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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进口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1-01-08 05:04:45

㈠ 进口化妆品申请许可证程序

首先需要拿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授权贵司为在华责任单位,
然后拿着化妆品的样品到国内认可的11家检测机构做产品检测,
拿着检测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到北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进口化妆品审批手续,
相关表格可以到质检总局网站下载,
文件齐全的话,大概半年就可以申请下来,特殊的化妆品时间可能会稍长一些。

㈡ 进口化妆品如何办理国内零售许可证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标准;

(六)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七)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八)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九)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十)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十一)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第七条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2)化妆品进口许可证扩展阅读:

根据《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二)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产品配方;

(四)质量标准;

(五)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六)市售产品说明书;

(七)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八)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市售产品1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其他材料:

1、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助变更和被收购合并两种情况):

(1)国产产品须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进口产品须提供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供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3)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应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4)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对于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对于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2、产品名称的变更:

(1)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

(2)申请变更产品名称SPF值或PA值标识的,须提供SPF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供变更后的产品设计包装。

3、备注栏中原产国(地区)的变更:

(1)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变更后原产国发生“疯牛病”的,应提供疯牛病官方检疫证书;

(4)变更后原产国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5)变更后原产国实际生产现场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进口产品,必要时卫生部对其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和(或)抽样复验

4、国产产品批件备注栏中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1)涉及委托生产关系的,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

(2)提供变更后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国产产品,还应提交变更后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5、申请其他可变更项目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㈢ 化妆品怎么进口,进口化妆品报关

化妆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区别主要是在批文,进口化妆品半成品回变得简单很多

化妆答品的进口流程:
1、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凭证(批文)(发货前办理)
2、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发货前办理)
3、备货(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
4、准备单证(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
5、发货到港(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
6、换单(我司操作)
7、报检(商检部门操作)
8、报关(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9、交税
10、中文标签备案(货物到港后办理)
11、贴标签
12、商检查验放行
13、送货
14、出具卫生证明
想进口的可以来咨询

㈣ 进口化妆品在哪里办证

普通化妆品不需要在北京办理!
根据属地原则,截止到2020年1月份,设自贸区省份的企业,非特殊类化妆品,也就是常见的护肤类,洗发沐浴类,彩妆、香水等,只需要到所在省级药监局提交申请备案就可以了。自贸区辖区的企业,直接就可以在自贸区的药监申请备案。-——ZOOP综普备案
设自贸区的省市如下: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河北、云南、广西、黑龙江。
只有特殊类化妆品如:美白,防晒染烫发等需要在北京国家局申请注册

㈤ 化妆品进口后报关需要提供哪些单证

化妆品进口报关报检所需文件:

PACKING LIST、INVOICE 、贸易合同
1.原产地证
2.自由销售证明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备案证书回正本(答提供两三份复印件)
5.中文标签 (将中文标签贴于包装纸盒上,各提供1份)
6.产品成分表(盖生产商的章、副本即可,可参考样板)
7.卫生证书
8.产品图片
9.样品
10.提供《进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及详细货物清单。来自"疯牛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生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原件。

㈥ 国外化妆品进口需要有什么手续啊

简单点的就是:

  1. 办理进口非特殊化妆品备案凭证,(也专叫进口许可证,在后续报关的时属候必须用到证件)

  2. 公司所在地办理收发货人备案

  3. 进口口岸商检局办理中文标签备案

  4. 进口口岸报检

  5. 进口口岸报关

  6. 缴税

  7. 查货抽样

  8. 出卫生证书后送货

报关需要的资料有:

  1. 产地证

  2. 进口批文

  3. 卫生证

  4. 装箱单、合同、发票

  5. 成分表

  6. 外包装

  7. 检测报告

㈦ 要办理化妆品的进出口和化妆品销售都需要办理什么证

化妆品的进口销来售:
1、化妆品生自产许可证
2、入境货物检疫检验证明
3、原产地证明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文
5、化妆品品牌方给的授权书
6、商标注册证书
等一系列证件,具体咨询海关和药监局,希望能够帮到您!

㈧ 进口化妆品在国内销售需要什么资质(证书)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㈨ 进口化妆品具体流程以及需要提供的资质

1、化妆品成品进口需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文才能进口(如果是原料或者半成品则不需要版),权有了批文以后还要进行标签备案,标签备案完后正常报关缴税并取得卫生证就可以上架销售啦。
2、化妆品批文是非常难办的,时间长,费用高,所以一般如果不是有长期进口规划的都会选择从香港转运到国内,这个流程比较简单并且不需要有批文,是网商的首选。

㈩ 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如何办理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 / 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10)化妆品进口许可证扩展阅读: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 / 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 4 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 / 重量、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进口化妆品的配方申报要求 :

1. 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 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 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 INCI* 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 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 CI 号;

5. 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 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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