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⑴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怎么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 : 和营业执照一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原QS证书版一致
申请变更权项目:例如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地址4、申证单元扩项5、申证单元减项
申请变更原因:例如 企业改制 扩大产能 增加生产线 增加车间 更改布局
更改前后情况概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⑵ 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企业; 2、申报企业具备如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2)、销售场所远离粪场、垃圾堆等污染物; (3)、销售场所内具有采光、通风、排烟、防蝇、防鼠、防尘、防虫、污水污物处理等卫生设施; (4)、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合格;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及仓储面积;商品存放离墙隔地,分类存放; (6)、制定卫生管理制度。 3、申报材料合法、完整和规范。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3、经营场所和仓库总平面图,包括摆放、存放区划图;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保健食品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4、保健食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及培训体检记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 5、许可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准 按有关部门标准收费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⑶ 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换需要什么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换需要材料如下: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2、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版、副本。
3、与权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预核准通知书。
5、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6、个人或单位相关:法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7、厂房相关:房屋产权证明,如果是租赁的话……需要有产权证明、房东的身份证明或者是房东企业的相关证明。
8、. 还有各种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清单,以及管理技术人员名单。
9、质量管理文件。
⑷ 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如何变更
直接申请变更就好,有个变更申请表!
⑸ 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变更怎样变更
变更许可证需要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 : 和营业执照一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原QS证书一致
申请变更项目:例如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地址4、申证单元扩项5、申证单元减项
申请变更原因:例如 企业改制 扩大产能 增加生产线 增加车间 更改布局
更改前后情况概述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希望能帮到你!
⑹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
以黄冈市为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流程如下: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1、准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即时生成《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见附件)。生成电子证书的同时,即时通知申请人可获取行政许可电子证书,或申请人可凭《受理通知单》和身份证领取证件。
2、不予许可的事项,网上发出电子《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系统即时通知企业,并同步在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公示。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⑺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变更吗
食品经营许可证可以进行变更。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7)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扩展阅读: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地址门牌号码,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经营企业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盖章。);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1、领证时交回原件;如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申请时交回原件。2、经营企业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盖章。);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1、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可选;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4、变更后的法人登记证(1、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可选;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5、变更后的社会团体登记证(1、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可选;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6、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村居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必选。);
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不收复印件)(1、核对原件,可选;2、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交。);
8、委托书(1、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交。2、经营企业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盖章。)。
⑻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和延续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一)变更生产许可情形第一种变更情形:生产场所不超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许可权限规定,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1.生产场所迁移;2.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3.主要生产设备设施;4.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改变,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需重新核查换证的;5.食品类别:5.1 增加食品类别;5.2 减少食品类别。6.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地址;7.《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副本)所载明的如下其他事项需要变更的:7.1 生产者名称;7.2 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7.4 住所地址名称;7.5 生产地址名称;7.6 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名称;7.7 副本另外载明的如下内容信息变更:7.7.1 食品明细中,每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7.7.2 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7.7.3 副本“备注”栏载明的如下内容信息变更:7.7.3.1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7.7.3.2 接受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时,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第二种变更情形:生产场所超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首先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原《食品生产许可证》,然后,按迁入地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二)变更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变更”);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3.申请扩项(即:增加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免提交);(2)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延续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⑼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办理怎么办
变更申请和新证是一样的流程。你具体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的食药监局吧。可能各地有点小差异的。
⑽ 长春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项目变更)”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版
1.一般情况需提供:食品生权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一般情况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3.一般情况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收回原件正本和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4.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