负责高空或中、低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高空区域管。
制定、中低空区域管制室,也可以合二为一。
在中国划分的高空管制区有8个 (最新空中管制区优化后):北京管制区、上海管制区、广州管制区、成都管制区、沈阳管制区、西安管制区、三亚管制区和乌鲁木齐管制区(其中沈阳和乌鲁木齐管制区仍在建设中)
中低空管制区有8个 :除2014年6月前仍在建设的沈阳和乌鲁木齐管制区外,均属所在区域的高空管制区管制。
高度与飞行高度层
高度是指自平均海平面至一平面、一个点或作为一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高度可以表示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垂直位置。飞行高度层是指以特定气压1013.3百帕为基准的等压面,各个方面之间具有特定的气压差值所表示的高度范围。为保证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畅通,航空器必须在一定高度或高度层上飞行,并且彼此之间保持一定的高度间隔。
民用航空器通常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含)或过渡高度以上的飞行,使用飞行高度层、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或过渡高度以下的飞行。在高原和山区.其高度层至少要高出地面最高障碍物600米。在平原地区,其高度层至少高出地面最高最高障碍物300米。
高度层配备,在~定的航线角范围内,按特定的间隔把空间分成若干个高度层。中国高度层的配备办法为:
航线上:真航线角0度-179度,900米至81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1200米为一高度层,真航线角180度-359度600米至84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9200米至122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13100米以上每1200米为一高度层。
同时还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概念:
过渡高度是基于机场平面的某一特定高度,飞机起飞离场通过该高度时,气压高度表气压值从修正海平面气压(QNH)调至标准海压(QNE)1013.3百帕;
过渡高度层是基于标准海平面的某一特定高度,飞机进场着陆通过该高度层时气压高度表气压值从标准海压调至着陆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

『贰』 为什么要空中交通管制

和地面一样的 不然会撞飞机的 会死的

『叁』 空中交通管制是怎么管理飞机的

空中交通管制由专门的管制员来加以实施,他们通过了解管制范围内每具航空器的位置和高度等信息,为航空器之间配备必要的垂直、纵向或侧向间隔,实施空中交通管制。目前,管制的方法主要有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两种。程序管制是指利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来确定航路和管制区内的航线。飞机驾驶员在起飞前,都要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交飞行计划。管制员根据飞行计划,结合当时空中情况,向驾驶员发出飞行许可和有关指示。飞行中,驾驶员用无线电向管制员报告飞机的位置和高度。当发现飞机之间的间隔小于最低标准时,管制员立即指示飞机改变飞行高度,或指挥飞机在某一报告点上空盘旋等待。在繁忙的机场,尤其是在天气不好时,为安排飞机着陆顺序,常常要采用等待程序。程序管制方法速度慢,精确性差,为防止航空器相撞,必须规定较大的最低标准间隔,因此在一定空间内所能容纳的交通量比较少。

采用监视雷达后,管制员可以了解本管制空域雷达波覆盖范围内所有航空器的精确位置,因此能大大减小航空器之间的最低间隔,从而在一定空域内增加交通量,这就是雷达管制。尤其是在采用二次雷达后,地面询问器和机载应答器开始配合使用。当地面询问器发射的无线电脉冲触发机载应答器,使之发射出清晰的应答脉冲时,管制员即可在雷达显示器上看到该航空器的具体飞行位置,这就使管制员有更充裕的时间来调整航空器之间的间隔,保证飞行安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逐步向卫星化方向发展。以航空卫星为核心,同雷达、电脑联成网络的航空管制系统已在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开始使用。这种系统将逐步允许飞行员选择自己的飞行路线,由卫星导航系统导引飞行,而塔台控制人员的责任仅仅是防止事故的发生。可以预见,21世纪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卫星化,必将成为世界航空史上一次革命性的变革。

『肆』 空中交通管制的定义

在浩瀚无来垠的天空,飞机似乎可自以不受约束地随意飞行,想往哪飞就往哪飞。其实并不如此:飞机就像车辆在地面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接受警察和红绿灯的指挥一样,飞机在天上飞行也必须要遵守空中交通规则,也要受到专门机构的指挥与调度,这就是——空中交通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
它是指利用技术手段和设备对飞机在空中飞行的情况进行监视和管理,以保证其飞行安全和飞行效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空中交通管制的主要任务是:防止飞机在空中相撞,防止飞机同障碍物相撞,保证空中交通无阻和有序飞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空中交通管制方式也日益先进。20世纪50年代前主要采用位置报告的程序管制方式。50年代引入一次和二次监视雷达,采用雷达管制方式。20世纪60年代后引入计算机技术,使空中交通管制方式自动化。

『伍』 空中交通管制是什么意思,航空公司说的空中交通管制一般指什么

空中交通管制主要是对航空器的飞行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专业技术工作

『陆』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管制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民航局规章,由民用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管制员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五)管制员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管制员执照类别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等八类。
第六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八条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接受了执照检查并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2次。
持照人持有2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三)管制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十条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五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21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六)通过规定的体检,取得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
(八)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九)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经历要求。
第十六条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岗位培训和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
(三)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
(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准予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管制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管制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
第四章管制员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条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二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
(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工作中所用设备的一般原理、使用与限制;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四)与空中交通管制有关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气象学,有关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六)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八)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知识;
(九)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拍发;
(十)有关航行资料、航图;
(十一)飞行组织保障;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十三)适用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十四)应急、搜寻与援救的计划和程序;
(十五)与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
(十六)与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十七)飞行流量管理;
(十八)飞行计划的受理、处理、审批;
(十九)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提供安全、有序和高效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空中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熟练地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完成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2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时间和次数要求的二分之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三十条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小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小时。
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的注销手续:
(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
(二)持照人超过规定的年龄或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弃管制员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9年1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略)
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的说明(略)

『柒』 中国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哪些

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空中交通服务报内告室;
进近管制容室(终端管制室);
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捌』 空中交通管制的管制分类

空中交通管制可分为:
一般空中交通管制,适用于整个国土上空;特别空中交内通管制,适合于容边境地区、通过国界的空中走廊和某些特殊地区上空;
临时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演习、飞行检阅和航天器发射场区上空;
地方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某些地方航线和经过该地区航线的管制。
为了维持飞行秩序,保证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要划定航线、规定各类飞机在空中相撞或与地面障碍物(如山头、高层建筑物等)相撞等事故发生。飞机从起飞到降落,一直处在空中交通管制之下,严格按预定时间、航线、高度、速度飞行,受机场空域管制中心、沿途航路管制中心和终点机场空域管制中心的指挥与调度。

『玖』 空中交通管制是什么

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要接受警察和红绿灯的指挥一样,飞机在天上飞行也要遵守交通规则,也要受到专门机构的指挥与调度,这就是空中交通管制(Air Traffic Control)。 适应飞行安全需求和航空运输发展、解决空间飞机大增需要,也称航空管理和空中管制。 1、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保证飞行安全和有秩序飞行。 2、适应飞行安全需求和航空运输发展、解决空间飞机大增需要,也称航空管理和空中管制。 3、在飞行航线的空域划分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并按管理区不同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 4、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飞机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 5、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完成监视、识别、导引覆盖区域内的飞机。 编辑本段限制因素航空器飞行限制因素影响和制约航空器飞行的各种因素。包括: 1、航空器性能的限制:不同型号的飞机有不同的商务载重、起降条件、巡航时速等。50年代以前的客机不能飞往西藏高原,而当代则有多型飞机能在高原机场起降。 2、气象条件的限制:不同型的航空器有不同的飞行气象标准,绝对的“全天候飞机”是不存在的。 3、不同性质的飞行任务的限制:运输机要求在相对固定的高度层飞行,且不同型的飞机有不同的最佳飞行高度层。农业飞机喷洒农药时要求在低空飞行,一般情况下飞得越低喷洒效果越好。 4、时间的限制:为了防止飞机在天空出现危险接近或相撞,既要在空间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保持高度差和距离,同时在时间上要合理调配次序,拉开时间间隔。 5、地理环境的限制:如山峰、高压电塔、电视塔等突出物都对飞行有影响,飞行规则对此有种种限制。还有,重要城市市区、军事要地空域不准飞入,列为“空中禁区”。 6、地面保障设施的限制:为安全可靠地完成飞行任务,地面保障设施有:通信和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指挥、搜索和救援等,一旦这些设备不完备或出现故障.对飞行活动的限制就趋多。 7、地面对空活动的限制:如对空射击靶场有活动的地区空域,禁止飞机飞入。 总之,航空器是在有限的空间、有限的时间和有限的条件下起飞、降落和飞行的、由于航空器的飞行受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影响,人们通过实践以及飞行事故的痛苦教训,逐步形成了一套管理空中飞行的规章制度和组织,即空中交通管制。 编辑本段管制方法1、程序管制 程序管制方式对设备的要求较低,不需要相应监视设备的支持,其主要的设备环境是地空通话设备。管制员在工作时,通过飞行员的位置报告分析、了解飞机间的位置关系,推断空中交通状况及变化趋势,同时向飞机发布放行许可,指挥飞机飞行。 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必须将飞行计划呈交给报告室,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内容包括飞行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台、预计飞越各点的时间、携带油量和备降机场等。空中交通管制员根据批准的飞行计划的内容填写在飞行进程单内。当空中交通管制员收到航空器机长报告的位置和有关资料后,立即同飞行进程单的内容校正,当发现航空器之间小于规定垂直和纵向、侧向间隔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配间隔。这种方法速度慢精确度差,为保证安全因而对空中飞行限制很多,如同机型同航路同高度需间隔10分钟,因而在划定的空间内所能容纳的航空器较少。这种方法是中国民航管制工作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使用的主要方法。 该方法也在雷达管制区雷达失效时使用。在随着民用航空事业的迅速发展,飞行量的不断增长,中国民航加强了雷达、通信、导航设施的建设,并协同有关部门逐步改革管制体制,在主要航路、区域已实行先进的雷达管制。 2、雷达管制(RADAR CONTROL) 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显示,可以了解本管制空域雷达波覆盖范围内所有航空器的精确位置,因此能够大大减小航空器之间的间隔,使管制工作变得主动,管制人员由被动指挥转变为主动指挥,提高了空中交通管制的安全性、有序性、高效性。 在民航管制定使用的雷达种类为一次监视雷达和二次监视雷达。一次监视雷达发射的一小部分无线电脉冲被目标反射回来并由该雷达收回加以处理和显示,在显示器上只显示一个亮点而无其他数据。二次监视雷达是一种把已测到的目标与一种以应答机形式相配合设备协调起来的雷达系统,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出标牌、符号、编号、航班号、高度和运行轨迹等及特殊编号。 3、两者区别 雷达管制与程序管制相比是空中交通管制的巨大进步。 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种管制手段允许的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不同。在区域管制范围内,程序管制要求同航线同高度航空器之间最小水平间隔10分钟(对于大中型飞机来说,相当于150KM左右的距离),雷达监控条件下的程序管制间隔只需75KM,而雷达管制间隔仅仅需要20KM。 允许的最小间隔越小,以为着单位空域的有效利用率越大,飞行架次容量越大,越有利于保持空中航路指挥顺畅,更有利于提高飞行安全率和航班正常率。 国外空中交通管制发达的国家已经全面实现了雷达管制,而中国民航正逐步在主干航路实现雷达管制。 编辑本段区域分类中国的空域结构由以下几个层次构成: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中国现有飞行情报区 9个(除台北、香港外):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三亚。 民用航空的管制分为放行、地面管制、塔台管制、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在上述划定空域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的单位。塔台管制区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进近管制区是塔台管制区与区域管制区的连接部分。进近管制室负责进近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为落地飞机排序,为离场航空器加入航路,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也可以与机场管制塔台合为一个单位。区域管制区,指在中国领空内,6600米(含)以上空间划分的若干高空管制区,根据实际情况,6600米(不含)以下划分的若干中低空管制区,各管制区的范围是依据其管制能力和地理特点划定。分别负责高空或中、低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高空区域管。 机载部分通信与跟踪系统 制定、中低空区域管制室,也可以合二为一。 在中国划分的高空管制区有27个 :沈阳、哈尔滨、大连、海拉尔、北京、太原、呼和浩特、上海、合肥、济南、青岛、南昌、厦门、广州、长沙、南宁、桂林、海口、昆明、成都、贵阳、拉萨、武汉、郑州、兰州、西安、乌鲁木齐。 中低空管制区有28个 :其中27个由相应的高空管制区兼负,阿克苏中低空管制区的高空由乌鲁木齐高空管制区兼管。 高度与飞行高度层 高度是指自平均海平面至一平面、一个点或作为一点的物体的垂直距离。高度可以表示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垂直位置。飞行高度层是指以特定气压1013.3百帕为基准的等压面,各个方面之间具有特定的气压差值所表示的高度范围。为保证飞行安全和空中交通畅通,航空器必须在一定高度或高度层上飞行,并且彼此之间保持一定的高度间隔。 民用航空器通常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含)或过渡高度以上的飞行,使用飞行高度层、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或过渡高度以下的飞行。在高原和山区.其高度层至少要高出地面最高障碍物600米。在平原地区,其高度层至少高出地面最高最高障碍物300米。 高度层配备,在~定的航线角范围内,按特定的间隔把空间分成若干个高度层。中国目前高度层的配备办法为: 航线上:真航线角0度-179度,900米至81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1200米为一高度层,真航线角180度-359度600米至84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9200米至12200米每600米为一高度层,13100米以上每1200米为一高度层。 同时还有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概念: 过渡高度是基于机场平面的某一特定高度,飞机起飞离场通过该高度时,气压高度表气压值从修正海平面气压(QNH)调至标准海压(QNE)1013.3百帕; 过渡高度层是基于标准海平面的某一特定高度,飞机进场着陆通过该高度层时气压高度表气压值从标准海压调至着陆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 编辑本段管制任务为了保证飞行 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每个国家都有严格的空中交通管理法规,健全的管制机构和相应的设备和设施。除了保障空中交通安全以外,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还担负着协调各部门对空域的使用、为国土防空系统提供空口目标识别情报、预报外来航空器入侵和本国飞机擅自飞入禁区或非法飞越国界等多项任务。 保证一切飞机的飞行活动随时受地面指挥调度的管理,严格按计划(高度和航线)飞行;效利用空间,保证空中交通有秩序进行;保证准确与安全的导航勤务,防止飞机在空中相撞或与地面障碍物相撞;提供有助于保障飞行安全的有效信息和情报,识别进入航管区域飞机的有关数据和代号,以便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提供有关迷航、遇险飞机的情报。 编辑本段管制分类空中交通管制可分为:一般空中交通管制,适用于整个国土上空;特别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边境地区、通过国界的空中走廊和某些特殊地区上空;临时空中交通管制,适合于 空中交通管制

『拾』 什么是空中交通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来是指对航自空器的空中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一般设有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进近管制室和机场管制塔台。空中交通管制中心负责区域、航路管制业务。进近管制室负责对终端管制区内进场、离场和飞越的航空器进行管制,其范围一般是指以机场为中心、半径为50~100千米的区域,但不包括机场管制塔台管制的空间。机场管制塔台负责对本机场范围内飞行和起飞、着陆的航空器进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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