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规范
1. 电工实操考试内容
电工实操考试内容四个部分:
基本操作。照明、电能表、漏电保护器、互专感器、交流接触器控制、属低压电源等线路接线。
识别和判断。电气材料、电气仪表、电气符号、安全用具、标示牌、灭火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好坏的识别。
触电急救。急救的步骤、要点和心肺复苏术。
查找隐患。找出已经完成安装的电气线路、电气设施中存在的违反规程的安全隐患。
(1)作业许可规范扩展阅读:
电工实操例题技能要求:
所选材料须符合施工技术要求和尺寸要求;
检查电杆及对安全用具做冲击试验。杆根牢固、表面平整无裂纹,肢扣、腰绳做冲击试验后符合要求;
蹬杆及站位。蹬杆动作规范、熟练,肢扣调带及时,安全带系法正确,杆上站位正确;
横担、金具的提升及安装。提升过程动作规范无撞击和掉落现象,横担金具安装顺序正确,位置尺寸和紧固程度符合技术要求。
2. 如何对车间进行有效管理
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一、目的
(一) 为确保全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顺利实现,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激励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奋发进取,自觉地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安全 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绩效是指基于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控制和消除风险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和人员的考核。
三、考核标准
(一) 考核实行记分制,总分为 100 分,按以下六个要素进行考核记分。被考核部门或岗位不涉及的要素(子要素)按缺项处理。
1、 安全目标(20 分,扣完为止) (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事故扣 20 分; (2)发生较大事故,不得此项分; (3)发生重伤事故,未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的,扣10分; (4)发生轻伤事故,未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的,扣5分; (5)发生安全事故(未伤亡人员),未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的, 扣 2 分;隐瞒事故不得此项分。 (6)各种废弃物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分类的,扣10 分; (7)未按照公司要求对危险品的使用和保存的,扣10 分;
2、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10 分,扣完为止) (1)按规定的频次和项目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并按要求上报,满分 4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2)发现隐患无复查扣 2 分; (3)发现“三违”现象,未及时查处扣 2 分;无工作计划扣5 分,有计划未实施扣5 分;有一项工作未完成扣5 分。 (4)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项目,落实“五定”责任制,按计划完成治 理,满分3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5)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制定可靠的监控措施和应急方案,满分3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10 分,扣完为止)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 (2)制度、操作规程未上墙的,扣2 分; (3)安全管理制度缺一项扣2 分; (4)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考核奖罚一次不得此项分; (5)安全考核未占绩效奖金总额 40%以上扣5 分; (6)缺一次会议扣2 分; (7)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或未处理的,扣 5 分; (8)发现一次未召开班前班后交底不得此项分。
4、 事故应急和保障
(1)未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扣 2 分; (2)无整改及预防措施扣10分; (3)安全生产个人防护、防护设施、消防器材等违规使用一例扣 2 分; (4)无重大事故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不得分; (5)公司关注的危险源无安全控制措施扣 5 分; (6)无安全档案扣 4 分,缺一项扣 2 分; (7)未安装气体检测系统的,扣10分; (8)未开展隐患排查或专项整治不得此项分; (9)开展的不认真,隐患整改的不彻底扣 5 分。
5、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10 分,扣完为止)
(1)发现未对新员工、转岗人员、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或现场教育扣 5分; (2)对每季度员工一次安全教育缺失的,一次扣 2 分; (3)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一人无证扣 3 分; (4)未开展安全活动的扣 5 分; (5)未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不得此项分; (6)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扣 5 分; (7)特种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不得此项分,发现一例特种从业人 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国家特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上岗扣 2 分。 6、 劳动保护
(1)台帐每缺一项扣 3 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 3 分,发现使用童工不得此项分; (2)未按公司有关规定佩戴劳保用品不得此项分。 7、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10 分) (1)严格执行危险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 满分 4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2)作业现场警示标识符合要求,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 设施与器材,满分 4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安全纪律、工艺纪律、劳动纪 律和“5S”要求,满分 4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4)严格进行检修作业前的安全条件确认及作业完成后的安全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满分 3 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8、 职业卫生管理(10 分) (1)做好清洁文明生产,严防危化品对人体的伤害,保证岗位职业有害因 素监测合格率达 100%,满分 2 分。1 项不符合扣 0.5 分,扣完为止; (2)按要求(组织)参加职业性健康检查,满分 1 分。1 项不符合扣 0.5分,扣完为止; (3)按要求对职业卫生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落实专人维护保养,满分 2分。1 项不符合扣 1 分,扣完为止。 9、 事故查处考核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未在 24 小时内报告人力资源部及公司安全员不得此项 分; (2)主要领导未参加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一次扣 2 分; (3)因管理责任造成的事故,对责任人员未进行处分扣 5 分; (4)未向员工公布事故处理结果扣 2 分; (5) 隐瞒事故 1 起,不得此项分; (6)无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奖罚制度扣 3 分,有制度未执行扣 2 分。 10、 增分条件 (1)风险高、管理难度大的区域可增加 1~2 分; (2)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并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经公司确认,加1~5 分。 (3)本公司建立两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即公司级和区域级。 (4)各区域安全绩效考核机构: 组 长:部门经理 副组长:分管区域主管、安全员、班组长 其职责为: A、 按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区域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B、 对本区域各级组织和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C、 将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每月绩效奖金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依据。 11、公司级安全绩效考核机构: 组 长:运营经理 副组长:设备经理 成 员:财务经理、生产经理、质量技术经理、行政经理、公司安全员 其职责为: A、 对各部门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B、 将安全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每月绩效奖金和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依据。 12、 安全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A、 月度考核:通过日检和周检,对各级人员的安全绩效进行评价,目的在于促进各级人员自我管理; B、 季度考核:每季度末,对各级组织和人员该季度的安全绩效进行考评; C、 年度考核:每年底,对各级组织和人员全年的安全绩效进行总体考评。 D、 在季度考核时,月度考核情况应占 50%,即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总分分别 折为 50 分,计算该季度实际得分;年度考核时,各季度考核情况各占 20%,综合评定占 20%,计算年度实际得分。 E、 按考核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级: 等 级 优秀 (一级) 良好(二级) 合格(三级) 基本合格(四级) 不合格(五级) 考核得分 ( 分 ) 95 以上 90 ~ 95 70 ~ 80 60 ~ 70 60 以下 13、 由各级考核组织将考核得出的结果,交运营经理审批后,进行奖惩处理。
3. 我想考电工上岗证,请问体检需要体检哪些具体点!
主要体检考生的项目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取消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事项。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简称电工作业证)。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特种作业(电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分项目)》中规定,参加考试的报名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高压电工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作业许可规范扩展阅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的培训要求:
1、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高压电工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与复审培训。
2、复审培训周期为,每3年复审1次。
3、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4、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突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
5、实际操作训练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6、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7、应由具备特种作业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任教,并应有足够的教学场地、设备和器材等条件。
4.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规范的范围有哪些重点是基础管理,越详细越好!!高分等!!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如果还需具体的,可追问】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表可从市安监局网站危化品栏目下载,一式两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A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要有目录,并按照下列排序,要求其电子版集中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夹中)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9)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0)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剧毒品的)。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3)消防管理制度。
(14)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7)事故管理(调查处理)制度。
(18)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9)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20)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21)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22)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23)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24)车辆出厂前登记等制度。
以下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将其内容合并到相关制度中去(在制度名称和内容两方面予以体现):
(1)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2)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8)承包商管理制度。
(9)供应商管理制度。
(10)变更管理制度。
(11)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2)绩效考核制度。
B操作规程,包括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要求有清单)。
C安全生产台帐 (台帐要有目录,按照以下顺序)
1、安全生产例会台帐。
2、职工安全教育台帐。
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台帐。
4、危险源登记台帐。
5、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6、事故处理台帐。
7、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8、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9、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管理登记台帐。
10、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11、班组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登记台帐。
12、特种设备管理登记台帐。
13、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登记台帐。
14、其它安全生产台帐。
D各种作业证(要有目录,按照以下顺序):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断路作业等作业证样本,有审批手续。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复印件,其从事化工生产(管理)3年以上的证明;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即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附安全检查表24条);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编写,17项内容及附件要齐全,10页以上);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书(交验原件、复制件);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十一、区安监局组织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单复制件(从市安监局网站危化品网页下载,并由区市安监局盖章确认)
十二、企业在3个月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承诺书。
十三、《宁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隐患治理汇总表》、《宁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材料,见宁夏安监局网站危化品网页,上述汇总表、明细表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要盖章)
注:1、有关申报材料按项分别按照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除个人签名外,其他内容要求打印或印刷;材料原件或复制件均须加盖公章;2、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宁夏化学品安全网、联系电话:0531-82600646,联系人:崔爱红);3、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4、有关规划(土地、立项、环保)文件;5、防雷报告;6消防审查验收报告;7、整改报告(经评价机构确认盖章、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8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9、安全选址意见书;10、预评价报告; 11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12、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13、设计单位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及其设计的确认证明; 1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出具); 1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单位);16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建筑质量符合要求的证明;17企业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等。
附件:新办证文件资料
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表可从市安监局网站危化品栏目下载,一式两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三、A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要有目录,并按照下列排序,要求其电子版集中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夹中)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4)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9)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0)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剧毒品的)。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3)消防管理制度。
(14)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6)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7)事故管理(调查处理)制度。
(18)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9)易制毒安全管理制度(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
(20)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
(21)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
(22)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
(23)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
(24)车辆出厂前登记等制度。
以下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将其内容合并到相关制度中去(在制度名称和内容两方面予以体现):
(1)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
(2)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识别和获取、使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制度。
(4)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5)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7)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管理制度。
(8)承包商管理制度。
(9)供应商管理制度。
(10)变更管理制度。
(11)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2)绩效考核制度。
B操作规程,包括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要求有清单)。
C安全生产台帐 (台帐要有目录,按照以下顺序)
1、安全生产例会台帐。
2、职工安全教育台帐。
3、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台帐。
4、危险源登记台帐。
5、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6、事故处理台帐。
7、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8、安全生产奖惩台帐。
9、安全生产技术项目管理登记台帐。
10、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11、班组安全生产达标活动登记台帐。
12、特种设备管理登记台帐。
13、外来施工队伍管理登记台帐。
14、其它安全生产台帐。
D各种作业证(要有目录,按照以下顺序):
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设备检修作业、起重作业、施工作业、断路作业等作业证样本,有审批手续。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化工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复印件,其从事化工生产(管理)3年以上的证明;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即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证明;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附安全检查表24条);
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书(交验原件、复制件);
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十一、区安监局组织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和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单复制件(从市安监局网站危化品网页下载,并由区市安监局盖章确认)
十二、企业在3个月内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承诺书。
十三、《宁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隐患治理汇总表》、《宁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隐患排查治理明细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材料,见宁夏安监局网站危化品网页,上述汇总表、明细表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要盖章)
注:1、有关申报材料按项分别按照材料顺序装订成册;除个人签名外,其他内容要求打印或印刷;材料原件或复制件均须加盖公章;2、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化学品安全网、联系电话:,联系人:);3、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4、有关规划(土地、立项、环保)文件;5、防雷报告;6消防审查验收报告;7、整改报告(经评价机构确认盖章、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8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9、安全选址意见书;10、预评价报告; 11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12、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13、设计单位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及其设计的确认证明; 1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出具); 1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建设单位);16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建筑质量符合要求的证明;17企业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等。
5. 请帮忙找下城市排水防洪设施及在其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许可操作规范,最好是陕西省的,谢谢
及在其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许可操作
6. 登高作业票填写规范作业类别怎么填写
要写明装设抄的确实地点,已装设的地袭线要写明确实地点和地线编号。
工作许可人填写安全措施,不准写“同左”的字样。应装设的地线,要写明装设的确实地点,已装设的地线要写明确实地点和地线编号。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要写明工作邻近地点有触电危险的具体带电部位和带电设备名称并悬挂警告牌。
在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按工作票“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栏内的要求把许可的时间,许可人及通知方式等认真地填写清楚,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必须按“工作终结的报告”栏内规定的内容,逐项认真填写,严格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
(6)作业许可规范扩展阅读:
登高作业要求规定:
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2、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做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3、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7. 施工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什么法律法规的
施工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作业许可规范扩展阅读
施工现场动火等级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三级动火。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订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如何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第一”永远都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党的一个重要方针。安全,不是一个人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每一个中国人的努力,同时,它也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各方面因素达到平衡,我们才能真正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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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抓好了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才有可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长久性的系统工作,只靠安全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管理是做不好的,只有我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好综合性工作,全面提高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从自己做起,尽心尽力,安全工作才有保障。
9.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气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理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理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