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 建筑面积指的是什么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也就是专
建筑物各层水平面属积的总和,
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净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辅助生活所占的净面积。
2. 业主对除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什么权利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权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屋顶属于业主共有,要改变公共用地的形态、用途,应由业主们共同来决定,单个业主无权擅自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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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2、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3、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4、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3. 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几以上的业主同意
2个三分之二.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专建、重建建筑物及属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第三款: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4. 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业委会未抄经业主大会同意袭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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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是按一个产权单位一个业主计算的总人数
6. 关于“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含义
“且”是并列的关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为了计算简便,比如小区业主600户,面积6000平米,那么得有占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就是4000平米的业主,但是还得满足一个条件是这4000平米的业主总人数得400户以上,因为有这样的可能,也许有一户就占了1000平米。
7. 法律规定住宅楼下水管施工保修年限是几年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厕所下水主管经常堵塞,物业应该管吗
2年,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的堵塞,可以让物业进行维修。
房屋或者共用水管本身的原因,在房屋保修期内找开发商,过了保修期后找物业公司。如果是由于屋面、外墙面、卫生间本身的防水功能问题引起的漏水,如果不足五年,则可以直接找开发商。如果是由于房屋的给排水系统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漏水,如果不足二年,也可以直接找开发商。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是提供两年的质保。由于卫生间的主下水管属于楼体的公共部分,如果超过房屋质保期限,可以通知物业单位,业主申请利用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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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16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8. 老房子加装电梯有补贴,为什么很多小区不装
因为要求既有住宅需地面四层及以上,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市内五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既有住宅需地面四层及以上,且加装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红线范围内。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应经本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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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2、申请人应签订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3、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