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⑴ 农作物经营许可证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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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农业部令第48号
【发布时间】: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8号)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核、审批机关应当对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予以公示。
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第五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由直接组织种子生产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委托农民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提出申请;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生产的,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
(三)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3名以上。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略)),需要保密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注明;
(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五)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九)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附件2(略))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农种生许字(××××)第×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品种是指批准生产的所有作物种类和品种;地点可以明确到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区;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 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生产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第十二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三)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一)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二)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三)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四)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五)有加工成套设备;
(六)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七)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第十六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略));
(二)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四)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销售网络、繁育基地照片或说明;
(二)自有品种的证明;
(三)育种条件、检验室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核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经营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进行实地考察。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附件4(略))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经营者住所、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农种经许字(××××)第×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年号,号码为顺序号;经营范围按作物种类和杂交种或原种或常规种子填写,经营范围涵盖所有主要农作物或非主要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 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种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将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对审核、审批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核发许可证的,越权部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核发许可证的工作中,除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印制,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4月16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至2001年6月30日废止。
⑵ 如何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审批项目依据:来 1、《中自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1、目录2、公司简介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验项报告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种子检验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 6、贮藏保管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 7、加工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 8、检验室条件说明、加工设备仪器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9、加工包装条件说明、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10、仓储条件说明、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11、种子经营场所说明、照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2、育种机构、育种条件照片、说明。 13、销售网络说明、照片。 14、繁育基地说明、照片。 15、自有品种的说明和证明。 16、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本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⑶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来证的单位和个人报自告必需有以下内容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 常规种原种种子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⑷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怎么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报告必需有以下内容
(1)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 常规种原种种子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⑸ 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中农业部其他规定事项是指什么
你说的这两个证都是很难办到的,下面把相关手续与注意事项给你说一下,供参考:
农药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必须取得《农药经营人员资格许可证》后方可卖农药,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工商管理部门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的规定审批。
如果是办理个体经营类型的企业,请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3张1寸的黑白照片、暂居证(外地人口)、计划生育证等资料及办证所需的工本费到当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
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种子经营证需要办理的手续及相关流程
一、办证对象资格(申办条件)
1、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2、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况:
(1)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2)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4)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3、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亲本种子及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4)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种子仓库面积必须达到5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4)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5)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仓库面积必须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6)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
4、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种子的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8)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9)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包装、贮藏保管设施;
(10)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三、办理指南
1、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2、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原则上由当地县级农业局核发,并报省、设区市农业厅(局)备案。
3、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核发,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4、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可以由当地县农业局审核,设区市农业局备案,省农业厅核发。
5、申请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准备申办材料。
6、审核机关审核书面材料,并实地核查申办的条件。
7、审批机关审批。
四、办理依据(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翔安区农林水利局
六、办理时限:自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审批机关分别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意见。
⑹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怎么做 程序都是什么
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员、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员;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具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具有仓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营其他种子的,具有仓库面积50平方米以上。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即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检验员、加工技术员、贮藏技术员资格证明、聘用证明复印件;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彩色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仓库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种子经营场所正面彩色照片及详细地址。此外,提交的材料须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原件材料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应由审核机关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盖章确认;提供相片须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仓库、加工房及经营场所相片应注明所在地址和面积。
⑺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申请复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制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9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
(1)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⑻ 办理一般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种子法》的原则规定,农业部颁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针对不同的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⑼ 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怎么写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报告必需有以下内容
(1)注有经营者基版本情况、经营品权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 常规种原种种子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大田用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