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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许可

发布时间: 2021-01-04 11:27:05

1. 无证运输木材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有什么区别

1、对象不同:

无证运输木材指的是木材的货主,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指的是运输车辆的车主。

2、处罚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1)木材运输许可扩展阅读:

申报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条件:有木材运输资质的企业和法人。

1、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2、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齐全;

3、未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一致;

4、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了育林基金;

5、收、发货单位相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符合广西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的原木、原条、锯材、芯板、单板、包装箱板、门窗(框)、木炭、商品竹材、树木树蔸,木材起运点相符;

6、购买木材单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地址详细;

7、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运输木材有关政策、规定。

2. 木材运输需要什么证件

1、凡需要运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由运出省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2、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依据:

(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手续。

(2)木材运输许可扩展阅读:

将集材后的木材通过装车或推河等方式运送到目的地(通常是指贮木场)的生产过程。通常可分为木材陆运和木材水运。管道运输,主要是运输木片。陆运包括装车、运送和卸车,水运包括推河、流送、出河等基本工序。

木材的运输费用在整个木材生产费用中占的比重较大,根据具体条件,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有重要经济意义。木材运输方式决定林业企业木材采运生产的主要特点,故不同的运输方式就成为林业企业分类的标志之一。

如分为森铁运材企业(简称森铁局)、汽车运材企业(简称汽运局)、木材水运企业(简称水运局)等。我国1986年汽车运材的运量占57.4%,森铁运材占21.6%(主要在东北、内蒙古林区),水运占21%(主要在南方林区)。

3. 跨省运输木材需要办理证件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许可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27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许可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企业和个人
二、办理条件
1. 合法的木材来源;
2. 经过木材检疫合格;
3.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所需材料
1. 书面申请材料。
2. 木材来源证明原件复印件:采伐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进口材,凭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统配材,凭调拨证明;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自有的林木,凭乡镇政府的批件及林业站的检查验收证明;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的木制家具,单位凭搬迁文件、个人凭户口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木材市场购买木材凭销售发票;二次运输凭原木材运输证办理。
四、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发受理回执→现场察看→审查→审批→窗口办结。(部分地区支持网上办理,流程:用户登录→提交申报材料→网上受理→现场察看→审查→审批→窗口办结)
五、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六、办事地点
当地农林水利局窗口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 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无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1、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回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答无证运输的木材,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没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4、饮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5. 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形

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不回办理木材运输证:
1、非林区答生产的木材。关于林区和非林区的具体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由于非林区木材产量很少,并且多为自用材,真正进入流通的商品材很少,而且这少量的木材进入流通后,实践中很难掌握其来源,因此,一般的木材运输均可视为林区运出的木材。需要办理运输证。
2、国家统一调配的木材。
3、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运输的木材,这部分木材运输可称为“特许运输”。

6. 木材运输证件的使用规定是什么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7.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办木材运输许可证

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不版办理木材运输证权:
1、非林区生产的木材。关于林区和非林区的具体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由于非林区木材产量很少,并且多为自用材,真正进入流通的商品材很少,而且这少量的木材进入流通后,实践中很难掌握其来源,因此,一般的木材运输均可视为林区运出的木材,需要办理运输证。
2、国家统一调配的木材。
3、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运输的木材,这部分木材运输可称为“特许运输”。

8. 木材运输需要什么证件

木材运输许可证(俗称出口)是必须的,最好还有营业执照,不然木材检查站会没收,或者以没收为借口罚死你。有了这些证件,过检查站会轻松一点,少罚点,不罚款是不可能的,呵呵。

9. 运输木材需要什么手续

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件,车辆要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要有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印制,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

运输以下木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

1、原木、原竹、原条、木片;

2、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

3、从林区向外运的木质旧房料和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

4、活立木。

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是指使用机动运输工具或船运输,一次运输数量折合木材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半成品和实木成品。

木制半成品,包括枕木、板材、方材等锯材和贴面板、单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等,以及实木门窗、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使用过的包装箱除外);活立木,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树木及胸径10厘米以上其他树木的活体。

(9)木材运输许可扩展阅读:

木材运输许可证的申报条件如下:

有木材运输资质的企业和法人

1、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2、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齐全;

3、未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一致;

4、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了育林基金;

5、收、发货单位相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符合广西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的原木、原条、锯材、芯板、单板、包装箱板、门窗(框)、木炭、商品竹材、树木树蔸,木材起运点相符;

6、购买木材单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地址详细;

7、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运输木材有关政策、规定。

10. 关于绿化苗木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收费标准

凡需要运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由运出省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2.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依据:
(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手续。
3.具体负责发证的单位和上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者提交的依据。凡符合规定的,就及时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不签发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凭原证件向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凡火车、汽车、船、排,以及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木材的,实行一车一证,并详细填写运输工具的型号、吨位及牌照号码,凡联运出省的木材,必须办理全程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中途转运时,应凭起运地的证件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运输工具的证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仅制止。
[1986年4月28〕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6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上管部门规定。
[1987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
4.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闰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货,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林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1989年8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出售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1989年9月21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293号为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现就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发证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林业部已明确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是发放和管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归口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发放和管理出省木运输证的单位原则上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是,从减少环节出发,在各级林业行政在主管部门内部只能确定一个管理单位,切不能多头来管,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混乱。按照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重点林业(边远)地、市或重要的木材汇集转运他的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但必须经常检查监督,确保发证工作质量。不管是省里发证,还是省里委托地、市发证,各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个年向林业部报告一次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情况,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省把确定的发证单位名称、主管负责人及其电话于10月底以前报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木材流通管理处。
2.发证依据
本着既要简比手续,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审核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证据。其中别要注意审核和记载足以证明其木材合法来源和符合有关运销政策规定的依据,以及木材检疫证明,努力杜绝非法运输木材或者尚未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除这些要求和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外,其他具体的发证依据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并报部备案。
3.列入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的范围,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地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际准的全部木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对竹林、木柴、木炭、旧房料、诠皮、药材等其他怵产品的运输可以办理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但其出省外运的数量是否纳入控制总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应计入控制总量的木制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原材的比例,按各地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经林业部批准的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即上一年度结合的数量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便与年采伐限额的管理相配套。如果有的省委托地、市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应把经批准的本省控制总量分解下达到委托发证的单位。至于出省外运木材的累计数,一是以发证单位进行累计,二是由发证单位填写在《出省木材运输证》的第一联(存根)上。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上所累计的外运数量必须以省里下达的控制总量为限,不得突破。
4.本省产的木材不直接从生产单位调运出省,在省内流通后,再运输出省的,这部分木材在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谁核发运输证,其木材数量就从准的控制总量中核减。
5.《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延期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必须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但不重复计算累计数。为防止涂改有效日期,请各发证单位在《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栏里按大写数字填写。
[1989年10月4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凭证运输木才有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305号为加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运输、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现就凭证运输木材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林业部委托吉林省林业厅、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对所管辖的森工企业及其他合法采伐、加工木材的单位发放和管理木材运输证件。
2.对森工企业运输出省的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本单位的年木材生产总量计划,提出本单位年运输出省、自治区的木材控制总量。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申报下年的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由林业部核准后执行。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3.从1990年1月1日起,森工企业运输非国家计划调拨的木材出省,必须持有林业部规定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4.森工企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运输木材,应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件。其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由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参照当地的做法自行决定。
5.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交有关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木材的合法来源和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木材调运、销售的政策规定。
6.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在内部应指定一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以便形成上下统一的发放管理体系。对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也可以委托到林管局一级核发证件。
7.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不结转下年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得延期使用。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运输木材者应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
8.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0月底以前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9.各森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做到山上管住管好,山下管严,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
10.其他要求按照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
2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大兴安岭的林业管理局在向林业部上报出自治区木材控制总量和发证情况的同时,要抄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部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制度改进发证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0]
365号为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证制度,现将改进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发放木材运输证作为依法监督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执行好凭证运输木材的制度。各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各有关职能单位之间一定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工作,努力把出省木材的运输总量控制住。
2.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根据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流通,方便基层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改进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确定发证单位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在内部应确定一个单位管理木材运输证,防止多头管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混乱。为便于基层办证,本着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精神,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管理局发证,林业管理局(包括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再委托国营林业企业局或者在国营林业企业局设立代办点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定期检查,经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证发证的工作质量。
3.关于掌握“一车一证”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及请。配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证办法。对批量运输的,原则上可以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发一份运输证的要求掌握。
4.其他问题,仍按林资字[1989]235号、239号和3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3.《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4.《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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