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的主要特征包括
A. 与传统产业相比,信息产业有哪些新的特点
一、科技的力量在产业与资本市场显现出强大的动力;
信息技术改变了生产要素的投入量与投入比例、生产组织与经营模式等,引起了经济结构比例的调整。
国际电联的统计结果显示,一个国家对通信建设的投资每增加1%,其人均国民经济收入可提高3%。
二、技术与产业重心在变化:信息技术的粘连与融合性在增强;
新一轮科技革命与过去不同,它不是以一种主导产品或主导技术为基础,而是以具有革命性的发展价值观为指引,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发生的技术创新为特征;它不是发生在一个或若干个技术领先的领域,而是一种全球化的广泛过程;它也不是简单地从生产领域发起,而是迅速地遍布生产、社会、消费、投资的一种“集体行动”。
三、强调信息技术的融合性
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推动信息产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目前高技术合成材料如碳纤维、石墨烯、纳米、新工业蓄电池等各种新型材料不断涌现,并已经广泛应用于汽车、航空、通信设备、家电等行业。
信息技术的特性将带动信息产业纵深发展。
补充:
信息产业是属于第四产业范畴,它包括电讯、电话、印刷、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等传统的信息部门和新兴的电子计算机、激光、光导纤维、通讯卫星等信息部门。主要以电子计算机为基础,从事信息的生产、传递、储存、加工和处理。
B. 专利权的特点有哪些
专利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具有独占性。也称垄断性或专有性、排他性,专利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只有以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2)专有技术的主要特征包括扩展阅读:
专利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1.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2.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3.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C. 什么是体育的无形产品体育的无形产品具有什么特点
即体育无形资产,特点是:无独立实体、具有明显的排他专有性以及通过商业开发能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经济效益。
体育无形产品包括:
1、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经营权,内含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发布权、广播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
3、体育专利的申请权和实施权。
4、体育专有技术的发明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权。
5、体育组织、团队和个人的声誉。
6、体育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
7、体育彩票的发行权、专营权和销售权。
8、职业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
9、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产。
(3)专有技术的主要特征包括扩展阅读:
随着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体育产权的交易需求迅速扩大,尤其是体育无形资产如体育赛事的广播电视转播权、冠名权、特许经营权,体育明星的肖像权、出场权,运动员的转让权,以及体育用品制造企业的股权、技术专利权、商品商标权等的交易比较频繁。
但由于中国体育产权交易制度发展缓慢,体育产权交易方式仍以一对一的分散交易为主,导致当前体育产权交易存在产权交易无法满足体育产权多样化要求,产权交易成本高、效率低、交易双方供求信息沟通不畅,以及体育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且缺乏监督等问题。
D. 哪些属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复货币资金、金融制资产、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
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不存在实物形态;有偿取得的;可以在许多会计期间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它们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无形资产,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专有技术的主要特征包括扩展阅读
处置报废:
企业租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租金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分别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账面价值转作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E. 专有技术的特点
1、专有技术是一种技术知识。
2、它是具有实用性的动态技术。
3、它具有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
4、专有技术是一种以保密性为条件的事实上的独占权。
5、具有经济性。
6、专有技术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
F. 简答题:无形资产有哪些特点
1.无形资产的特征 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内,具有三个主容要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 (2)具有可辨认性。 (3)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2.无形资产的构成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G. 无形资产的特征是什么
无形资产的特点:具有流动性、且有效期较长,没有物质实体、未来收益较大,单独不专能收益、需属要附着于有形资产。
1、无形资产具有非流动性,并且有效期较长。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是与特定业企业结合在一起的,它固定地属于某一企业或公司。如果企业因各种原因不复存在,则其无形资产也随之消失,除非企业在不复存在之前已经把这些无形资产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成为另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没有物质实体,但未来收益较大。
如果单就没有物质实体而言,无形资产与应收、预付账款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它们是有区别的。无形资产是凭借各种的知识、技术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一种经济资源;对于这种经济资源它属于法律或契约所赋予的权利,有些资源,如专有技术、配方和公式等。和流动资产的范畴不一样,流动资产属于没有物质实体,但是能形成超越一般同行业的收益能力资本化价值而有偿取得的资产。
3、无形资产单独不能获得收益,它必须附着于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结合在一起才能创造收益。
H. 知识产权包括( )
商标权
商标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是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显著标志。种类:1、根据构图形式分类: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2、根据用途和作用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3、根据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分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射阳大米、库尔勒香梨)4、根据管理分类: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5、根据使用动机分类: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6、根据商标的表现方式及构成要素不同分类: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7、根据商标的知名度分类: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商标的构成条件:一、标志的可视性。商标的区分功能和象征作用要求作商标的标志可为人们所感知,进而藉以识别和选择产品。二、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最基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来源,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防止混淆。三、非冲突性。1、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1)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使用:①缺乏显著特征的;②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③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④以三维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成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混同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在上述三个要素中,如有一个以上的要素形同或近似,即构成近似商标。商品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某一方面相同之处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判断商品类似或者类似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认识;2、参考商品分类表。
商标权包括的权利内容:一、专用权。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二、许可权。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三、转让权。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四、续展权。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五、标示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六、禁止权。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对于未注册的商标给与保护的条件:一、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知名度上未达到驰名商标,但它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消费者所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应当是实际使用,及商标附着于行销市面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2、公开使用,即普通消费者可以接触到、可感知的方式使用3、持续使用,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连续销售一段时间,如至少6个月。
商标注册的无效:商标注册无效,是指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权之后,由于商标注册时或者注册后不具备商标注册条件,由专门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从而使该商标归于消灭的制度。一、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1、违反禁止性规定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二、因违反相对条件而无效。1、他人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2、他人合法权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地理标志、未经授权抢注商标。
商标侵权的概念和处理方式: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更换商标等)。处理方式: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活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制止混淆和制止淡化的保护标准:混淆:1、主观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客观标准,商标之间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淡化
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标准:驰名商标是指经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认定标准: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保护:1拒绝或撤销注册2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登记4禁止作为域名注册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第二章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11、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秘密性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经济性是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12、简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包括盗窃,利诱,胁迫2披露或使用费发货区的商业秘密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窒息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包括善意的第三人和恶意的第三人。
13、厂商名称的概念,厂商名称权的权利内容有:厂商名称(商号、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商事主体之间相互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标志。
权利:1,使用权 2,转让权 3,许可权 4,禁止权
14、地理标志的定义,与货源标志的区别。地理标志: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与货源标志区别:1货源标志只是标示商品或服务出处的标识,地理标志除了表示商品、服务出处外还表示商品的质量、信誉等其他特征。2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是与真实存在的地理名称有关的标识。货源标志不一定是真实的地理名称。3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具有财产权属性,货源标志不具有财产的性质。4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都与商品的质量、信誉等有关,地理标志比原产地名称更广泛。
15、简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概念和内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权利人依法对布图设计享有的复制和进行商业利用的专有权。内容:1,复制权 2,商业利用权
16、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授权条件、保护期限。
植物新品种: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权是指育种者依法享有的对植物新品种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
授权条件:1,新颖性 2,特异性 3,一致性 4,稳定性 5,有适当的命名
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I. 技术工作有什么特点
考虑稳定性:什么样的工作稳定,不易失业?一个病人需要手术,他版们怕开刀的医生权吗?当然,因为他们掌握着病人的生命。软件工程师在一个IT企业中的地位,就像外科医生一样,软件工程师如果不高兴,企业的信息系统可
能就会出问题,企业的财务数据、生产数据可以会荡然无存。因为他们拥有企业的核心技术,掌握着企业的命脉。您说企业敢随便解雇这样的人吗?这样的人工作稳定吗?当然稳定。如果现在从事的这份工作,技术含量太低,少了谁,企业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对不对?这就是大家没有安全感的根本原因。
、考虑社会地位: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薪资多少、从事的行业、社会大众对该行业的认知状况,如果现在的薪资较低,可能是因为从事的是大家公认的夕阳产业,社会地位当然不高了。如果进入IT行业,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工资高,而且拥有现代化的办公条件,属于朝阳行业,社会地位自然就高了。
、考虑安全性:安全性:要看职业安全和职业福利. IT行业福利更完善。
J. 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以及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它有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交叉许可合同等类型。根据其合同标的不同,又有专利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合同和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等类型。 许可合同由于类型不同,其合同条款及其内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种许可合同共同性的条款及内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称和编号。合同名称要确切地反映合同的内容、性质和特征。例如"××专利许可合同"。合同编号是识别合同的特定符号,它反映出许可方的国别、被许可方的名称和部门及签约年份等。 (2)签约时间和地点。签约时间是双方正式签字日期,签约地点往往与签约时间相联系。签约时间和地点往往涉及合同的生效、法律的适用及纳税等问题。 (3)当事人法定名称和地址。这是有关通讯联络不可缺少的,也是双方发生争议确定法院管辖权和适用法的依据之一。 (4)鉴于条款,常用"鉴于"语句,故名。它是叙述性条款,用以说明当事人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要特别讲明许可方对技术或权利拥有的合法性及被许可方接受技术的经验和能力。 (5)定义条款。为使合同内容清楚、言简义切,常对以下词语进行定义: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合同中多次出现、需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等。应注意所下定义的名词和术语在同一合同各条款出现时,含义应安全一致。 (6)转让技术的内容和范围。这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它主要规定:具体的技术名称、规格,要求达到的性能和技术指标;转让的方式(包括合同产品设计资料、生产技术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供方在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培训人数、方式,技术服务的范围及待遇条件,要达到的目标,受方可以使用技术制造、销售和出口许可产品的地区;商标的使用办法,等等。 (7)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在合同期限内,供受两方都有可能对原转让的技术作出某种新的改进或发展。一般来说,改进和发展的技术的所有权应归作出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双方均应承担不断交换这种改进和发展了的技术的义务。对这种改进或发展了的技术的交换办法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通常将规定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为"继续提供技术援助条款",将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供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条款称之为费用互惠、交换期限一致的原则。 (8)技术文件的交付。该条款包括技术文件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技术资料包装的要求,技术文件短损的补救办法,技术文件使用文字和技术参数的度量衡制度等内容。 (9)技术价格与支付。技术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技术使用费的货币表现。与有形商品定价不同,技术定价是个复杂的问题,其高低取决于多种图素,主要有供方为完成交易所垫支的直接费用;供方所预期的利润;技术的生命周期和技术所处的周期阶段;供方所提供销技术服务量;技术使用的目的和范围;供方对受方授权程度,供方对技术的担保和受方接受能力;技术供求状况;技术的经济效益;受方国家政治环境和对产权保护状况等等。. 技术价款的支付办法也与有形商品不同,常用的做法有三种:一是一次总付。即将技术使用费、技术资料费和技术服务费等费用一次算清加总,其总金额一次付清或分期友。二是提成支付。即当技术实施后,逐年按合同产品的产量或销售额或所获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技术价款支付。三是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即当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先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逐年提成费用。 (10)保证。该条款主要是为维护被许可方的利益,加强许可方的责任。它包括权利保证和技术保证两项内容。权利保证主要是指许可方应保证其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顾有者,并有权进行技术转让,这种转让在合同规定的地域内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技术保证是指供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其提供的技术是安全实用的,可以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在保证条款中,主要是规定技术保证的内容。权利保证则主要在鉴于条款、侵权等条款中加以规定。 (11)其他条款。除上述条款外,许可合同中还有"索赔、不可抗力、税费、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期限、文字及签字,合同附件等条款和内容。这些内容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大同小异,故此不再赘述。 各种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是根据合同标的具体特点所须规定的条款。 专利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包括专利条款、专利保持有效条款等等。 专利条款。该条款要明确所转让专利技术的法律状态,列出专利号、专利申请国别、申请时间和有效期限。若属正在申请的专利,则要在合同中订明将来双方的权力义务如何随申请结果而变化,等等。 专利保持有效条款。多数国家规定,专利权人必须按年交纳年费才能维持专利权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应规定:许可方有义务依法交纳年费以维持所转让专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纳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则合同将因此而解除。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还应列有规定专利标记的使用、侵权及其处理条款等等。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商标内容和特征,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标的形式;对商标标识的管理;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权等。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协议,保密和考核验收条款。初期保密协议主要是在进行技术谈判时双方所达成的保密协议,保证在技贸合同未达成的情况下,受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对从供方那里获得的一切技术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条款则是在双方达成交易订人合同中的关于保密责任、措施等规定。 考核验收条款。技术贸易的"交货"过程,实际上是供方向受方传递和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过程。其中除移交技术资料外,更主要的是靠言传身教的形式向受方"交货"。"交货"是否完成?所交之"货"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在技术贸易中这些问题只能用考核合同产品的办法来解决。因此,在考核验收条款中,必须订明以下主要内容:考核验收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考核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次数,考核验收的地点、时间,所用关键专用测试仪器及设备的提供,双方参加考核验收人员的安排和责任,考核费用的负担,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归属,经济、法律责任归属等等。 二、技术服务和咨询台同 技术服务和咨询也是国际技术贸易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技术贸易方式,由于其内容、范围和形式相当广泛,故其合同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来说,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的标的。主要订明合同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或要达到的技术要求。 (2)服务的要求及形式。在该条款中,应订明服务方派遣技术人员的人次、等级、资历、工作进度、工作地点和待遇条件,委托方接受培训人员的数量、资格、培训时间、地点、方式和待遇条件,服务方提供资料或报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完成技术服务和咨询的时限。 (3)双方的责任。委托方要如实介绍情况,为服务方实地考察提供方便;按规定支付技术服务咨询费;按时接受对方的工作成果。服务方要尽最大努力为对方服务;及时提出报告;适时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为对方保密,等等。 (4)咨询报告的验收和处理。若属咨询性服务,则在咨询报告期限完了以后一定时间内,服务方要提供出咨询报告,双方举行答辩会,由服务方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或质疑。若发现报告中有数据差错或其他问题,应规定纠正的期限,并确定验收报告的最终期限。 (5)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