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1-05 12:40:37
1.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第四章 电力市场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电力市来场实行注册管自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电力市场主体进入电力市场,应当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力市场主体申请进入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承诺遵守电力市场运营的法律法规并履行电力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三)具有符合电力市场要求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条电力市场主体申请进入注册应当提供与申请事项有关的经济、技术、安全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电力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规定,向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
第二十二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审核情况应当向电力市场主体公布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2. 请问这里提到的“有效证明文件”指的是什么文件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
有效证明文件是指:依据国家规定合法取得的、在有效期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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