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四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依法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不能继续经营电信业务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第三十六条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涉及用户善后问题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指定业务承接单位。
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Ⅱ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1年1月5日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
(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
(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Ⅲ icp许可证
ICP许可证是在省通信管理局办理,办理时间是30-40个工作日。
企业办理ICP许可证需专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者属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3、3-4名员工社保
4、提供本地服务器托管协议
5、场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
6、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企业办理ICP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3人近期1个月的社保证明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7、网站域名证书(公司名义购买)
8、网站服务器托协议及服务器提供商的IDC/ISP资质
9、公司办公场地证明(广东地区需要)
10、网站测评报告(广东地区需要)
证书案例
Ⅳ 网站ICP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ICP许可证由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
申请条件
申请网站ICP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1、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6、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Ⅳ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撤销该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电信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电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Ⅵ sp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申请条件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下列条件: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全网SP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首先,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
2、其次,公司注册资金不要为技术入资,或其它入资形势。
3、公司的经营地址不得与注册地址不同。
4、还有就是您所申请的SP公司属于国内的内资公司,如有法人股在其中,而法人股有外资背景不建议申请。
5、公司必须为10位以上技术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上齐社会保险。
6、公司有相关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至少10人以上。
7、广电背景公司建议不要申请。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地网SP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6、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7、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等。
申请材料
申请SP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递交时需看原件);
2、公司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列表10人,相关学历复印件(最好为计算机相关毕业),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正反面),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劳动合同10份;
3、已成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4、成立一年以内提供验资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还需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原件。
5、公司章程(需工商调档的);
6、公司法人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主机托管协议;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可行性业务开展方案;
10、用户服务保障措施。
申请地网SP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公司验资报告
4、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负债表、损益表。公司账面上的资金不得小于30万)
5、公司法人学历证明、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所有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7、十个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和学历证明(计算机相关专业的)
8、公司与网站主机托管商签订的托管协议
9、网站托管商的IDC证
10、房屋租赁协议
11、基本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